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默许渣男行为(比渣男更可怕的是懂法律的渣男)
与标题相对应,比受害人这个角色更可怜的是不懂法律的受害人。一是遇事沉不住气,二是手段有限,除了一哭二闹三上吊,似乎没别的新意。反倒是那些渣人不仅熟悉受害人的这些套路,而且对付这些套路的花样不断翻新。可谓道高一尺,而人家魔高一丈。你玩道德攻势,人家玩法律手段,到最后谁痛谁知道。
娱乐圈的渣男年年有,只是去年暴露得格外多。按理说,名利场容易使人性凉薄,分分合合也是平常事,大都是万花丛中过,不带走一片云彩;但也有些剪不断理还乱,你来我往大打出手。
前有郎咸平,白睡三年,让女人为他欠债900万元;后有吴秀波,谈恋爱吗?分手坐牢的那种;现有霍尊……总之是一地狗血,满地鸡毛。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娱乐圈事件,那帮鸟人一点都没有契约精神。
最近还有一个提上裤子就想跑的王力宏,还是在“受害人”声嘶力竭而又不失理智和逻辑的严正控诉下,才低头继续履约。这个世道,委实可怕,诚实守信没市场,臭不要脸到处横行。
玩归玩,闹归闹,法律面前别开玩笑。虽然郎咸平、吴秀波和霍尊在舆论和道德上痛失城池,但在法律层面却获得了相当的胜利。也因此,不谙其实的大众再次先入为主地认定,法律竟然是保护渣男的。于此,还要把立法者及司法者钉在耻辱柱上鞭笞。
这样的认知是可怕的,它只是基于不稳定的道德标尺上的偏见,波涛汹涌地冲击法治的堤坝,不过显得受害人见识浅薄和维权的手段捉襟见肘。相比之下,郎咸平、吴秀波和霍尊之流却成了守法用法的“好公民”。看起来确实讽刺,但不得不承认,他们起码知法律的底线,也存着一定的敬畏,不像那些受害人怎么看都像是法盲,做事信马由缰。
这里需要申明一个基本的原则:娱乐圈再烂,男人再渣,法律也要保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哪怕如重庆姐弟坠亡案凶手一般死刑都算是便宜的,也要在临刑前给予相当的人权保障。换句话说,法律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公民,并不会顾及道德定义的“渣男”。再通俗点说,你俩谈恋爱它不管,但你拿刀砍渣男那绝对不行。
反观整个舆论氛围却是,只要公众主观认定并经道德审判达成共识,犯错者就要被一棍子打死,不被当人看待,更莫说人权了。至于事后诉诸法律而去控告“受害女性”,更被视作“反咬一口”,是恬不知耻的,决不能容忍。
很多人不会看到,坏不分男女,那些心怀鬼胎的正是利用这样的舆论氛围大做文章,去玩“敲竹杠”的桥段。从吴秀波和霍尊的案件看,正是当事的女性在被分手以后,以“曝光”恋情使对方名誉扫地为“筹码”,“胁迫”男方赔偿所谓的“精神(青春)损失费”。性质于是就变了,身陷囹圄从意思表达到对方即是犯罪行为的“着手”,收到的金额就是犯罪既遂的部分,未到手的则是犯罪未遂的部分。
事实上,关于这样的赔偿也好补偿也行,对方主动给没问题,“受害人”主动要那也没毛病,但后者必须得谨慎,要把握好度,一是不能“胁迫”,二是不能“多要”。否则,过犹不及,不自觉把自己送上刑事审判法庭。
所以说,不学点法律知识能行吗?在道德层面再呼风唤雨,都不及人家在法律层面来个你死你活。前者不过是嘴上功夫和纸上谈兵的操作,看似很汹涌,实则不如后者的四两拨千斤来得真实,那可是针针见血、刀刀见肉。
当然,不学或者学不来也行。但遇渣人就别想当然和自我发挥,其结果往往是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倒不是没有捷径,也不是走投无路。须知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找个靠谱的律师咨询一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个人受损的利益获得最大化的补偿或赔偿,才是可靠的维权路径。
还有点需要提醒的是,搞对象请谨慎,务必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立统一的。你既要又要,殊不知人家也还想着空手套白狼呢。而名利场那点事,有它自己的游戏规则,既然一开始就明知山有虎还偏向虎山行,到最后玩不过人家,在人财两空之际就该愿赌服输,能诉诸法律的赶紧诉诸,少做哭哭啼啼怪世道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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