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后丈夫背叛妻子(妻子孕期遭丈夫与闺蜜双重背叛)
南方某市的一个小区内上演一出原配带人手撕“渣男”和“小三”的戏码,现场马上就引起了周围群众的围观。
围观群众纷纷劝架,他们不是想多管闲事,而是因为原配怀着身孕,挺着个大肚子。后来有热心群众找来社区的工作人员,疏散了围观人群,并试图调解纠纷。
在社区纠纷调解室,调解员了解到涉及纠纷的丈夫姓张,妻子姓杨,而那位第三者竟然还是杨某的闺蜜。
怀孕期谈离婚,不是想离就能离。恩怨纠葛多年,最后,张某为了儿子的“姓氏”,将杨某告上了法庭,同时还将办理改名的公安分局也列为被告,起诉其行政违法。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主讲人介绍】伍玲玲,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荣获2017年度“广西优秀志愿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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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晚18:30播出的
《大家说法——儿子改姓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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