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与乐趣,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时有发生。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家开设“中国移动授权代理店”内,在向客户提供手机开卡、电话费缴纳等服务过程中,私自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用自己的VIVO手机将获取的电话号码及验证码有偿提供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174元。

审理结果

黔南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

被告人杨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私自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查明事实后,我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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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与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着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进行网络购物、投资理财、填写问卷等活动时保持警惕,慎重提供个人信息。对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各类账单、车票、快递等物品不要随意丢弃,注意及时涂抹、销毁。在使用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时,可以在上面注明时间、单位和用途。同时,公众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上也应切记遵法、守法,不随意“人肉”或散布他人隐私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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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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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会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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