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时刻在工作岗位上(不在工位上)

本文原创,引用部分已经说明!

去年小编代理了一起劳动者被解除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个主要争议内容是,用人单位认为这名劳动者有大量时间不在工位上,因而属于脱离工作岗位,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证明以上主张,用人单位当庭出示了一套证据,分别是《公司行为规范》、若干个视频和一张时间统计表,证明这名劳动者在4个月的工作期间内,累计不在工位上达到21个小时的违纪事实。用人单位的核心意见就是,工位就是工作岗位。不得不说这是个很有想象力的意见,但是更奇葩的是,一、二审法院竟然都一致认为用人单位是对的!

有过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除非特定工作外,日常公办人员不可能一直待在工位上,还要和同事一起开会和讨论问题、还要向领导汇报请示,都是需要离开工位的。庭审中法庭竟然向劳动者询问不在工位上工作的证据,这怎么能提供呢?

公司要求时刻在工作岗位上(不在工位上)(1)

什么是工位自然不必多说,上面这个图片就是常见的办公室工位。那么什么是工作岗位呢?小编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没有一部法规对工作岗位下过定义。不过倒是对工作岗位进行过列举,比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劳社部函[2002]150号文件《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中提到,“这些工作岗位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从事野外作业的有关勘探、测量、设计人员;

3.铁路工业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作、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从事内航货运作业生产岗位的人员;

5.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如果说这个文件是劳动部的文件,级别不够、效力也不高的话,那么在国发[1992]22号《国务院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意见的通知》中,将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六个作为工作岗位进行列举。

所以,通过以上的文件可知,工作岗位是具备稳定工作内容的职位。工作岗位是抽象的概念,不是具体、形象的概念,更不是简单的工位。按照用人单位的逻辑,如果在工位上不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也是没有脱离工作岗位的。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