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监狱对待犯人有什么不同(同样是关押犯人)
“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在地面上画一个圈圈,让外人不可轻易闯入,而内部的人也不可能轻易踏出,对于圈内的人来说,这便是对他自由的限制,而对于外部的人来说,这个地方叫人不敢进去,而这便是监狱。在嫌疑人被抓捕之后,会先被羁押在看守所中,同样是关押犯人,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是什么?
【案例回顾】
2013年,青海某高速路上有两辆车行驶在同一条车道上,但在两辆车行驶的过程中,由王某所驾驶的轿车将前方董某所轿车的车辆超越,两人因此引发了矛盾和冲突。在别停之后双方下车进行理论,但他们二人谁都不服谁,于是在理论的过程中两人的脾气也就越闹越大。
由于当时董某所驾车的车辆上还存在有其他人,所以在双方争斗中不占优势的王某便逃到了车上,准备驾车逃离现场。但董某并不想让他离开,于是便站在车前对其进行阻拦,董某阻拦的行为激怒了车上的王某,于是他一气之下便启动了车辆,随后开车将其撞飞,随后加大油门从董某身上碾压过去,随后驾车逃逸。
事发之后,董某车上的其他人便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将受伤的董某送进医院进行治疗。而王某随后也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1月22日,自首后的王某被带到了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
在接受了治疗后,相关部门对董某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身上的伤势为轻微伤。虽然董某的伤势不是很严重,但王某的行为却很严重,因为他的行为并不属于交通肇事,而是属于故意杀人,其所驾驶的车辆为作案工具。
交通肇事罪和发生在道路上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损害的是公共交通的安全,主观上的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所导致的过失犯罪。而王某在看到对方站在其车前进行阻拦,在明知驾车撞人并进行碾压的行为很危险,有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依然放任了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他存在犯罪的故意,且对董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因此他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董某最终受到了轻微伤,并未危及生命,那么此时,他的行为便属于犯罪的未遂。而且,在案发时董某在看到对方已经上车准备离开,但依旧做出阻拦的行为,对于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于是,在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危害后果,案发时的情形等,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判决结果下达后,王某则从看守所被转移至监狱,随后在监狱中服刑。
【以案释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条体现的是法院定罪原则,在本案中,王某在未经法院判决时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而在判决下达,确定其有罪之后,便将其转移到监狱中进行服刑,而发生这一改变的除了其身份上的改变外,便在于看守所和监狱之间的区别和不同。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监狱法》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在法院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时,王某只是嫌疑人而不能直接确定为犯人,所以在审理阶段他是被看押在看守所而不是监狱。在这一期间,王某需要配合警方的调查,同时也需要服从看守所内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被关在看守所内的只是涉嫌犯罪,不一定会被判刑,身份也只是嫌疑人,若是被关在监狱中,则表示已经被判刑,是属于犯人的身份。
但若是所犯罪行较轻,在折抵刑期后剩余部分较短,不便于移送监狱的犯人,也可以留在看守所内进行服刑,期间受看守所监管直至刑满释放。所以,在看守所内的人员成分也相对比较复杂一些。
所以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在看守所中被羁押的时间往往会短于监狱中服刑人员所需要服刑的时间。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在看守所里的人员和被关押在监狱中的犯人在平常的生活上也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在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的嫌疑人每天的生活除了需要接受法制教育并打扫卫生等活动外,而没有强制劳动的要求。
但被关押在监狱中的犯人,不仅需要接受法制等方面的教育,还需要服从监狱的安排去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完成自己每天的任务,而且在自由方面所受到的限制要比在看守所要强很多,每天的生活都需要在条条框框的限制之下。
待在看守所内的人员,其主要任务还是在于配合警方的调查,使得案件可以顺利完结。而被带到监狱后,犯人的主要任务除了需要服刑外,更多的还需要去改造自身,让自己改造成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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