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农业税(废除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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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农业税
【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新中国峥嵘岁月】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从1990年中央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起,农民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1990年到1999年,中央着重解决国家税收之外对农民的各种收费、罚款和摊派问题。1998年10月,国务院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适时地转向税费改革做准备。
进入新世纪,税费改革开始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进行试点。2003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达到305亿元。
从2004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中央明确提出了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国务院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税率,还选择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除农业税试点,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又全面取消牧业税。当年上半年,已有27个省区市决定全部免征农业税,另外4个省区市中的多数县市免除了农业税。
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6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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