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隧道重大事故(中铁五局杭衢铁路岩塘山隧道11)

今日(4月15日),本报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曾在业内引发较大关注的中铁五局杭衢铁路HQZQ-1标岩塘山隧道11·16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据查,2021年11月16日10时30分左右,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杭衢铁路HQZQ-1标项目经理部在建德市寿昌镇金桥村岩塘山隧道DIIK30 826处组织钻孔爆破施工时,发生了一起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7.4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地质突发变化引发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起事故主要涉及企业包括:

项目代建单位: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温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俞醒。

施工单位:中铁五局,法定代表人徐中义。

劳务分包单位:绵阳市天诚鑫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天国。

监理单位: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亚军。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分析,还原了事故经过:2021年11月15日下午,岩塘山隧道施工现场开始全断面开挖法循环施工。11月16日9时,开挖班班长叶小华带领班组共20人进入隧道,对掌子面及洞身危石进行人工清理作业。现场安全员周跃明在隧道二衬段巡查;技术员韩召、监理吴振生在隧道洞口报验;9时30分许施工准备就绪,20名作业人员持18台风钻机分列于作业台架的第一至三层,在DIIK30 826掌子面开始钻孔爆破施工作业。作业时许名东、戴昌棉、叶小华3名作业人员站在台架最顶端的作业层,距离隧道顶部约2米。10时30分左右,DIIK30 821.3处拱顶掉落一块重约10吨的石块,坠落在钻爆作业台架顶部,石块压住正在台架顶部作业的许名某、戴昌某、叶小某3名作业人员,导致该3名作业人员死亡。

中铁十二局隧道重大事故(中铁五局杭衢铁路岩塘山隧道11)(1)

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隧道拱顶围岩局部存在不规则、不连续、延展性差的隐伏密闭节理,洞身开挖过程中多钻机施工引发的振动使隐伏密闭节理进一步增大,这些节理与临空面形成潜在的块体,块体在重力作用下产生脱离母岩的拉应力;在重力和掌子面围岩钻孔扰动等因素作用下,块体突然脱离母岩掉落。

事故相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中铁五局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3.对劳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绵阳天诚鑫劳务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中铁济南监理公司

1. 安全风险监理职责履职不到位。2.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

(四)杭温指挥部

未严格落实责任主体;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劳务各方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进行现场整改确认,对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情况失察失管,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叶小某,绵阳市天诚鑫劳务有限公司开挖班班长。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康继斌,绵阳天诚鑫劳务公司股东、现场劳务班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3.陈运波,中铁五局浙江区域负责人,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4.金岚,中铁五局杭衢铁路HQZQ-1标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5.陈爱涛,中铁五局杭衢铁路HQZQ-1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总监,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6.周跃明,中铁五局杭衢铁路HQZQ-1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7.冯天国,绵阳天诚鑫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8.缪闯波,杭温指挥部安质部部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杭温指挥部根据规定给予内部处理。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9.中铁五局,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0.绵阳天诚鑫劳务公司,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11.中铁济南监理公司,建议由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信用扣分。

12.杭温指挥部,建议其向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文|中国基建报 蒋明新、赵敏

版权声明:本文系《中国基建报》原创报道,未经本报授权允许,严禁转载、抄袭、摘编,违者必究。

“文抄公”请自行去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取原文。嗟!这是网址:http://safety.hangzhou.gov.cn/art/2022/4/14/art_1229205158_58925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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