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防火国家标准(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4月1日起施行)

外墙保温防火国家标准(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4月1日起施行)(1)

为预防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引起的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3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印发《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新规将从4月1日起施行

外墙保温防火国家标准(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4月1日起施行)(2)

其中明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均应采用A级。该指南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建筑,其外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保温材料。据悉,所谓的A级,即为不燃性建筑材料,可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因起火而引发的事故,以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预防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引起的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外装修、节能改造、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及临时建筑,均应按照本指南进行建筑保温、外墙装饰的设计。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参照本指南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建筑保温、外墙装饰设计,除执行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山西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基本要求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的选取与运用,除本指南明确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材料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工程宜采用A级材料,严禁采用B2级、B3级材料。

2 保温层采用A级材料的建筑及场所

2.1 一般规定

2.1.1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均应采用A级。主要指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 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1.2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下列其他公共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亦应采用A级材料。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

3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4 县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地市级及以上档案馆等建筑物;

5 证券交易所;

6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7 监狱、戒毒所、拘留所、隔离用房等封闭管理场所;

8 母婴服务、康复、看护照料等相关服务场所;

9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2.1.3 除2.1.1及2.1.2规定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除住宅建筑及2.1.1及2.1.2所列建筑外,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1.4 除2.1.1,2.1.2规定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2 其他要求

2.2.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2.2 在建筑内部使用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2.3 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商业网点部分的外保温应采用A级材料。

2.2.4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A级,且耐火极限应满足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3 建筑保温防火构造措施

3.1 构造要求

3.1.1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3.1.2 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3.1.3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情况外,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在首层及室外活动平台处不应小于20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层外无干挂、贴片等装饰构造时,距室外地坪及室外活动平台2m高度范围内的防护层构造做法中增加钢丝网片,防止碰撞损伤及脱落。

2 铺设保温层时,应在其转角、衔接处等薄弱部位增强防护层的构造做法,以保证防护牢固可靠。

3.1.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与楼板水平的位置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完全填塞,且背衬材料的填塞高度不应小于200mm;

2 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 防火封堵的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性能。

3.1.5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2 其他措施

3.2.1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宜优先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

3.2.2 电缆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下的电气线路严禁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用不燃电缆,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4 外墙装饰防火设计要点

4.1 材料选用

4.1.1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除2.1.1及2.1.2所列建筑外,可采用B1级材料。

4.1.2 其他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其外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2 其他措施

4.2.1 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灯箱、logo等的电气线路需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时,应采用穿套金属管作防护,其内部光源应采用冷光源。

4.2.2 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难燃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5 附 则

5.0.1 本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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