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查车在谁的名下(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吗)

去哪里查车在谁的名下(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吗)(1)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名下有轿车一辆,2020年7月,李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将轿车质押给张某,并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轿车及行驶证均交由张某保管。2020年11月,因李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轿车被拖走,张某为赎回轿车,便替李某垫资5.6万元。李某书面承诺,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无法偿还张某垫资的5.6万元,逾期就将该车辆过户到张某名下。

李某与董某也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曾向董某借款2.5万元,为偿还债款,李某将该轿车直接过户给董某,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为董某,以董某名义和该车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1万元,李某拿到钱后,向董某偿还了2.5万元债务。

2021年9月,张某将车辆开往4S店维修后,因未留下电话,4S店工作人员联系了原车主李某,车辆被李某取回。听闻车辆可以再次抵押贷款,李某便将车辆交给案外人龙某,让其帮他办理抵押贷款。后董某机缘巧合之下从龙某处取得该车辆,并重新申领了该车辆的行驶证。2022年2月,张某在某停车场发现该车后将案涉车辆拖回。董某发现车辆被张某拖回后,便将被告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

法官说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原告。汽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并不能排除动产的属性,故汽车的物权变动应采用合意加交付的模式,登记只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案涉车辆虽已登记到原告名下,但被告李某未正式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且双方约定是以原告名义用案涉车辆抵押贷款,从而进行的过户登记,并非将该车辆卖给原告,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某亦明确表示不愿意将该车辆卖给原告或者抵账给原告,案涉车辆的物权也就未完成由李某转移至原告董某所有的要件,故原告董某不享有案涉车辆的物权;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作者:雷刚、白若沙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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