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四点痛哭的女明星(女歌手连夜道歉)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在电影院“随手一拍”屏幕,是否属于“盗摄”?有何法律风险?,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凌晨四点痛哭的女明星?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凌晨四点痛哭的女明星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在电影院“随手一拍”屏幕,是否属于“盗摄”?有何法律风险?
7月5日,歌手“乃万”在微博发布在电影院拍的屏幕实时图片,引发关注。
有网友认为,该行为属于“盗摄”,是违法的。也有网友认为,只是随手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或微博的话,是在给电影做宣传,无可厚非。
当晚,“乃万”删除前述微博并致歉。
该歌手删除微博并致歉。微博@BullsNINEONEEE 图
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如果连续拍或者拍的视频很长,造成剧透电影,影响电影市场,会构成侵犯版权,须对电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前述事件中拍摄的“实况照片”属于视频还是图片尚有争议。也有律师认为,无论拍摄视频还是照片,都属于违法行为,动态图像和静态图像都应该受到保护。如果真心喜欢电影,可以使用官方的一些宣传资料。
观影者拍摄屏幕或涉侵犯著作权
7月5日晚,歌手“乃万”在微博发布在影院观看电影《革命者》屏幕的照片后,删除微博并致歉。
她称:“看电影拍了照发了出来确实是我做错了,非常对不起电影制作者们,我是无心的,我确实不知道,并且当时发出来立刻被粉丝提醒就迅速删除了。现在完全知道了!也提醒大家不要这样做,这样是不对的。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我接受整改。”
6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盗摄行为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该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目前对于在电影院观影时拍摄照片、摄屏、盗录发朋友圈的侵权认定,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但是在《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2020修正)》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均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所以在影院观影时,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不得摄制视听作品,否则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也告诉澎湃新闻,在电影院进行拍摄有可能涉嫌侵权。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这类事件一般涉及两种关系,一种是观影者和电影院的合同关系。有的电影院不许拍电影,以防被盗版,观众拍了就是违约。另一种是观影者对电影公司可能的侵权关系。
但丁金坤也认为,如果观影者偶尔拍几张照片,根据常识,不算侵权,但是如果连续拍或者拍的视频很长,会剧透电影,影响电影市场,会构成侵犯版权,须对电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拍照或动态图片是否属于“盗摄”尚存争议
“乃万”在微博中发布的电影屏幕动态实况(live)图片,一般会持续几秒钟。有网友认为,live图片仍属于图片,内容很少,发出去也不会造成剧透。也有人认为,动态图片就相当于视频。
丁金坤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对于“录音录像”的界定还不明确。在该事件中,苹果手机自带的“实况照片”,可显示几秒钟的动图,既是照片,又有点类似视频,故对其是否属于录像,尚有法律争议。
据电影频道《今日影评》2月9日报道,律师曾雯雯在访谈中认为,电影院拍摄正片、拍摄电影彩蛋、拍摄照片并且发朋友圈、只拍摄不传播均属于盗摄行为。如果真心喜欢电影,可以拍摄官方的一些宣传资料。
关于拍照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录音录像”问题,曾雯雯在微博发文称,如果允许拍摄照片,我们用拍摄的若干照片做成动图,或者叠拼成为一张照片(即若干剧照拼为一张长图,若干对白拼叠),是否可以?
进一步假设,在影院中拍摄足够多的照片,复制的影片内容和录制视频所复制的内容是否等量齐观?曾雯雯认为,电影作为视听作品,每一帧画面都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观众拍摄电影画面,应属于对电影作品的复制行为。她认为,只保护动态的像,不保护静态的像,这种理解是违背立法初衷的。
为何有人热衷于拍摄电影屏幕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庆永3月17日在《光明日报》发文称,一种是“打卡”心理,通过拍照、录像证明自己看过了;一种是“留念”心理,拍下或录下精彩瞬间,方便观影后重温情节、细品演技、写观后感和影评等;还有一种是“牟利”心理,通过盗录制作“枪版”,发在网站或公众号上吸引更多关注,或者直接进行售卖营利。
许庆永称,将屏摄“作品”发在社交平台上,某种程度上会导致剧透,既影响潜在观众的观影体验,还可能减弱一些观众进影院观影的动力,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电影的票房。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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