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离职证明需要劳动合同吗(劳动监察之窗离职证明的)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中旬,叶某至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投诉,称自己已离职,但A公司出具的《员工离职证明》不符合规定,要求A公司重新出具。接到案件后,徐汇大队依法对A公司实施劳动监察。
经查,A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叶某出具的《员工离职证明》上写明:“兹有叶某......自2019年5月27日起由A公司聘用,现因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2年7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叶某有如下未办理完结事宜:叶某在2022年4月至7月期间,实际出勤25天及请假7天,未出勤36天。公司已全额支付叶某2个月工资。叶某要求公司支付4—7月间全额工资(包括未出勤天数)。经过多次沟通,双方仍未能就未出勤天数工资结算达成一致。”双方对离职证明上所述事实均无异议。但叶某认为,关于自己的出勤情况及工资主张事项即使是事实也不应写于离职证明上,要求予以删除。A公司则认为,书面证明中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描述,并不存在虚构诽谤等行为。
由于A公司出具的《员工离职证明》中,未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3项法定内容,徐汇大队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对于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所书写的其他内容,因是客观事实,故未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删除。
【综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素外,是否可以增加其他内容?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离职证明载明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如果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不实的情况,对劳动者再就业产生直接影响,并造成一定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如果所书写的内容侵犯劳动者名誉权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争议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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