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猴怎么鉴定真假(满街大嘴猴)
在市场上,印有类似“大嘴猴”“铠甲勇士”等知名美术形象图案的各类商品很受消费者青睐。不过,知名形象可不是能随便拿来使用的,未经授权销售印有这些美术图案的商品,是侵犯著作权行为。大批超市、商铺因此被起诉。今年以来,靖江法院累计受理此类案件51件,已审结48件,被诉商家都付出了赔偿的代价。
今年1月份,我市一家超市因销售印有“大嘴猴”图案的被套被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该被套单价20元,为“三无”产品,多处印有与“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图案基本一致的猴头图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靖江法院起诉这家超市,请求判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近日,靖江法院审理认定,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美术作品,2015年1月1日将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国家版权局对美术作品《大嘴猴(Julius)》进行作品登记,著作权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靖江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涉案被套上的猴头图案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侵犯权利作品著作权的商品。靖江法院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大嘴猴”的知名度、被告超市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据介绍,靖江法院审理泰州地区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姜堰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规模型商家为避免付出侵权代价,普遍注重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而小型超市、商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今年以来,因随意销售印有类似“大嘴猴”“铠甲勇士”等图案商品被起诉的,均为两市两区的小超市。
作为零售端的超市、商铺,一旦被诉侵权并赔偿,所受影响较大。为此,靖江法院提醒广大商家,要增强学法、守法意识,用法律为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对购进商品应进行严格审查,不要购进、销售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同时要确保进货手续规范、齐全,以免因不慎购进侵权商品付出赔偿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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