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的定义(发明人填错了咋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曾琼 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流程部
原标题:发明人填错了咋办-PCT国际申请篇
PCT国际申请中应填写发明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和地址,其中姓名和地址需要同时填写英文译文,注意!这与中国专利申请中仅填写发明人姓名不同,中国专利申请仅第一发明人需填写身份证号和国籍。本文主要讲解PCT国际申请的发明人信息弄错了该怎么处理。
上一篇文章介绍了《发明人填错了咋办(一)|国内篇》,这次我们来讲讲PCT国际申请的发明人信息弄错了该怎么处理。
先来看看2020年7月1日生效的PCT实施细则中对发明人有以下规定:
4.6 发明人
(a) 在适用本细则 4.1(a)(iv)或者(c)(i)的情况下,请求书应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几个发明人,则应写明每一个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b) 如果申请人即为发明人,请求书应包括一项关于申请人即为发明人的说明,以代替(a)所述的内容。
(c) 当指定国的本国法对发明人的要求不一样时,对不同的指定国,请求书可以写明不同的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一个指定国或者对每组指定国,请求书应有一个单独的说明,说明某特定人或者同一人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某几个特定人或者相同的几个人被认为是发明人。
* 细则4.1(a)(iv):关于发明人的事项,如果至少有一个指定国的国家法要求在提出国家申请时提供发明人的姓名。
* 细则 4.1(c)(i):关于发明人的事项,如果任何指定国的国家法都不要求在提出国家申请时提供发明人的姓名。
PCT国际申请中应填写发明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和地址,其中姓名和地址需要同时填写英文译文,注意!这与中国专利申请中仅填写发明人姓名不同,中国专利申请仅第一发明人需填写身份证号和国籍。
PCT实施细则没有对发明人性质作出定义。我们可以结合中国专利法实施实施细则13条的规定来理解递交PCT国际申请时发明人的定义:发明人应当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代理实践过程中,主要发现有以下情况造成发明人填写错误:
1、当事人因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全面而错填、漏填了发明人;
2、当事人因单位员工离职或者学生毕业而漏填、错填发明人;
3、当事人因之间的意思自治不清楚而漏填、错填发明人;
4、当事人因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而错填、漏填了发明人;
5、当事人因对英文等外文语言和语法不熟悉,导致错翻、漏翻发明人信息的英文等外文译文。
对于确实因填写失误需要变更发明人的情况,应通过发明人变更的手续予以明确,即通过著录项目变更的方式来完成手续办理。以向国知局提交中文的PCT国际申请举例,实践中国际申请阶段的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规定不作审查。那么发明人填谁、填多少人、对应的英文译文是否正确,是申请人在提交请求书时按照发明创造实际情况填写,或者申请人将发明人名单提供给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填写。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会出现错填和漏填发明人、发明人顺序错误、发明人地址错误、英文译文错误等情况,导致Pct101请求书中记载的发明人信息和实际情况有出入,从而PCT国际公布文本中发明人信息与事实不符。这样可能造成PCT进入国家阶段时需要变更/更正发明人信息,加之每个国家局对于发明人变更/更正所需的证明材料和审查标准不同、等待变更合格的周期不同、花费也相对较高,从而大大增加了程序和费用成本。一句话,弄错了就是以多花钱和时间为代价。
若发现发明人信息错误,最好的是,在国际阶段进行变更,不要留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再处理。注意,在国际阶段做发明人变更不收取官费,程序也相对简单,申请人需出具一份信函陈述发明人变更的内容,至于变更/更正声明和证明材料建议参考在中国提交发明人变更的材料来准备。
以向国知局提交中文的PCT国际申请,就常见的发明人信息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列举如下表:
划重点,做好下面这些事:
1、变更信函中应陈述发明人变更/更正信息的中文和对应英文译文;
2、至于是否提交发明人变更/更正声明、证明材料,例如:证明增加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的证据材料,国际阶段的审查员是不做特殊要求的,但是考虑到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的审查员可能会提出质疑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若留在国家局审查员依据审慎审查义务进行合理质疑,会增加额外的程序和费用成本。所以建议尽量在国际阶段做变更时就提交这些文件,节省后续不必要的程序。实践中我们在国际阶段完整提交了证明材料的,没有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收到国家局审查员的质疑通知;
3、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在做国际公布准备前已完成了变更记录的,国际公布文本中将记载变更记录后的发明人信息;在做国际公布准备后完成的变更记录的,以变更记录通知PCT/IB/306表中记载的发明人信息为准;
4、对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届满后收到的变更记录请求,国际局对请求的变更不应予以记录。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办理变更的,应注意时限尽早办理。
最后要注意的是变更后的核查。在收到变更记录通知PCT/IB/306表后,应认真核查发明人变更的信息是否记录正确,再登录国际局官网查询到更新的国际申请状态报告(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Status Report)。
以下是变更记录通知PCT/IB/306表(Notification of the Recording of a Change)的展示:
图1:增加发明人,并确定为第二发明人
图2:删除发明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曾琼 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流程部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