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知识问答(自然买家3---保护地役权是怎么回事)
上期我们说到了地役权的概念,那么地役权在自然保护领域是如何使用的呢?美国又是怎么做的呢?我们来看一看。
你知道吗?地役权的概念始于古罗马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地役权的概念,在这儿我们打个比方:张三有一块地,李四也有一块地,两个人的地相连,张三的地旁边有一条河,李四现在要在修一条水渠,把水引过来,但是必须通过张三的地。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李四把张三的地买过来,但是一个可能是张三要价太高,一个是李四也没有那么多钱,那怎么办?
于是李四就给张三一笔钱仅仅购买了张三土地上的修水渠的使用权,这就是说李四得到了张三土地上的部分地役权。从上面的这个故事可以看出来地役权需要两个要素,第一:需要有两片土地和两个土地所有人;第二:这两片土地需要相连。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概念已经扩展到了不仅是相邻地区,也可以是不相邻地区,地役权可以是暂时性的购买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购买。
使用地役权交易有什么样的好处呢?首先是便宜,原来买家需要购买整块土地才能开展的活动,要有购买整块土地的资金,而现在只需要出部分资金就可以开展活动,据统计至少可以打6折,50%-70%off也是有可能的。
另外,买家购买了地役权之后,业主也不用担心买家在你的土地上瞎搞,因为你大可以在购买条文上规定好买家的使用范围,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尤其是对于业主而言,在出让地役权后,你依然能像以前一样生活,地还是你的,房子也还是你的。
因此,对于自然保护而言,有很多好处,最关键的是:保护代价低、资金投入少;由于有法律的约束,买主也不会在土地上再私拉乱建,搞得乌七八糟。对于业主而言,找到一个靠谱的保护机构,他只会把你的地搞得更加山清水秀,你的土地增值了;这真是双赢的结果。
美国是这样做的:
为了鼓励这样的保护行为,在美国,捐赠地役权被认为是慈善活动,可以获得税收的减免(下面重点讲),美国联邦政府在1976年税收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明确了保护地役权是可减税的慈善活动。
并且在1981年制定了统一的保护地役权法案 UCEA(Uniform Conservation Easement Act),到2003年美国的23个州在UCEA的基础上颁布了保护地役权法律,另外26个州起草并颁布了自己的法律。唯一例外的是怀俄明州,到现在也没有颁布一项明确的保护地役权法规。
小编不得不佩服老美的聪明劲,从政策层面开始鼓励这样的行为,
政府少收税,貌似收入减少了,但是把自然保护的权益(包袱),让(甩)给了社会,当然国家对自然保护方面的投入也相应的减轻。
同时,政府真正的变成了一个监督者,一个裁判员,牢牢的审视、判定保护的成果。
在90 年代,购买保护地役权成为美国一种最流行的保护措施。一般来讲,可以通过两种方法,一种是购买开发权(the 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PDR),一种是转让开发权(the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TDR)。
PDR通常用于保护那些受到城市增长压力威胁的农业地区,自然保护买家从当地农民手中购买保护地役权,付给他们“土地用于农业与其他商业开发项目之间的价差”。而农民则可以利用这项收入干其他的事情,获得更多的收益。
而TDR则是将被保护土地上的建筑权转移到适合开发的地区,提供更为完备的公共设施。
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地役权的签署是跟随着该遗产及其附着的土地,所以不管房屋主人或住户如何变动,该协议都具有永久法律效应。
万一不小心你挂了,你的继承人必须服从前人签署的协议,除非双方好好协商解除地役权的买卖关系。而且出售了地役权的土地仍可以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
现在你知道了,在美国捐赠保护地役权是可以抵税的,怎么抵税?抵多少税呢?请关注下篇。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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