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怎么做(花西子变花)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钟法 钱塘法
“花西子”在不少人当中拥有姓名。
这家在杭州钱塘区的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制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最近“花西子”在钱塘法院打了一场官司。
作为原告的它告了一家彩妆商行。“花西子”方面便发现被告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美妆产品时,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产品标题中使用“花”“西子”文字,与其产品描述(名称、类别、规格、用途等)文字一起使用。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检索“花西子”,搜索结果展示的网站名称和产品标题包含被告彩妆商行的产品,点击产品链接,显示内容是与原告化妆品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美妆产品,但未出现原告化妆品公司商标。
2022年5月,花西子化妆品公司向钱塘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彩妆商行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彩妆商行、广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20万元。
被告彩妆商行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子最近法院做出来判决。
在本案中,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拆分使用,属于变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花西子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的这个彩妆商行作为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并在商业行为中予以避让,然而彩妆商行却实施了被诉营销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花西子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商誉吸引相关目标市场用户注意力而增加彩妆商行同类型商品点击率之意图;客观上分散了用户对花西子化妆品公司商品的注意力,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同时,也降低了自家作为彩妆商行的宣传成本,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综合“花西子”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判决被告的彩妆商行赔偿花西子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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