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加入公会税的问题(公司未充分提示入会须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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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加入公会税的问题(公司未充分提示入会须知内容)

主播加入公会税的问题

公司未充分提示入会须知内容,主播顺利退出公会

2021年1月原告辛某、被告某公司经协商,拟决定被告作为经纪公司为原告在第三人所属抖音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提供技术指导等相关服务。1月19日、20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初步培训并试播。培训过程中,被告要求将原告xxxy的抖音账号加入其公会,被告自述手机操作过程中其要求原告阅读由第三人制作的入会须知,但原告是否阅读被告不清楚。1月21日原告提出终止直播,并要求将其账号退出被告公会,被告以需要停播120天为由拒绝。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使用xxyyy抖音账号进行直播,被告得知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第三人投诉,要求将该账号移入其公会,第三人经核实予以同意。至2021年6月6日,xxyyy账号总音浪为126.6万,该账号注册时间不详。

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将原告ID为xxxy、xxyyy的抖音账号退出被告公会;

2、判令被告返还xxyyy账号5%的直播收益6330元。

一审法院认为: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原、被告就涉案合同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将原告xxxy的抖音账号加入其公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入会须知中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提示及说明,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被告在实际操作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原告在对相关内容不知悉的情况下加入公会,有违自愿原则,故被告提出需停播120天方可退会的抗辩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被告在双方合同终止后将原告xxyyy的账号强行加入其公会的行为亦无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将该账号退出公会。

4、关于原告主张的收益损失,因其未举证证明被告占用xxyyy账号期间产生的准确收益数额,故该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原告辛某ID为xxxy、xxyyy的抖音账号退出被告公会;

2、驳回原告辛某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公司是否将入会须知中的重要权利义务条款向辛某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二是公司是否应将辛某涉案两个抖音账号退出上诉人的公会。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本案中,公司将辛某的抖音账号加入公会,应对涉案入会须知中关于退会等重要内容向辛某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双方对辛某加入公会时的操作过程,在辛某否认其清楚退会程序及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将涉案入会须知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辛某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结合双方沟通过程,辛某于加入公会后七日内已向公司作出退会的意思表示,公司亦表示同意,但辩称因辛某未在手机终端自行操作而导致只能停播120天后方可退会。双方在解除网络服务合同意愿一致的情况下,辛某本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便可维护自身权益,而事实上却造成无法退会的困境,在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其已将退会规则向辛某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辩解意见不合常理,涉案账号继续保留在公司公会亦不利于网络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xxxy抖音账号停播120天后才能退出公会没有法律依据,以及公司以此为由将涉案xxyyy抖音账号通过平台操作强制加入公会亦缺乏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对公司就入会通知向辛某尽到提示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号:(2021)辽0604民初760号

二审案号:(2021)辽06民终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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