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什么样的(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什么样的(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1)

许多美国人把陪审团制度视为基本民主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包括的原则有,所有满足年龄和读写能力最低要求的公民有同样的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员应该从社会具有代表性的成员中随机挑选。任何公民不得由于种族,宗教,性别和民族出生。而被剥夺担任pen陪审员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利接受同等社会地位人士的审判。判决应该代表社会的良知,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陪审团也被认为是现存的直接民主,而非。代表字民主的最佳典范。在直接民主体制中,公民轮流执政而不是选举代表替他们执政。

但是进自1968年,陪审团遴选程序仍然与这些民主理想相冲突。例如,在一些州,陪审员职责仅限于那些被认为智商、学历和道德品格更高的人来承担。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80年,一些案件中就禁止了陪审团遴选方面蓄意的种族歧视。但挑选所谓的精英。或蓝带陪审团的做法却绕过这些反种族歧视及其他反歧视法律提供了便利。

在20世纪中期之前,陪审团制度也一直没有定期的将女性纳入陪审团成员中。虽然女性早在1898年就第一次出现在了犹他州的陪审团。中,但直到20世纪40年代,大多数周才使女性具有陪审。员的资格合法化,即使是在那个时候,几个州也自动免除了女性担任陪审员的职责。除非女性自己要求将他们的名字包括在陪审团名单内。这种做法以家里需要女性这一说法为解释依据。他死的整个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陪审团没有女性代表的状况。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陪审团遴选和服务法案。开创了陪审团体制民主改革的新时代,该法案废除了对联邦陪审员的特殊教育要求。规定必须从整个社会的成员中随机挑选。1975年泰乐诉路易斯那案件的裁决是一座里程碑。根据该裁决,最高法院把陪审员应该代表社会的各个阶层,这一要求延伸到州级层面。泰勒裁决还宣布在遴选陪审员成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违反宪法,并命令各州在遴选男女陪审员时必须使用同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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