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先后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优先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告诉我们哪些亲属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关系到各继承人以何地位参加继承,谁有权继承、谁无权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下列被继承人的亲属:(1)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先后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优先顺序)(1)

大家注意一下,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顺序的特征是:(1)法定性。这一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密切程度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2)优先性。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即使只有一个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就足以排除后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3)限定性。法定继承顺序只限定在法定继承中适用,其是在没有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或者上述文件中没有涉及的财产,这些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由于婚后四年内未育,丁某父母于1982年收养了一女丁甲,后于1983年生下丁某,1989年母亲因病早逝,1998年父亲与李某再婚,李某带一子王乙(1995年出生)和父亲共同生活。2006年父亲及继母因交通事故双亡。丁某便一直照顾着王乙,直至其大学毕业。丁某一直未婚。2019年8月丁某去世,问哪些人有权继承丁某的遗产。答案是丁甲和王乙均有继承权,理由是丁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丁甲和丁某系养姐弟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王乙虽然和丁某系继兄弟关系,但与丁某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法也应当享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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