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可休痛经假(热搜第一深圳明确)
对于女性而言,
每个月有那么几天,
身体无力、小腹胀痛、困倦疲乏…
特殊时期,
如果能休息一下就好了
11月13日,
#深圳痛经假经确诊可休1到2天#
消息一出,
相关话题一度冲上热搜第一!
截至目前,
阅读量超4.5亿!
深圳市人社局:
女职工这种情况可休“痛经假”
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了针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的答复函时明确了: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网友热议
不少网友纷纷为“痛经假”点赞,期待早日落实!
有网友呼吁:希望在职场中能给予女性更多公平的对待!
“痛经假”概念由来已久!
全国多地明确这一权益
据悉,“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各地“痛经假”规定汇总
图片来源网络
保障女职工权益上海在行动!
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从事低温、冷水操作、野外流动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一天。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1990年出台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2022年3月25日,新版《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将延长生育假、防范职场性骚扰、配置母婴设施…等女职工权益保障实实在在地落到了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上。
你所在的公司有“痛经假”吗?
对此,你怎么看?
动动手指,参与小调查
更多观点
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