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卡丁车事故最新消息(11岁儿童体验卡丁车致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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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卡丁车事故最新消息(11岁儿童体验卡丁车致骨折)

儿童卡丁车事故最新消息

卡丁车运动高速、刺激、好玩,深受孩子喜爱。但刺激常常伴随着危险,11岁小甲(化名)在俱乐部独自驾驶卡丁车时不慎受伤,对于谁来承担责任,小甲与俱乐部各执一词。

某日,11周岁的小甲与同学小乙(化名)、小丙(化名)共3人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某卡丁车俱乐部体验卡丁车畅玩项目。车票3张由小丙父亲张生(化名)购买,其中单人卡丁车票2张,儿童卡丁车票1张,每张票背面均标有注意事项。

其中,第六条约定“严禁未满十三周岁或身高1.40米以下的儿童选择驾驶儿童车以外的车辆”,并有显著红色字体标注“我已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并保证遵守规则要求。”两张单人卡丁车票客户签名显示为“张生”,另一张儿童卡丁车票客户签名显示为“小丙”。

小甲持有的票为单人卡丁车票,小甲将票给俱乐部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给小甲安排了单人卡丁车。小甲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因拐弯没及时打方向盘导致卡丁车撞到车场轮胎墙而致其身体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甲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小甲系左股骨粗隆下骨折,共住院23天。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甲后期医疗费为15000元,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小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卡丁车俱乐部赔偿其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8609.42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卡丁车俱乐部赔偿小甲40064.71元。小甲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以“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由推卸责任

广州中院法官彭国强表示,本案中,卡丁车俱乐部在检票时未能审慎审查小甲的年龄,也未能严格执行注意事项第六条规定仍安排小甲驾驶单人卡丁车,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同时小甲的监护人同意小甲使用同行成年人购买的单人卡丁车票,未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亦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综上,本案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具有过错,且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双方责任比例各50%。

法官提醒,卡丁车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汽车运动,并非适合所有人群体验。作为卡丁车运营者,卡丁车俱乐部应当承担高于提示义务的安全保障责任,充分遵守相关场地设施建设规范要求,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同时应当对员工进行充分的法律规定和安全保护培训,严格执行相关年龄限制的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则不能以“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由推卸责任。

作为游玩体验娱乐项目的消费者,特别是参与一些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游乐项目时,也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则,避免参与不适合自己身体和年龄的高风险项目,以健康安全为第一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彭国强、王霏耘

头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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