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大童洛丽塔(圆桌揭开洛丽塔)

从N号房事件到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性侵事件不断地挑战着人们的神经。然而群情激愤之下的公共讨论往往难以做到充分和深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关于具体案件的“真相”的全貌几乎不可能被了解,这不仅仅是因为新闻报道的不尽人意或当事人的有意隐瞒,还在于个体的真相存在于更广阔的社会结构以及鲜少被提及的无意识层面;其次,值得尊敬的正义感很多时候会导向正确但是单一的阐释,而当我们反复谈论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时,未成年人性侵案——或者说所有的性暴力——背后的复杂性就不可避免地被遮蔽了。

在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的有限讨论中,有一种十分耐人寻味的现象,即对《洛丽塔》这个文本的反复召唤。这种召唤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误读,即将其作为被侵害的少女并不无辜的证明,“洛丽塔迷思”和纳博科夫的这部文学经典同样经久不衰。然而“恋童癖”题材的小说并不一定是“恋童癖小说”,纳博科夫精心编织的小说世界细致入微地描摹了男主人公亨伯特·亨伯特的病态心理,反而有着道德教化的意义,而其中展示的不可能从现实案件中获得的复杂性以及问世几十年来累积的读者反馈,恰好可能填补就事论事的公共讨论所缺乏的丰富性。而台湾作家林奕含根据自己未成年时被性侵的经历写成的《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更是给出了一个受害者视角的细腻、真诚、痛苦的文学文本。

文学不同于现实,却可能成为进入现实深处的秘密通道。近年来性侵事件中每次“反转”后的加害人视角,都是一支亨伯特的笔,不断掀发围观者对“不完美受害人”的谴责。而如何看待房思琪们处于“黑暗大陆”中的欲望,她们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被视作欲望主体,也引起性别圈一次又一次的争论。澎湃新闻邀请了纳博科夫研究者马凌、精神分析学者余一文和长年关注性暴力和儿童性侵议题的撰稿人端木异,从文学伦理、女性欲望、法律建构等不同学科视角进行了一场圆桌对话,尝试进入“洛丽塔迷思”的复杂语境。因篇幅较长分为三篇刊发。

在第三篇中,讨论延续第二篇受害者欲望的视角,并从“同意年龄线”问题,进入到儿童的性权与关于这一问题的“自由主义”VS“家长主义”之争。法律上的家长主义倾向可能导向对儿童自主权的压制,而自由主义式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往往忽略了儿童性心里不成熟、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性同意权”更加可能被滥用。然而,性侵问题的立法和保护一直以来都有“保守”的面向,前提是将女性视为私有财产,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的MeToo浪潮中,很多认同陈旧的女性贞洁观的保守父权派,也吊诡地混在平日里与他们意见相左的女权主义队伍之中,要求公权力立法保护受害者。在儿童性侵问题上,我们如何摆脱“自由主义”VS“家长主义”的陷阱?儿童和恋童癖都是相当晚近的概念,如何透过历史构建论的视角澄清社会观念与法律的滞后与模糊?

女中大童洛丽塔(圆桌揭开洛丽塔)(1)

电影《水果硬糖》海报。

澎湃新闻:有一种更激进的观点,提出“儿童的性欲”以及认真对待儿童的“同意”。他们批判“家长式的保护主义”对儿童性欲的否定,认为女权主义在走向“法理化”,比如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主张,要求提高性行为法定“同意”年龄线,而这其实是走向国家家长主义对性的全景式道德监控。这背后是维护“儿童纯洁、无性”的迷思,是对儿童自主权的压制。同样地,这种观点在种种女性被性侵事件中,会批判那些victimize受害人的舆论是在将受侵犯的女性视作需要被保护的、没有主体意识、不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儿童”。我们如何理解儿童的“同意”?

余一文:对于一些女性来说,获取性愉悦并不会带来什么问题,因为她们已经进入了性“解放的”这一种社会性话语,就是所谓“可说的大陆”里面。但对于小孩来说是特别危险的,因为他们还处于不可说的混沌的黑暗大陆里,不知道所谓的性快感意味着什么,她们会把这种快感解释为一种迫害。

马凌:当儿童还天真无邪的时候,不一定把快感解释为迫害。解释为迫害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我在一个自闭孩子家长群里(我家孩子不自闭),很多八九岁孩子的妈妈,最犯愁的就是小女孩子“毫无羞耻”当众自慰。正常的孩子可能被教育得更懂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最怕的是教育的缺位或者偏颇。

端木异:对,其实年幼的受害者未必会意识到这是迫害,甚至会和施害者共舞。

余一文:嗯,但问题是到达了青春期性冲动萌发的时候,可能会把过去的经历重新体验成创伤。性创伤很难办的一点是她具有回溯性,它的意义会发生回溯,包括很多成年人,即使在性交前是同意的,也是会在性交的过程中或者是之后感到不适。比no means no更难办的问题是yes means no。

马凌:那么,有没有yes means yes的时候呢?

余一文:有一些激进派女权认为女性应该有为创伤负责任的权利,但如端木异老师所说的,里面的”主动性“有时是很模糊的。只有我们假设一个人完全只是权利和责任的主体,也就是完全处于前面说的“可言说的大陆”,将主体不可说的无意识排除时,才有绝对的yes means yes吧。不过更严格地说是恰恰相反,如弗洛伊德所说的“无意识没有否定”,无意识是不会说“不”的,说不的是我们意识到的自我,是自我对无意识的yes说no,因为自我对无意识的冲动(比如《无爱之森》的例子里面的我说的死亡冲动,即毁灭自己的冲动)感到不适。我们体验到的痛苦,很多时候都来自于无意识和意识层面的分裂,无意识想要毁灭自己,但想自我保存的自我感到不适。

澎湃新闻:一些性权派认为,以MeToo为代表的女权主义运动,有可能会让“性解放”和“性自由”发生倒退,加固保守的、道德化的性文化,从而近一步强化“女性”作为稀缺性资源的社会集体意识。

余一文:性派反对家长式保护主义的一个常见理由是,后者把女性看成无法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儿童,剥夺了她们探索、犯错、受伤的自由。但在面对儿童性侵问题时,性权派反对家长式保护主义的前提是,小孩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问题不在于孩子有没有性欲,而在于有没有性欲的知识。小孩子(不是社会的意义上的小孩,是缺乏“知识”的小孩)的性欲有一部分无法被“登记“在社会性的话语,也就是前面说的“可言说的大陆”中,他们需要很长时间才理解社会中所说的性是什么意思。如果要逼迫他们去“登记”他们的性欲的话,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性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同意都是一种“被同意”,他们在自己未准备好的时候不得不面对“同不同意”这个问题。哪怕在成人身上,受无意识的死亡冲动支配,也会出现用“yes”伤害自己的事,比如会投入一段注定会受伤害的关系等等,在情感活动中,没有人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没有人真的知道什么是性和爱,只是在法律和道德的层面上,成年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负责。

这样的话,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家长制的逻辑之中,成人有义务去保护和传授规范性的性知识给下一代。但在这个问题上,激进女权派的质疑又是值得我们倾听的:这样性知识是谁的性知识?谁都有对性和爱的定义权?之前我们所讨论的文学或许对此提供了一种批判的视角。对此或许不能将文学还原成一种政治的诉求,还应该放下意识形态的偏见去阅读它们,才能更深地理解到里面的政治性。

但当然,也有人批评说文学的激进是假激进,它不会解放身体。但如果一种意识形态要求女性用自己的身体“冒险”,强迫她们“解放”自己的身体去更多地性生活,或许它在某种意义上就和要求女性守贞洁的意识形态没那么两样,在两种情况下都是一个“善”的话语支配了身体,流行的话语告诉身体什么才是好的、正确的。

端木异:与其指责MeToo造成倒退,倒不如看到,性侵问题的治理和应对从来就有保守、滞后的一面。很多照搬引用各国历史上对强奸罪犯判刑苛严来论证“今不如昔”的人,都搞错了一件事:过去这些强奸罪的立法思路,不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女性和儿童的利益,而是将女性和儿童作为附属于父亲和丈夫的财产来加以保护的。英美法系对强奸罪最早期的定义是指“偷盗了童贞”,指的是侵犯了她父亲的财产,损害了她作为新娘未来进入婚姻市场的价值,所以强奸的如果是处女,惩罚会更加严重。因为婚前女性的身体是父亲的财产,婚后则被当做丈夫的财产,所以传统上认为,强奸是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侵犯,也就是滥用了他的女人,这是对女性所属的父系家族(父亲或丈夫)的侮辱。正如商品使用率越高,价值越低,女性的性经历越多,作为财产的价值越小,会被称为是“不值钱的婊子/荡妇/妓女”,甚至被视为是公共财产。一个被强奸的女人,则像是一个破损的财物,人们会说她“被糟蹋/被玷污/被蹂躏了“,这直到今天还在我们的语言里保留着,小说里房思琪也正是沿用这样的一套话语在描述自己的。

一直进入到现代社会,很多国家的法律里对强奸的理解,都依然还建立在古时男性对财产的概念上。最近引发讨论的“性同意年龄“,在最早的立法思路里也是为了“保护童贞”即“性价值”而设立的,本身有非常保守的一面。所以不奇怪会有一些认为性应该被去特殊化、去污名化的性别主义研究者会支持废除“性同意年龄”的设定。但法律实操中人们并没有这么容易摆脱惯性。哪怕是强奸幼女,“因为她滥交”一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的美国,都还是一个流行的、容易被采纳的辩论理由,依循的逻辑正是:强奸幼女罪所反映的观点是年轻女孩是“未受损财产”,既然处女的身份已经被“破坏”掉了,性交的危害性就小多了,这完全无视了童年可能遭受多次性侵暴力的女童,是处在极为弱势的不公正情况里的,反而被扣上了“滥交”的帽子遭遇羞辱。在这个逻辑里,正如偷窃和毁坏他人不值钱的物品,可以轻易逃脱惩罚,同理,强奸一个“不值钱”的女人也一样更容易逃脱指控。比如说李天一案中清华法学院教授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正是这一法律思路的体现。

如果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强奸文化的一部分,那它又如何能更好的保护性侵受害人呢?所以学者苏珊·格里芬批判传统的强奸罪立法时说,“惩治强奸的法律意在保护男性作为女性身体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保护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权利。” 即使是发达国家,在历经了几波女性主义浪潮对司法系统的影响,有了诸如强奸盾牌法(rape shield)和强奸罪分级,建立起了强奸危机中心这样的专门机构和和给家暴、性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但仍然留有巨大的进步空间,否则也不会有MeToo运动了。相比之下,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女中大童洛丽塔(圆桌揭开洛丽塔)(2)

韩国电影《素媛》剧照。

澎湃新闻:反性侵运动在推动对性侵受害人的保护这方面的成就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争议还是在于是否可能因为矫枉过正而损害到个人自由。这和性同意年龄设定背后的家长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似乎有着相同的逻辑。

端木异:评判反性侵运动背后的进步和倒退,其实往往和背后的各种政治思潮和观念的拉锯有关。举一个例子吧,其实英语“强奸犯”(rapist)这个词的诞生比我们以为的要晚近很多,一直到1883年才出现,它的产生也绝非巧合,和当时的种族歧视背景有关,指向的往往是“黑人强奸犯”,并把黑人男性描述成天生的性掠夺者。同样的,“所有的男人都是潜在强奸犯”这句名言,事实上很少是真的在针对“所有”男人的,常常被用于针对少数族裔、外来人口和穷人等弱势或边缘群体,最后造成了司法审判和性侵预防上的严重偏差。

我们可以发现,无论中外有一个普遍现象,每次社会新闻出现性侵事件,当提出要严惩戒性侵犯罪,哪怕左右不同立场甚至包括反对女权的保守传统派,很可能都会主动表示积极支持和参与,“乱世用重典”嘛,其中有很多是认同陈旧的女性贞洁观的保守派,和上面提到的“国家家长主义者”(这个词本身就带有父权色彩),这些观念平时相左的人们,有时候能在这个问题上形成古怪的合流。保护受害者,但具体是以怎样的方式保护,出发点又为何,这就有分歧了。比如家长主义者认为可以牺牲一定的自由来换取安全,自由主义者对这种主张是非常警惕的,于是产生了各种拉锯和争议。以“保护”为名、却是在监管和限制公民,在性侵预防话语里最常见的一种消极策略,就是“劝女性为了安全别走夜路/ 不要出门/ 寻找男性保护人”的例子了,这种陈旧的家长式话语并没有为女性的自主权留下什么余地,也没有解决任何实质问题。法学家Herbert Packer有过一篇经典文章,讲到刑事司法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控制犯罪为首要目标(criminal justice model),即司法机构应该快速、准确地对罪犯加以惩戒,维护社会安全;另一种是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更强调对滥用职权的警惕,捍卫公民自由,主张被告和犯罪嫌疑人也有不可剥夺的、特定的自由。这两者其实并不对立,倒不如说应该互相补充,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应该能在公民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达到最佳平衡。

回到今天说的儿童性自主权,不是不能展开讲,但我认为没必要太多地掉进上面这种自由主义和家长主义的争论里:因为和成年人不一样,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需要一定的家长保护主义的,只侧重于强调自主权那一部分,很容易出现偏差。这是我不认同《认真对待“同意”》那篇文章里观点的地方之一。儿童的性同意权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没有足够判断力、性心理不够成熟、并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来说,连民事行为权都不完全,又如何防止这样的性同意权不被滥用?因此,保护原则显然应该放在第一位:发展儿童性权不是什么新鲜的口号,儿童有了解和探索自己身体和性的权利,但这背后同时还要有充分的性教育、对儿童色情的相关立法、以及能提供给未成年人充分的法律和人身保护,来作为支持。和发达国家不一样,很多基础的工作我们当下都还很欠缺,就连相关立法都还很粗糙和严重滞后,停留在上个世纪的水平,这让很多人在援引欧美国家的法律和文本论证观点时,很容易产生一种“直把杭州作汴州”的错位感。像奥赛名师李大同性侵中学男生这种事情,即使当年上了央视被曝光,14岁的未成年男孩遭遇性侵的问题,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可依,最后的进步也不过是从此可以用猥亵罪来处理,这在发达国家是很难想象的。

澎湃新闻:鲍某明案中另外一个跟法律相关的问题是所谓的“收养关系”,前面谈到小说《洛丽塔》中亨伯特就是通过和洛丽塔的母亲结婚,从而在她母亲去世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洛丽塔的养父。现实中的收养方式可能存在更多的漏洞,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一个怎样的状况?

端木异:几年前我写过一篇深度科普文章讲国内的儿童拐卖问题,谈到了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方面的漏洞和滞后,一些推崇自由市场的知识分子引用了我的文章内容;但你不能说因为有大量收养儿童的需求(无论是否正当),就得出应该开放儿童买卖市场这么荒唐的结论。是由于收养立法方面的条款简陋粗疏,才造成了非法收养和人口贩卖之间界限模糊,借收养名义行拐卖之实,并衍生出了各种灰色黑色产业链。以开放儿童奴隶市场来解决立法不足,这不是本末倒置吗?要谈需求,难道不应该首先把保护未成年人、完善相关立法的需求放在最前面吗?

以这次新闻里鲍某明的情况为例,他自己精熟法律,又四处在网络上寻找收养而绕开了正规收养渠道,这些灰色地带他不可能没有考虑过,更不可能表现得如此无知(看到他说自己带李星星[化名]去办过正式收养手续没通过,实在虚伪至极)。单身男性收养女孩的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岁,还有三代以内亲属收养才可以收李星星那么大岁数的未成年女孩(毕竟三代以内不能结婚),都是上个世纪的收养法为了避免出现鲍这种“女儿变妻子”的情况做出的限制(当然,这个限制也很粗疏,完全没考虑过亲属之间性侵的可能)。《财新》那篇报道可以说模糊了焦点,但披露出来的他和李星星母亲最初的聊天记录对话,一开始就讲起了什么母亲要嫁女儿的话,如果鲍和李星星妈妈之间有财物交易,即使是以彩礼名义交付,涉嫌拐卖未满十四岁儿童的可能性,也应该是警方需要考虑的。根据国内人口贩卖犯罪案件受害人的年龄特征,一般来说是男孩子是婴儿时期最贵,女孩子则恰好在12岁以后价格开始飞涨,因为差不多开始青春发育,具备性商品价值,而14岁又是一个特别关键的节点。比如说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里的受害人马泮艳,当年也是在十三四岁的关口,被监护人这样安排了出去,并最终成婚,多年后才想办法办理了离婚,法律上的争议拉锯了很久(她告过强奸但最后也是证据不足,同样历经了追查出生年龄、考证到底满14岁没有的法律红线考核),可见并非孤例。

性同意年龄在这类案例中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因此引发了争议。的确,14岁作为性同意年龄确实在全世界都是偏小的,但问题不在于此。关键是我们对14岁到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完全是保护不足的,才留给鲍这样的人以可乘之机。这让14岁这个本来应该是保护儿童的法律红线,最后竟然变成了“合法”伤害未成年人的年限。

澎湃新闻:端木异之前的文章中写到过,儿童、儿童保护、恋童癖都是相当晚近的概念,今天法律和社会观念的模糊和滞后也是有历史原因在里面的。

端木异:“儿童”这个概念是非常晚近才被构建出来的产物,在中世纪之前,儿童一般被视为是“缩小版的成年人”,比如说绘画作品中的儿童形象被处理得宛如成年侏儒。自然那时候也不存在“童年”的观念,儿童不会和成年人、青年人被区分对待,地位实际上是非常低下的,在历史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埋葬儿童和婴儿时和对待猫狗无异。一直到18世纪,儿童才开始作为有不同需求的群体,被认为是需要教育和保护的。历史学家称这个过程 为是“儿童的发现”。女性其实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比如希腊故事里的英雄随便绞死女奴也无损名声,因为女奴不是“人”;“人权”这个概念产生时也不包括女性。总之,弱者和边缘群体被当“人”,都经历了漫长的争取。

因此,我们今天讨论儿童保护问题时,必须要花费一点时间追根溯源,以历史构建论的视角先梳理一下相关概念,否则我们会错误地理解很多事情,不少著名文学作品和历史文献里面都有大量描写,会被今天的人视为是虐待、性侵儿童,或者被错误地拿过来反面论证恋童癖有历史合法性。争论中一个常被举起的例子,是古希腊时代男人和未成年男孩之间会有一种既是学徒也是情人的肉体关系,柏拉图认为这是一种高于男女关系的、高级的爱。以今天的观念来看,这可能既是男男同性恋,也是恋童癖。

但事实上恋童癖这个词出现非常之晚,一直到1900年以后才首次进入英语。最早造出这个词的是德国精神病学权威Krafft-Ebing,他在1896年的著作里首次用“恋童癖”(paedophilia erotica)来分析儿童性侵犯罪者。要知道,“恋童癖”这类行为在中外漫长的历史上,从未被视为是什么羞耻之事,在有的历史时期还成为了社会流行的风气,甚至被视为风雅。我们很容易就能找到大量的例子。直到随着现代儿童保护观念的上升,“恋童癖”才慢慢被划分成异类,被认为是病态、不正常,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社会学观点,人们对犯罪的看法,往往是建立在社会对越轨行为的一般看法上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间,人们对“正常/ 不正常”的越轨行为的判定都会发生改变。所以恋童癖这个词被造出来,就是用来把对这种儿童的性侵行为进行归罪化、病理化的尝试。

女中大童洛丽塔(圆桌揭开洛丽塔)(3)

1962年库布里克导演版《洛丽塔》剧照。

澎湃新闻:纳博科夫没有否认亨伯特是一个恋童癖,后记中提到“书中多处隐约提到一个性变态者的生理欲望”。事实上恋童癖的界定并不明确,病理性的恋童癖和社会文化意义上恋童癖可能是同时存在的,恋童癖定义的不明确是否给儿童保护造成了额外的困难?

端木异:这其实是最近这十几年来比较大的一个争议。恋童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像中西文化里都有称呼行为偏差者为“精神病”一样,这并不意味着对方就真的是能被诊断就医的精神疾病患者。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我们要去污名化,以此类推,恋童癖里有一部分是精神疾患,我们是不是也对待他们也要保护,毕竟得病这件事是身不由己?由此产生了一个争议,那就是如何界定恋童癖,它到底是一种性变态/精神疾病(psychiatric disorder),还是一种天然的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这其中的陷阱在于,如果承认恋童癖是性取向,那它和同性恋、异性恋没有什么区别,都只是人类天然的性倾向的一种,那我们是不是应该宽容对待恋童癖,只要他们没有实质性伤害儿童的行为,那就是可以接受的?随着现在国外同性恋平权运动和LGBT运动的推动,同性恋结婚都合法化了,那是不是有一天恋童癖也可以合法化?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精神病协会在2013年发布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简称DSM-5)里,把恋童癖定义为一种“性取向”,除非这种恋童倾向伤害到了儿童或者导致自己无法正常生活,否则不能被称为是“精神疾病”——这引起了极大的抗议,最终被迫改成“性癖好”(sexual interest)。

孩子家长和LGBT团体对此都怒不可遏。一些同性恋活动家则直斥恋童癖盗窃了他们的运动成果,竭力划清界限。一个强有力的辩护理由是,同性恋符合“成年、自愿、私密”三原则,而恋童癖不符合,其投射欲望的对象是需要保护、处于弱势的儿童,这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并且,恋童癖会带动地下儿童色情产业,其中牵涉到的很多儿童都是真实存在的性侵受害人。

强调同性恋是一种“先天正常的性倾向”,是同性恋平权运动为了对抗所谓的“异性恋霸权”采用的策略,意在证明人类性取向天生是非常多样化的,并不是只有男女异性恋这一种单一的模式,比如脸书干脆列出了50多种性取向供用户选择。这个策略在论证人类多样性时是有效的,但却并不能得出结论:凡是天生的就一定是善和好的。否则,宣布自己是天生杀人狂的人,难道能因此获得赦免吗?更何况恋童癖这是否”天生“,学术界仍存在争议,目前的研究也非常不足,但在各种性取向的多元化光谱中,也许确实有这种可能,有一小部分人天生就很不幸有这种恋童癖倾向。但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他一定会成长为儿童性侵罪犯——如果一个人后天的犯罪行为完全已经由生物学特征写定、无法靠习得改造,那这等于宣布要消灭这类犯罪最好的办法,是消灭具有这样生物特征的人;纳粹当年就是靠这种生物决定论,筛选出数百万”生物劣等性“的人类加以灭绝的。只从生物学解释来为犯罪归因,从来就是一场充满争议的混水战,很容易变成民科的狂欢,并且隐含着可怕的政策风险。

这是为什么我们更需要从构建论来梳理这个颇有争议性的问题,这些都是非常晚近才产生的现代概念,想要倒回漫长的历史里完全分割清算,其实是不太可能的。“儿童”的观念在18世纪被构建起来后,才开始有了把儿童单独划分出来加以保护的意识;相应的,人类走向成年的社会化时间也一点点被延长到18岁(并产生了青春期的概念),结婚年龄也随之变晚;到20世纪以后,“恋童癖”这个概念才开始广为人知,并被视为是一种犯罪;至于试图区分文化意义和病理意义上的恋童癖定义,并将后者合理化,已经是最近这些年的事情了。考虑到相当大部分被称为“恋童癖”的人都是由后天行为来推定的,往往并不是什么先天癖好(包括纳博科夫的亨伯特,书中自称会喜欢14岁少女是因为初恋对象在这个年龄意外死亡),要从恋童癖中锁定出有生理病理倾向的那部分人,本身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这种尝试不是没有过。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各种反性侵运动的推动,试图为强奸犯寻找一个特定人群、总结共同的人格特征、或是生理上的特点,做这类尝试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最后都没有得出什么特别有力的结果。2001年《认识强奸犯》(Cognition in Rapists)一书干脆承认,“出于研究目的”,将性犯罪者归类是必要的,但这些分类都忽略了“这些分组内部所展示的个体差异是如此广泛”。也就是说,强奸犯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人,“八成强奸案都发生在认识的人之中”,这些犯下强奸罪的人并不是什么精神变态,就是受害者认识的人,其中很多罪犯选择儿童作为性侵对象,只是因为对方弱势好下手,而不是先天有什么不可遏制的神秘冲动。我国每年报道出的儿童性侵案件背后据估计是1:7的隐案率,不去反思有如此巨大数量的儿童遭遇性侵得不到应有法律保护,不去考虑同性恋平权道路在国内的艰难和漫长,却竟然在谈论保护作为精神疾患的恋童癖或恋童癖性取向,实在是非常荒谬。

比起《洛丽塔》和《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恐怕我更愿意推荐的一本不那么“文学”却更接地气的书,那就是龙迪老师的《性之耻,还是伤之痛》,不知道为什么在各大媒体文章里引用率不高,里面追踪了国内很多受侵害儿童家庭的真实案例,都非常有启发性,龙迪老师在国内做儿童性侵犯研究很早,这本书放在十多年后的今天来看也特别应景,完全不过时。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更完整的受害创伤产生的图景,不仅仅是前面余一文老师说的是事发后的“回溯性”创伤,还有整个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环境里造成的反复再创伤,都是怎样一点点被构建起来的。在国内很多恶性刑事案件里,受害人本来应该团结在一起,但关系反而变得紧张激烈,互相埋怨。各种次生伤害通常远远大于性侵发生时的伤害,而且身不由己、无处可逃。其中即使是没有传统贞操观念负累、经济条件也还算不错的性侵受害女童家庭,即使施害的狼师获得舆论一致声讨并很快被重判死刑后,创伤还是弥漫于受害家长和受害少女之间,甚至产生“整个地方没有一个好人”的绝望感。国外在上个世纪反性侵运动浪潮后专门为性暴力受害人建立了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有各种强奸防治中心和求助热线,学校也经常可以看到性侵预防相关的科普资料和相关信息,有很多学校有独立的性骚扰调查委员会,有社工提供专业的援助和心理咨询……这些却很少在我们关于性侵的讨论中被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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