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最新发布事关漳州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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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最新发布事关漳州在职职工)

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

事关漳州在职职工!

近日

漳州市总工会下发了

2023年度《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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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2023年)

01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合理减轻职工医疗负担,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根据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闽工〔2018〕159号)以及《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漳委办〔2013〕4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02

互助活动对象

第二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非在编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03

互助活动期限

第三条 每年度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当年度的1月1日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缴纳互助金截止时间为当年度之前的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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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办法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标准:

(一)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每年60-100元。市直单位(含高新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常山开发区)互助金每人每年80元。其他县(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后适当提高金额,但不能超过每人100元。

(二)农民工由各县区自行补助参保费的50%及以上(由各地工会自定)。市直单位(含高新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农民工50%参保费,以及纾困帮扶类(含全总帮扶对象)在档困难职工参保费由市总工会支出、其他县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辖总工会、工委会承担。各地工会要严格审核,认真核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需包括姓名、单位、身份等方面)。

(三)互助金由参加活动的职工缴纳,也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执行30天免责期。一个互助期期满后继续参加下个年度活动的职工,不再计算免责期。

第六条 原则上单位参加活动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65%及以上。参加互助的职工,需在岗且未领取社保金,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附证明可到60周岁。

第七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漳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公章(可在漳州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上下载),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或向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咨询领取。

(二)缴款证明(由单位工会统一收缴后,采取银行存款或转账方式)。

(三)能真实反映本单位当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

(四)参加人员花名册并附excel格式电子版。

(五)农民工参保还需提供农民户口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05

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分别成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职工服务中心。

第九条 互助金实行分级核算、专款专用、自我管理。当年度互助金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当年度互助金出现超支时,可从本级工会留成经费中拨补缺口资金,也可由各级总工会自行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实现资金动态平衡。

第十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市、县总工会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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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十一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按以下三种情形给予补助。

(一)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互助期内,医保目录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60%给予补助。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漳州辖区内就医的,住院总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10%给予补助;在漳州辖区外就医的,须境内一甲以上医院,其住院总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8%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三)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病死亡的,其医保目录内费用报销后,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或未产生医疗费用的,补足至1000元;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退休的,在当年度按照在职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在互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后,可多次申领,也可年终一次性申领,但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补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补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首次参保的职工,获得补助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至200元。

07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卡)首页复印件;

(四)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漳州市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章。

(五)参加漳州市新农合的职工,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确认章。

(六)未参加上述任何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互助金的申领均由职工参加活动辖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应在本年度活动结束后的90日内到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否则,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为了减轻患大病职工的经济负担,福建省总工会、漳州市总工会分别推出职工“大病补助”制度。凡参加了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可同时享受福建省总工会和漳州市总工会的“大病补助”待遇。

(一)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标准: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其住院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净自付在5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1500元定额补助;1~2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4500元定额补助;2~3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7500元定额补助;3~4万元(含4万元)的,给予15000元定额补助;4~5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22000元定额补助;5~8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4万元定额补助;8~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6万元定额补助;10~15万元(含15万元)的,给予8万元定额补助;15~20万元(含2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定额补助;2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定额补助。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一线环卫工人,在享受前款规定补助的基础上,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有两个身份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待遇(闽工办〔2016〕18号、闽工办〔2017〕56号)。

(二)市总工会配套“大病补助”标准:按照省总大病补助标准,扣除省总补助金额后,个人支付部分再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补助经费由市总工会与各县(市、区)、漳州开发区总工会各按50%进行分摊。经费来源从市、县工会经费中列支。

(三)各县(市、区)、漳州开发区总工会负责对辖区内申领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的材料进行审批。坚持随报随审和马上就办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并从各县(市、区)、漳州开发区工会经费中垫付补助金,先行支付给职工个人。支付后每月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报备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市总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四)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认真负责做好“职工大病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助金的,超过部分由各审批单位自行负责,造成发放补助金不足额的,审批单位应给予纠正;对因违章违规、工作失职影响大病补助金发放的,要问责有关责任人。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08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给付医疗补助金责任:

(一)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所致的外伤;

(二)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

(三)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能提供医保结算单据的除外);

(四)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医疗行为;

(五)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六)从事违法活动而造成的身体损伤。

09

附则

第十九条 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等手段骗取补助以及提供的互助活动材料不真实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2023年度《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2023年度《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由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工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

来源 漳视新闻综合漳州市总工会

编辑 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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