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获非法经营期货(被判组织非法期货)

上海破获非法经营期货(被判组织非法期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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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营报》记者 陈齐乐

迁延3年之久的李某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贵所”)合同纠纷案又有了新进展。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初审判决。

上海破获非法经营期货(被判组织非法期货)(2)

合议庭裁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不具有期货交易资质,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其会员单位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是涉案开户、交易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对交易无效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令其就“民事判决确认的经济损失未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人民币904827.62元。随后,津贵所在官网刊文反驳并表示将提起上诉。

对于上述判决,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现货行业曾经的龙头企业,此次判决有着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对于目前带病通过清理整顿的地方现货交易所将是沉重的打击,或将掀起新一轮客诉高潮,对于合规的交易场所则是一种利好,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更加健康。

最高院最新文件成裁决依据

据了解,津贵所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亿元,是我国成立时间最早,交易规模最大的现货交易所。其股东背景雄厚,包括中信金属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北京国储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交易品种“天通金”“天通银”驰名业内,交易模式亦堪称“业内样板”。

《中国经营报》记者掌握的一份材料显示,津贵所采取“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即津贵所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所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单位在交易所报价基础上,加上一定点差向投资人提供报价。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但除交收时间与交收地点外,交易品种在其他交易要素上均事先约定。会员单位与投资人互为交易对手方,津贵所负责实施与组织交易。

历城区人民法院采用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所规定的目的要件、形式要件相结合的考察方式,并参照国发【2011】38号、清整联办【2017】31号文认定,津贵所“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完全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做市商模式”,“本质上是会员和客户进行对赌交易,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还特别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切实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津贵所欲上诉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判决亮点有三:一是首次在同类案件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法发〔2017)22号;二是在案件中吸纳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该文件对分散式柜台交易、现货连续(延期)交易、融资融货交易、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等交易类型的特征及违规问题有明确的意见,并规定了相应的整治措施;三是就争议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回应,即采用监管部门的具体规范性文件作为非法期货认定标准,同时明确目前尚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案件也属人民法院审理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日,津贵所在官网上发布公告,对上述判决公开作出回应。津贵所称,“近日我所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11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现我所郑重声明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津贵所自成立以来一贯合法合规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所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中国经营报》记者曾就上述案件判决致电津贵所及津贵所代理律师——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秀海。津贵所在记录了记者的联系方式及单位后表示将有相关负责人联系记者,但截至本文刊发时,并未有津贵所工作人员与记者联系。蒋秀海律师的电话则一直处于占线中。

本报将继续关注津贵所上诉情况及该案件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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