解读修改后的固废法总结(时隔25年历经一次修订)

时隔25年,历经一次修订、三次修改,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三审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解读修改后的固废法总结?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解读修改后的固废法总结(时隔25年历经一次修订)

解读修改后的固废法总结

时隔25年,历经一次修订、三次修改,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三审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污染防治攻坚决胜之年,新固废法值得期待!

从6章91条到9章126条,增加了什么?有哪些亮点?

现行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历经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三次对特定条款进行修正。

这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生态文明历史性地写入宪法,生态文明思想正式确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幕开启、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新环保法修订通过,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绿色发展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等等,为新时期固废法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此次修改的固废法,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写入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坚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坚持污染担责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并明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固废法还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对比现行固废法,新固废法在体例上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是,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别单独成章。

同时,针对固废管理新形势,增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一章,其中明确了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此外,新固废法在附则中重新释义了固体废物的含义,增加“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的表述。另外还新增了建筑垃圾的含义。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新固废法在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方面,强化了产生者责任,包括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违反本法规定的,除依照规定处罚外还将与委托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产生者还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排污许可证。

另外,该法还明确,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规定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制度。新固废法在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方面,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此外,还特别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鼓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危险废物不仅环境敏感度高,而且安全风险度也高,是固废管理的重中之重。在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方面,新固废法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规定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新固废法还细化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商请接受地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废,并将批准信息通报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再有就是,要求重点危险废物运营单位应当将退役的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单位违法最高罚款50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100万元

在继续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的理念下,新固废法修改严格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记者梳理发现,有4项违法行为最高处5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项是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是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项是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是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处罚措施和责任。比如,第一百一十九条新增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了人身处罚,规定6种情形将被行政拘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强化处罚到人,个人最高罚款100万元。

新固废法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罚款;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6种违法行为的,面临行政拘留处罚。

此外,现行固废法仅对阻挠执法检查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新固废法不仅将这一罚款额度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还对阻挠执法检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新修订的固废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修改固废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多次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亲自部署生活垃圾分类、禁止洋垃圾入境等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修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强调要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固废法修改工作,2017年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本届常委会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加快固废法的修改工作。栗战书委员长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本届常委会的重大任务;要总结实践经验,抓紧研究修改固废法,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2.此次对固废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此次修改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二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三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四是,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五是,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六是,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七是,健全保障机制。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八是,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3.固废法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固废法针对生活垃圾分类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三是强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是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遵循产生者付费、差别化管理原则。

五是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六是规定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

4.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二,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