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取消对女性堕胎权法案(得州堕胎法案令美国女性堕胎权陷入不确定)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车钦仪

美国取消对女性堕胎权法案(得州堕胎法案令美国女性堕胎权陷入不确定)(1)

当地时间2021年9月1日,美国得州,一名女性在街头抗议得州堕胎法案。澎湃影像 图

当地时间9月14日晚,美国司法部要求一名联邦法官通过一项临时限制令,以阻止得克萨斯州新堕胎法的执行。

此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颁布禁止令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反堕胎法于9月1日正式生效,再度点燃美国各界关于女性堕胎权利的争议。自从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判决政府不能过度干预女性寻求堕胎以来,美国南方各州多次进行立法阻止女性堕胎,相关政治和法律争斗从未止息。48年后,结合保守派的新法律策略与最高法院组成情况,美国女性的堕胎权利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

史无前例的最严反堕胎法

美国各州以往通过的反堕胎法案均对寻求堕胎的女性做出规定,由政府提起刑事指控并进行处罚。因此,挑战此类法案的诉讼也通常针对这一立法思路,称相关规定违反了1992年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对于政府干预堕胎的判决。最高法院在凯西案中确立了“过分负担”(undue burden)标准,即在胎儿能够独立存活之前,政府不能对寻求堕胎的女性施加“重大障碍”(substantial obstacle)。由于缺少明确定义,对于该标准的解释左右了对反堕胎法是否违宪的判决。在2016年的“全体妇女健康”诉黑勒施泰特案(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中,最高法院便以此为依据判决得州2013年通过的反堕胎法案违宪。

在刚刚生效的新法案中,得州“另辟蹊径”,在规定女性怀孕6周后除医学必要不得堕胎的同时,允许民众对任何“帮助或教唆”(aids or abets)违法堕胎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法律策略不仅将执法责任从政府转移到民众身上,同时因不直接瞄准寻求堕胎的女性且禁止政府参与,巧妙地规避了关于施加“过分负担”的法律标准。最高法院于9月1日发布的意见也指出,这一立法思路带来了“复杂和崭新的”司法程序问题。同时,新法案下合法堕胎情况也进一步紧缩,由于强奸、性侵和乱伦所造成的怀孕不在法律允许的特例范围内,医生仅能在医疗紧急情况(medical emergency)下进行堕胎手术。

与之相对的是大幅扩大的原告和被告范围。以往只有州政府能对寻求堕胎的女性发起刑事诉讼,新法案则允许任何人对可能进行或帮助了堕胎的人士提起民事诉讼,仅禁止得州政府机构和雇员,以及通过强奸、性侵、乱伦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该名女性怀孕的人士作为原告。对于原告范围的不加限制可能导致的情况包括,一名女性在A地寻求堕胎,与她和其他相关人员毫无关系的人士在B地提起诉讼。且由于未对原告居住地做出限制,理论上其他州的居民也能够发起诉讼。

被告范围则是任何进行、帮助、教唆违法堕胎行为或计划施行相关活动的人士。在如此宽泛的规定下,从保险公司支付堕胎费用,到得州居民在社交网络上分享堕胎诊所信息的各种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违法。同时,被告需要自证无罪,能够使用的法律辩护也受到限制,法案规定被告不得以无知、认为法律违宪、病人同意堕胎等理由进行辩护。同时,法案基本禁止被告以“过分负担”标准作为辩护,直接夺走了被告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法案对于诉讼结果和过程也做出了规定。如果原告胜诉,被告将必须向其支付至少10万美元的赔偿及一切法律费用,且为被告辩护的律师也可能需要支付赔偿。如果被告胜诉,则不能获得任何赔偿。此外,同一名原告可以无限制地向多名被告提起诉讼,不同诉讼的结果之间不互相影响。高额的赔偿和无限制的诉讼数量可能催生专门瞄准这一领域的“赏金猎人”,如果有人为了牟利同时提出多起诉讼,任一案件的败诉均不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被告也无法以原告的动机和其他相关判决进行辩护。

“罗伊诉韦德”的时代即将结束?

堕胎权由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立,但在9位大法官之间也绝非毫无争议。对于本次拒绝发布禁止令的决定,保守派的阿利托(Samuel Alito)、托马斯(Clarence Thomas)、戈萨奇(Neil Gorsuch)、卡瓦诺(Brett Kavanaugh)和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共5位大法官支持;罗伯茨(John Roberts)、布雷耶(Stephen Breyer)、凯根(Elena Kagan)和索托马约(Sonia Sotomayor)共4位大法官持反对意见。罗伯茨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书中指出,法案的目的是使州政府免于执行法律的责任,而政府能否如此行事仍需各级法院考量。布雷耶大法官则认为得州政府实质上违反了过往判例,在政府自身不能制定怀孕初期相关政策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理执法。

尽管各位大法官对于得州法案所涉及的法律程序问题持有不同意见,但目前最高法院占据5席的保守派大法官们才是决定法案及堕胎权问题命运的最大现实因素。由前总统特朗普任命的戈萨奇、卡瓦诺及巴雷特大法官在上任前均已明确表示反对堕胎权,而最为保守的阿利托和托马斯大法官也在过往判决中多次表示希望推翻确立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

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7:2的比例判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提供了“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也因此保护了怀孕女性自主寻求堕胎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必须与政府保护女性及胎儿的利益达成平衡。此后,个人的隐私权和政府干预权力的矛盾便成为了堕胎相关法律争议的焦点。由于美国宪法并未明文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此为基础所建立的法理和判例相对而言更有可能被推翻,故而罗伊诉韦德案也成为了几乎所有堕胎权诉讼瞄准的目标。

最高法院对于得州反堕胎法案的态度似乎预示着“罗伊诉韦德”的时代即将结束。在最高法院将于10月开始的审理周期中,最受瞩目之一的案子当属多布斯诉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将决定密西西比州禁止女性怀孕15周后堕胎的法律是否违宪。密西西比州于6月提交辩护,直接将瞄准了罗伊诉韦德案及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两大判例,并写道:“堕胎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在文本、结构、历史和传统中均无基础”。依照最高法院目前的组成,预计密西西比州胜诉可能性相当可观。如果确立堕胎权的历史判例被推翻,则美国多个州都将采取行动制定反堕胎法案。

如果堕胎权在最高法院被推翻,美国政府和国会可能采取行动确保女性仍拥有堕胎的权利。美国总统拜登于9月2日发布声明,表示将要求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与卫生部和司法部合作,探索联邦政府能如何保证得州女性能进行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手术。同日,众议院议长佩洛西(Nancy Pelosi)也发表声明,表示得州法案让围绕罗伊诉诉韦德案所保护的权利进行立法成为必要。她表示,众议院将讨论由加州众议员赵美心(Judy Chu)所提出的《女性健康保护法案》(Women’s Health Protection Act),为美国各地所有妇女的生殖健康提供法律保护。尽管民主党目前在参众两院中均占多数席位,这一法案是否能通过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已故的金斯伯格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曾在1993年的任命听证会上说道:“(堕胎的权利)对于一名女性的生命和尊严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是一个她必须为自己做出的决定。当政府为她控制这一决定,她就不再被视为一个能够为自己的选择完全负责的成年人。”但对于生活在美国的女性而言,决定权是否能紧握在自己手中似乎成为了未知数。

(车钦仪,毕业于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专攻美国法律史)

责任编辑:朱郑勇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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