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如何立案 讨债公司的罪与恶

正北方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春艳)2018年12月29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贾洪兴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贾洪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5.5万元;梁晓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6.8万元;张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8.3万元;刘凯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张立军等12人分别被判处1年4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罚金被告人胡强等11人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讨债公司如何立案 讨债公司的罪与恶?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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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如何立案 讨债公司的罪与恶

正北方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春艳)2018年12月29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贾洪兴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贾洪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5.5万元;梁晓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6.8万元;张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8.3万元;刘凯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张立军等12人分别被判处1年4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罚金。被告人胡强等11人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该案由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挂牌督办,是包头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公开宣判的涉黑案件。厚厚的一沓裁判文书,清晰地记录了以贾洪兴、梁晓东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在包头市横行无忌的众多罪行。

2017年5月27日,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包头市昆区一家蔬菜批发市场两名蔬菜批发户的6辆面包车被打砸,作案人员已逃逸。2017年12月,警方经调查发现,贾洪兴等人以替人要债、摆事为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5·27砸车案”系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2018年2月23日,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抽调刑侦、法制、网安、情报等部门40余名精干警力,成立“2·23”专案组,对包头市昆区贾洪兴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开展侦办工作。

经查, 2016年以来,被告人贾洪兴、梁晓东、张波、刘凯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10余人,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层级清晰、骨干成员比较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6年至2018年,该犯罪组织多次以打砸等暴力手段威胁竞争同行,招揽多笔讨债业务,采取滋扰、跟随、威胁、聚众造势等方式向他人索要债务数十起,被害人达数十人。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贾洪兴、梁晓东、张波、刘凯等20名被告人采取滋扰、打砸、威胁、跟随、恐吓、谩骂、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罪36起。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贾洪兴、梁晓东、张波、刘凯等15名被告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10起。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张波、梁晓东等8人以替他人向被害人索要欠款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实施强迫交易罪2起。2017年以来,张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80条;张立军通过刘健非法获取公民基站位置信息247条。被告人郭瑞平、刘健、刘亚铭、杨林、肖义焘等人分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8条至247条。2017年11月,梁晓东受人委托多次跟踪、偷拍他人,获利1.5万元。2016年10月,张波、梁晓东、侯奇敲诈栾某2000元。2017年8月,张猛伙同他人打伤张某波,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该犯罪组织非法获利巨大,在其讨债目的达成后,往往收取高达债务30%-50%的佣金,单笔讨债即能获得几十万元的非法利益,非法所得大部分被组织成员挥霍。

专案组共抓获该犯罪组织涉案嫌疑人42人,破获刑事案件37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8项罪名。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查处向犯罪分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移动公司工作人员2名、联通公司工作人员1名,收受贿赂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1名,向不法分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辅警1名。发现的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涉嫌违纪问题,已移交纪律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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