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给我开税票(笔者也不认同以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的所谓)

开发商不给我开税票(笔者也不认同以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的所谓)(1)

近日,老戴看到一篇以“专家”口吻对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是否节税进行分析,“专家”在分析过程中列举了各税种的相关规定,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这种所谓的节税方案其实存在重大风险,并不节税。首先,老戴认为,这种所谓的节税方案,当然是简单粗暴风险高、胡扯乱来加低级的,但是,老戴对“专家”的其中一些分析,存在不同的看法。文章中,专家针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进行逐一分析,列举了相关条文,并得出了相关结论。老戴对其中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存在不同的看法。下面,老戴逐一谈谈本人的看法。

针对个人所得税,文章是这样说的:

我国在2019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公司出资1000万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公司名下,老板及家人使用了这套房子,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1000万视为公司对老板的利润分配,并要求老板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反避税条款不假,但是,文章错误的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与视同利润分配联系在一起。

首先我们看看,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反避税条款,具体是为了防止什么样的避税行为?

从税法的原理和实务中对于反避税的执法实践,反避税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关联方之间,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将应纳税所得额从高税负一方转移到低税负一方进行纳税,从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整体减少。

根据文章中的例子,如果需要以反避税条款来调整利润分配行为,首先得有一个利润分配的交易;其次,这个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这个交易本来老板应该向公司支付对价但没有支付,或者本来应该支付较高的对价但只支付了不合理的低价。那么,例子中,有这样一个交易吗?老戴觉得勉强来说,还是有这么一个的,就是无偿给了老板使用嘛,但是,无偿给他人使用是相当于无偿赠送给了他人吗?不是吧,那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的所有权一直都在公司名下,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啊,那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呢?

老戴认为应该是无偿出租给老板这样一个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本来是应该收取租金的,但却没有,所以老板取得了因豁免租金而取得的所得,老戴勉强认可这个豁免的租金就是老板的利润分配吧。所以,应该按照租金的公允价值来分年度或者分月度确认所得吧。假设房子在广州,根据网上查到的资料,广州目前的租售比是1:412(不太准确的,而且这种算法不严谨,因为不同地段租售比是不一样的,这里只是方便分析用了一个平均值),也就是说1000万元的房产如果出租,需要412个月,即大约34年才能收回成本,所以月租金大约为2.43万元,年租金大约为29.41万元,然后以这个价格为基准,确认老板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以上就是独立交易原则在这个案例中的适用。那么税务机关有没有办法就这个案例的1000万元一次性视同分配了利润计征老板的个税呢?有!

我们看看先文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但适用上述文件的条件是,企业出资购买的房屋,其所有权应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属。但文章的例子,是企业支付1000万元购买的房屋,登记到企业名下的啊,还有没有办法呢?

老戴认为有!但绝对不是适用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反避税条款。

我们可以把例子中的交易分解成三步:

第一步,企业分配1000万元利润给老板;

第二步,老板用1000万元买了房子;

第三步,老板再把房子投资到企业,然后企业以自身股权作为对价。

把整个交易分解成上述三步,就既能解决1000万元视同利润分配计征股东(老板)的个人所得税,又能解决财产所有权最终属于企业的问题了。不过,基于公平原则考虑,既然为了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交易分解成三步,那么在征个税的同时,就应该承认股东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同时应增加1000万咯,不然以后股东卖股权的时候,就会导致对这1000万重复征税了。

上述是老戴认为,“专家”对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法适用逻辑的错误。但重申一下,老戴绝不认为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是没有税务风险的,也不认为这种情形税务机关不能征收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只是说,要师出有名,不能张冠李戴。

当然,上述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至于其他税种的看法,下一期再分享。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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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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