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例题(第二章增值税背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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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例题(第二章增值税背记之)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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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原则:

(1)只在一般计税方法中涉及。

(2)凭票抵扣,关注重点为“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3)特殊的购进项目的特殊抵扣方法,需要掌握其计算方法。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情形——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国内旅客运输,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购入一般农产品的抵扣政策——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①购进后,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他用途的均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取得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以买价作为计算依据;取得增值税专票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算依据。

3.道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桥、闸通行费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征收率)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铁路车票:=票面金额÷(1 9%)×9%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1 3%)×3%(征收率)

注意: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计算抵扣仅限本单位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

4.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特殊规定

(1)建筑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保险服务

①以实物赔付方式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以现金赔付方式的,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

(2)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

①简易计税项目;

②免征增值税项目;

③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3)非正常损失的项目及相关劳务和服务。包括: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除另有规定外,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或登记手续的

2.进项税额转出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进货退回或者折让的。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不动产净值率=已抵扣进项税额×(净值÷原值)

(2)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3.平销返利

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量和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应按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返利”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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