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期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

(第228期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1)

《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

本期为大家带来的是卡罗尔·C·古尔德的《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试图突出马克思思路的某些与众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大概还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最为显著的是,本书将马克思解释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并将他的工作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和康德的主题联系起来考察。这本书核心论证是马克思对于个人主义主题与社群主义主题的独特综合。作者称之为将这种综合称为“关系中的个人”,而“关系中的个人”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

从规范的意义来说,马克思的解释赋予了强调平等性和社会相关性的自由以解释特权,在那里,对于个人的平等自由的承认也引起了对于正义的含蓄的解释。尽管马克思将这些规范看作是在一个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或许马克思对这个历史给予了一种过于狭窄的“西方的”解释),但作者同样将马克思归于强调人的自我改变(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的创造性潜能的人道主义传统。然而,马克思又不同于传统的人道主义进路,他强调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基本的自由和政治权利)对于个人和共同体兴盛的必要性。

作者指出,这些不同的能动性条件可以根据一个被扩展的人权(尽管马克思本人批判权利)观念而得到具体说明。简言之,马克思十分坚定地信奉个人的平等自由。当然,个人被理解为需要某种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发展和免于一切压迫和剥削形式的自由。

作者认为,对马克思来说,人们对他们由共享目标规定的共同活动条件的协力或联合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控制反过来在这些活动的范围内又会成为民主决策的必要条件。即突出了个性与社会合作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所谓社会本体论,是指一种关于社会实在之本质的形而上学理论。作者认为基本范畴是个人、关系、劳动、自由和正义的本体论,即一个根本性问题: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

根据个性和共同体这些概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理论中所采取的有限形式来解释它们。

传统的个人与社会对立理论认为,个人与社会,这些价值是以一种二分法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在实践生活中,个性的要求和社会的要求出现了冲突——一方面是个人的权利和个人的优先;另一方面是社会的正义和社会的强制。同样,这种对立在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中也得到了证明,自由主义把社会看作是处于个性之上并反对个性的外部强制。

作者反对这种把个人和社会二分的看法,认为马克思发展了一种本体论即内在地把个人看作是社会的和公共的,但这种本体论把个人看作是社会的基本实体。在重建这种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本体论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解决马克思关于个性和共同体理想之间明显的两难选择。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由自由个人的活动构成的共同体概念,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意识到他或她自己活动的可能性,并且根据共同的期望和目标认识到彼此互相联系并互相提高彼此的个性

五个论题:1.把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当作研究的方法和历史的逻辑来使用;2.现实的、具体存在的个人通过他们的活动构成了这个社会实在;3.人的根本属性就是通过劳动的自我创造;4.一个公正的共同体以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为条件。而且,自由个性的价值与共同体的价值彼此是相互一致的;5.《大纲》完成了作为马克思早期政治经济学的异化理论。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和机器作用的分析,以及我们对马克思危机理论的理解都离不开他的异化概念。(注:大纲》是构成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主体部分,但不包括“巴斯夏和凯里”。)

作者特别指提醒,解释马克思一般旨在提供一种对马克思著作的理解。在他看来,这样一种理解需要把马克思的著作领会为一个连贯的整体而不仅仅是领会为一个主题与思想的总和。这就需要对马克思思想的复杂的和表面上分离的要素进行整理。

对于个人与共同体的社会发展,马克思认为有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2)资本主义;(3)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与之相对应的三个社会关系是:(1)共同体;(2)个性和外在的社会性;(3)公共个性。其中每一个都强调社会发展逻辑的一个方面,在第三个阶段自由个人构成了作为他们自己创造物的共同体

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是时间的起源——既是人类的时间意识的起源,又是时间的客观尺度的起源。实在的自由:劳动变成了自我实现的创造性活动。

共同体中的这些关系都是互依性的关系,这些个人都是通过他们的社会互动构成这个共同体的代理人。对马克思来说,在正义的具体意义上,可以把正义看作是与这种互依性关系相一致的。这个意义上的正义,与上文所讨论的抽象正义一起,都是自由最全面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与个人的自由一样,个人全面的自我实现也需要这样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作为互依性的正义得以实现,每个人对于积极自由的条件的平等权利得到承认。正义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社会关系的最全面实现形式的正义是作为个人的最全面实现的自由的条件。

作者全书期望,如果处于不同文化语境中的思想家能够就这样一些问题在他们之间以及跨界地展开对话的话,也许我们就能够在处理仍然阻碍全球层面的合作关系实现的棘手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作者指出,有一个对平等自由的重要性的不断增长的跨文化承认,这也是马克思本身在他的全部著作中以不同方式所强调的东西。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卡罗尔·C·古尔德(Carol C. Gould):1946年出生于美国纽约,耶鲁大学博士,现为美国费城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哲学系哲学和政治学教授、全球伦理学和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哲学》杂志主编、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美国分会前任主席、哲学和公共事务协会执行理事。(作者简介来源:原著)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