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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服务运营商通过“IPTV”提供限时回看功能的行为屡见不鲜,也引发了大量纠纷。“IPTV回看”模式究竟是应适用“广播权”来调整,还是由“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范,各界说法不一。本文将介绍2018年“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相关案情,以及该案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裁判观点,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思考。

01案情简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杭州分公司”)通过运营IPTV设备,将浙江广电接收的电视频道节目信号定向传输给局域网内观众,其中包含了当时大热的古装电视剧《芈月传》。于是《芈月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乐视公司”)以电信杭州分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电信杭州分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就双方争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电信杭州分公司认为,其的转播建立在国家“三网融合”政策下,本质上是将其电视台的广播信号进行转播;且此信号只能在安装了特定终端的设备上、节目播放后72小时内回看。其行使的是广播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超过原广播电视组织的受众范畴。

02法院观点

(一)案涉IPTV的回看机制是什么?

法院认为,本案所称IPTV业务是“三网融合”——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技术成果,主要功能是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而案涉IPTV的回看机制是由广电主管部门直接接收卫星信号,再经由其电信专用网络定向传送至已经配置了相应设备的终端用户,该传送过程中并不实施任何删除或者剪辑等行为,而是对所有内容均无差别地实施了72小时滚动缓存。用户在任何时候进行回看,都能且仅能看到过去72小时内的所有电视内容。因此,国务院和广电总局的有关文件将IPTV归为广播电视业务,并按照广播电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or广播权?

在本案中,从主体上看,相关内容和传输服务的提供者均为广播组织,且没有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从传播途径来看,其内容通过专用网络传播,未连接互联网;从受众来看,仅限于特定专网用户,并非任意社会公众;从时间地点上看,仅限特定电视终端和节目播出后72小时观看,不属于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因此,该电视节目的播放应属于广播权的行使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芈月传》是否被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是否应被下架

首先,西藏乐视公司仅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结合前文分析,IPTV属于广播权范畴,因此没有侵害西藏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芈月传》并未作为一个单独的节目被转播,而仅作为被转播卫视频道内容的一部分共同转播。如果将《芈月传》单独下架,就必须同时删除整个视频文件,不符合比例原则。最后,在事实上,涉案电视连续剧《芈月传》著作权人西藏乐视公司在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涵盖“IPTV回看”模式。

综上,认为电信杭州分公司没有侵犯西藏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芈月传》不应该被下架。

03案件结论

从该案中我们能够发现,在国家“三网融合”政策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价值立场是既维护广播消费者利益,又保护并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和广电行业发展。“IPTV回看”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IPTV回看”模式仅限于IPTV专网的用户,且特定用户仅能在限定回放时间内、在特定环境下通过特定入口按需求观看电视节目。“IPTV回看”模式并没有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传播范围和传播条件等进行破坏或改变。所以,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案涉转播行为不构成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侵害西藏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04结语

实际上,对于“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权利基础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存有分歧。但在2021年新《著作权法》实施的背景下,现行《著作权法》将广播权的定义进一步扩展,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不再有传输方式上的差异,区分关键在于对是否具有“交互性”的判断。比如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216号] 以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桂林零与壹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698号]中,法院均认为IPTV限时回看功能使得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特征,从而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因此,IPTV限时回看服务是行业和技术发展的产物,对其的认知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但相较于单纯依赖裁判者的事后救济,广播组织者、互联网平台间或可以通过协议进行权利行使方式的精细化授权,从而事先约定“IPTV回看”的权利归属及其对价。

【参考文献】

[1]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4603号

[2]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京0491民初31216号

[3]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698号

以上文章由众乐乐娱乐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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