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的立案标准(卖淫必须是异性)
16年前,南京市一酒吧老板以酒吧作为掩护,组织无业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这一首例组织同性恋卖淫案,惊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同性之间是否属于卖淫行为有了法律上的界定。
被告人李某
暧昧的“酒吧”2003年,南京市30多岁的李某,经营一家名为“正麒”酒吧,平时顾客很少,盈利也不多。有一次,他和一位姓刘的朋友聊天,讲述了自己的苦恼,没想到,这名刘某一拍大腿说:“要想让你的酒吧赚钱,很简单。”建议他招聘年轻男子到酒吧做“公关先生”,向有特殊爱好的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
在四处张贴小广告之后,一些“公关先生”被招进来后,就在酒吧“坐台”和“出台”。所谓“坐台”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出台”就是陪客人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而每个“公关先生”出台都要经过酒吧的同意,在收取客人服务费后,要向酒吧交回一部分。李某和刘某两人就是根据这个来分红。
公关先生招进来以后,刘某又帮助制订了严格的“公关人员”管理制度。
丑恶的行径
当顾客一进门,就会有一个酒吧“领班”凑上前来主动搭讪,这时,一些有特殊嗜好的顾客就会挑选出一个自己中意的,付完钱后就可以带着他离开了。
“公关先生”招来后,酒吧确实吸引了不少的客人。但是 2003年7月,刘某突然不辞而别。于是,李某又安排原先在酒吧工作过的冷某某负责“公关先生”的“出台”“坐台”事宜。
不劳而获的“男性公关”
这些“公关先生”年龄都很小,一般都在20岁左右,年龄小的都是十六 七岁,全都是从一些贫穷的地方来打工的。在李某张贴出的招聘小广告中,他们受到“工资万元 提成”的诱惑,觉得这份工作很轻松,赚钱容易,前来应聘。
等这些男孩子们明白,是要付出肉体乃至尊严的代价的时候,有的人变成了金钱的奴隶,赚取不劳而获之财;有的则要坚决退出,李某豢养的几名打手,对不听话的“公关先生”,要求退报名费的进行殴打恐吓。
摧毁黄色窝点
2003年8月的一天,南京市公安局接到举报:说在市内一个叫“正麒”的酒吧内,有同性之间组织卖淫活动。接到群众举报后,南京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的侦查员们开始化装侦查。
经过几天的侦查,公安人员认为时机成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破门而入,先抓获了两个衣冠不整,躺在床上的男人现场抓获。经过讯问,他们已经发生过性关系了。在初步掌握了这些情况后,公安人员进一步出击,抓获了这起案件的组织者及相关涉案人员。经过审讯,揭开了一个利用酒吧作为平台,组织年轻男子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团伙。
被告人李某受审
法律上的难题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南京市公安局以组织卖淫罪向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李某等人。
但是,遇到了法律上的难题。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新《刑法》中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某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就没有批准逮捕,并将其释放。
辩方:法无明文不为罪
李某也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的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一案件陷于“罪与无罪”的两难境遇。
被告人受审
惊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江苏省高级法院就这一案件的审理,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作为最高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李某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构成组织卖淫罪,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卖淫,包括不包括同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人员”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也属于卖淫行为,也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
法院的认定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其辩护人关于卖淫不包括男性之间的性交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04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填补法律漏洞、空白
法律,不是万能,随着生活的发展,法律会滞后,因此出现这些法律漏洞、法律空白,如何填补。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有三种途径:
1、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立法,也就是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把同性恋这种现象考虑进去,做到“有法可依”;
2、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规定,最高法、最高检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3、判例解释,这时当前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比如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指导性案例等,类似本案的判决,一旦经过最高法院确认以后,就可以作为一个判例来对待,以后遇到这样的案例,就直接比照这个判例来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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