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和vmp的区别(真的有必要定义VO)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篇关于VO,BO,PO,DO,DTO的文章,阅读完这篇文章之后,希望大家对VO,BO,PO,DO,DTO有自己的见解。
VO,BO,PO,DO,DTO
概念在讲具体的概念之前,我们先简单的讲一讲我们MVC开发模式。
MVC的简单定义:
M层负责与数据库打交道;
C层负责业务逻辑的编写;
V层负责给用户展示(针对于前后端不分离的项目,不分离项目那种编写模版的方式,理解V的概念更直观)。
而我们今天要说的VO,BO,PO,DO,DTO呢,就是穿梭在这M、V、C层之间的实体传输对象。
实体传输对象示意图
- VO(View Object):视图对象,用于展示层,它的作用是把某个指定页面(或组件)的所有数据封装起来。
- DTO(Data Transfer Object):数据传输对象,这个概念来源于J2EE的设计模式,原来的目的是为了EJB的分布式应用提供粗粒度的数据实体,以减少分布式调用的次数,从而提高分布式调用的性能和降低网络负载,但在这里,更符合泛指用于展示层与服务层之间的数据传输对象。
- BO(Business Object):业务对象,把业务逻辑封装为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其它的对象。
- PO(Persistent Object):持久化对象,它跟持久层(通常是关系型数据库)的数据结构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如果持久层是关系型数据库,那么,数据表中的每个字段(或若干个)就对应PO的一个(或若干个)属性。
- DO(Domain Object):领域对象,就是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来的有形或无形的业务实体。
项目中真的有必要定义VO,BO,PO,DO,DTO吗?
还是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要看我们项目“目的地”是什么。
如果项目比较小,是一个简单的MVC项目,又是单兵作战,我不建议使用VO,BO,PO,DO,DTO,直接用POJO负责各个层来传输就好,因为这种项目的“目的地”是快速完成。
而我们更多的时候,是持续迭代的团队协作项目,这个时候我们就建议用VO,BO,PO,DO,DTO,而且团队内要达成共识,形成一个标准规范。
- 业务复杂,人员协同性要求高的场景下,这些规范性的东西不按着来虽然不会出错,程序照样跑,但是遵守规范会让程序更具扩展性和可读性;
- 让类语义更明确,很容易知道类的含义;
其实就是提升项目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与可阅读性。
提升这些性能的尽头是经济效益。
总结这篇文章很短,最后稍微总结一下,不管用哪种方式,只要团队内定义好一种适应的协同规范就行。
没有一个绝对好与绝对坏的方式方法。
团队规范的尽头能提升项目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与可阅读性,从而降低bug率。
另附这些概念命名规范:
- 数据对象:xxxPO,xxx即为数据表名。(也可DO)
- 数据传输对象:xxxDTO,xxx为业务领域相关的名称。
- 展示对象:xxxVO,xxx一般为网页名称。
- 业务对象:xxxBO,xxx是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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