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和一般纳税人怎么缴税(个体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
个体工商户
你好,我是个体工商户,就卖卖水果,我还需要交税吗?再说了,我也不知道要交哪些税啊!
您好,相信很多个体工商户都有上面的困扰,认为自己又不是公司,怎么还要交税!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干货很多,注意记录哦~
税官
开讲啦!
个体工商户到底该交哪些税??
说到个体工商户,大家第一反应就是街边的小饭馆、水果店等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大多属于个体工商户,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所以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过,要是因为这样认为个体工商户就不用交税,那就大错特错了。那个体工商户到底该交哪些税?
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缴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附加税费
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按照税额的50%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同时享受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的,享受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具体又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
一、核定征收
(1)采用定期定额方式,个人所得税根据附征率(具体以各地实际政策为准)进行核定征收。在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不超过9万)免征。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 | ||
行业 |
计税依据 |
附征率 |
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 |
销售收入 |
0.3% |
加工修理业(修理修配、维护性加工) |
营业收入 |
0.2% |
商业(批发、零售) |
销售收入 |
0.2%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 |
0.7% |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 |
营业收入 |
0.3% |
文化体育业 |
营业收入 |
0.3% |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潢、安装) |
营业收入 |
0.7% |
其它服务业 |
营业收入 |
0.7% |
娱乐业 |
营业收入 |
1.0% |
其它行业 |
营业收入 |
0.7% |
对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中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通常为自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查账征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太仓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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