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综知识点(教综名字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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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综知识点(教综名字大汇总)

教综知识点

1.广义的教育目的: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产生怎样的结果。

2.狭义的教育目的: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才的总的要求。

3.教育方针: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思想,是总的教育方向。教育方针的表述结构应当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①教育性质和教育方向,如“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依靠教育”;

②教育目的,即培养人的质量和规格要求,如“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

③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和根本原则,如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教育,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等。

4.教育目的的功能:

(1)导向功能:教育目的为教育对象指明了发展方向,预定了发展结果,也为教育者指明了工作方向和奋斗目标。

(2)选择功能:教育内容的选择确定了基本范围,保证了教育能够科学地对人类丰富的文化作出有价值的取舍。同时,教育目的也为选择相应的教育途径、方法和形式提供了依据。

(3)激励功能:教育目的是对受教育者未来发展结果的一种设想,具有理想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具有激励教育行为的作用。

(4)调控功能:教育目的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一旦偏离教育目的的航向,教师和学生均可以依据教育目的的指引及时调控和监督自身的教育教学行为。

(5)评价功能:教育目的既为教育活动指明了方向,又为检查和评价教育活动的质量提供了衡量尺度和根本标准。

5.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1)个人本位论:主张确定教育目的应从人的本性、本能需要出发,使人的本性和本能得到高度发展;

代表人物:孟子looks伏尔泰

(2)社会本位论:主张确定教育目的不应该从人的本性需要出发,应该从社会需要出发,社会需要是确定教育目的的唯一依据。

代表人物:二孔斯二图

(3)教育的无目的论:教育就是社会生活本身,是个人经验的不断扩大积累,教育过程就是教育目的,教育之外再没有什么教育目的。

代表人物:杜威

(4)教育目的的辩证统一论:教育目的的辩证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教育目的论。主张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目的要考虑人的身心发展的各个要素。

6.德育: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施加思想、政治和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并通过受教育者积极的认识、体验与践行,以使其形成一定社会与阶级所需要的品德和自我修养能力的教育活动。

7.智育:教育者以系统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武装学生,发展学生智力的教育。

8.体育:授予学生体育卫生的知识和技能,使学生增强体质,发展机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保健习惯的教育。

9.美育:又称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点以及感受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

10.劳动技术教育:向学生传授现代生产劳动知识和生产技能,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的教育。

11.素质教育的内涵:

(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2)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

第五章 学校教育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

简称学制,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系统,它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教育制度的主体,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系统;

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系统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如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2.双轨制:

双轨制一轨自上而下,其结构是大学(后来也包括其他高等学校)——中学(包括中学预备班);另一轨从下而上,其结构是小学(后来是小学和初中)——其后的职业学校(先是与小学相连的初等职业教育,后发展为和初中相连的中等职业教育)。

3.单轨制:

从小学直至大学、形式上任何儿童都可以入学。

4.“Y”型学制:

中间型学制或是“Y”型学制,这种学制既有上下级学校间的相互衔接,又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的相互联系,形成了立体式的学制。

5.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普遍性、免费性。

6.终身教育:

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它指开始于人的生命之初,终止于人的生命之末,包括人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各个方面的教育活动。即包括纵向的一个人从婴儿到老年期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所受到的各级各类教育,也包括横向的从学校、家庭、社会各个不同领域受到的教育,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持和改善个人社会生活的质量”。

提出者:保罗·朗格朗

第六章 学生与教师

1.学生的本质属性:

①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②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2.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

第一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

第二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

第三层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3.身心健康权:

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4.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5.人格尊严权:

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6.隐私权:

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7.名誉权和荣誉权:

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8.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①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

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的教育年限,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②学习权:

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作业等的权利。

③公正评价权: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9.学生的义务:

在公民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及学生的特点而规定的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和要求。

10.教师: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

这一界定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11.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

包括:

①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

②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

③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

④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思维方法和方法论。

12.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

包括:

①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②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

③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13.教师的基础能力素养:

包括:

智能素养(观察、思维、想象、记忆能力素养);

言语能力素养(口语、体语能力素养)。

14.教师的职业能力素养:

教学能力素养(教学设计能力、课堂管理能力、课堂施教能力)、育人能力素养(心理沟通能力、行为辅导能力、班级管理能力)、教育科研能力素养。

15.本体性知识:

特定学科及相关知识,是教学活动的基础;

16.条件性知识:

认识教育对象、开展教育活动和研究所需的教育学科知识和技能,如教育原理、心理学、教学论、学习论、班级管理、现代教育技术等;

17.实践性知识:

课堂情境知识,体现教师个人的教学技巧,体现教师个人的教学技巧、教育智慧和教学风格,如导入、强化、发问、课堂管理、沟通与表达、结课等技巧。

18.一般文化知识:

教育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它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以及对历史、社会、文化的深刻洞察力,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

19.师生关系:

学生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

20.放任型:

放任型的师生关系模式是以无序、随意、放纵为其心态和行为特征的。

21.专制型:

专制型的师生关系模式是以命令、权威、疏远为其心态和行为特征的。

22.民主型

民主型的师生关系模式是以开放、平等、互助为其主要心态和行为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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