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有异议的找哪个部门(关于村集体组织财产的分配几个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包括什么?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征收的相关补偿费归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房屋拆迁费用的归属?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其他集体财产的分配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或其成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操作怎么办?
一.罢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 举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行政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3. 申请撤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个别地方,村委会成员一人独大,很多百姓迫于淫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利受侵害时,只能忍辱负重。其实,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村民很多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权,总能拨开云雾见青天,守得云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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