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买的车写的名字是共同财产吗(结婚前买的汽车登记在对方名下)

婚前一方付款买的汽车登记在对方名下,在离婚时到底怎么分割?很多人觉得写的谁的名儿,就是谁的!这还真不一定!接下来我们用法院的一个判决告诉你,法院怎么判?

婚内买的车写的名字是共同财产吗(结婚前买的汽车登记在对方名下)(1)

婚前一方买的汽车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到底怎么分割

张猛和赵争俩人是大学同学,张猛觉得赵争长得好看,就对她展开了猛烈的追求,赵争刚开始爱答不理,后来被张猛猛烈的追求感动了,于是俩人就谈起了恋爱。转眼就到了毕业的时候,俩人也有了各自的工作,双方家长也开始催婚。正好这个时候赵争摇到了一个车牌,于是张猛就出全资买了一辆车登记在了赵争名下。没过两个月俩人就领证了。但好景不长,俩人结婚不到一年生活在一起后,发现生活习惯相去甚远,性格差异也很大,没办法在一起生活。于是赵争就将张猛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俩人离婚。张猛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其中就包括他们结婚前购买的这辆车。

张猛坚持自己是借名买车,当时只是因为赵争摇到了车牌号,不想车牌指标过期,而赵争当时又没钱买车,于是就借用了赵争的名义买了一辆奔驰。张猛还主张,当时赵争承诺过在结婚之后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而赵争则和张猛持完全不一样的意见。赵争认为这辆车是张猛赠与给自己的,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张猛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赵争声称自己从来没有承诺过将车过户到张猛名下,这辆奔驰就是张猛送给自己的。

婚内买的车写的名字是共同财产吗(结婚前买的汽车登记在对方名下)(2)

赠与还是借名打底怎么认定

各位,在这个案件中双方都各执一词,说法不一,这个时候法院应该怎么认定呢?在法院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这个时候法院到底怎么认定主要取决于双方举出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认可。

在这个案件中,张猛主张借名买车,他就得拿出相应的证据。例如借名买车协议、双方曾经口头达成借名买车的录音、聊天记录、转账时的备注借名买车等,再看这些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名买车真实存在。但在审判过程中,张猛并未就自己的主张拿出相应的证据,他既没有借名买车协议,也没有相应的聊天记录,就连他主张赵争曾承诺过在婚后将车过户给自己的证据也没有,这样的话法院就没法认可他的主张。

再看赵争,她主张车是张猛赠与给自己的,那相应的也得有支持这一主张的证据。比如赠与协议、口头达成的赠与协议等。但赵争没有。

而在庭审进行过程中,赵争曾说车是张猛婚前给自己的彩礼,所以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张猛无关。那这一说法院会认可吗?

法院并未认可这一说法,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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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汽车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法院认为,张猛在与赵争结婚前购买了奔驰车,登记在赵争名下,双方在庭审上也都认可当时是以结婚为目的购车的,且在购车两个月后就登记结婚了。因此法院认为结合一般的风俗习惯,车虽然是婚前购买,但却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且双方在婚后均使用了汽车,因此该奔驰车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而非赵争个人所有。由于车辆已经被赵争出售,因此只能分割售车款。而这辆车是张猛出资买的,但赵争在未征得张猛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辆予以出售,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车辆出资和赵争擅自出售车辆的情况,按照张猛占比百分之七十,赵争占比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将售车款给分了。

谈恋爱的时候,为了表达爱意,送车送房的情况并不少见。借对方的名字买房买车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双方无论是结婚前分手还是结婚后离婚,会发生财产争议。所以建议双方能提前做好防范,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清楚是借名还是赠与的性质或者保留谈话记录、录音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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