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开车肇事单位有没有责任(好意搭载同事却出了事故)

好意开车搭载同事一程

却不幸发生车祸

司机要担责吗?

本期《民法“金”剧场》聚焦

生活中常见的“好意同乘”现象

说说“好意同乘“发生了事故谁买单

真实演绎,在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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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开车肇事单位有没有责任(好意搭载同事却出了事故)(1)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三个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好意同乘”情节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驾驶员的责任。被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风险,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且,若驾驶员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依据“好意同乘”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何驾驶非运营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小彭,系好意同乘行为,对小彭的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最终判决酌情减轻小何的赔偿责任。

资料:金山法院

编辑 | 翁羽

责编 | 沈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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