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在铁路飞的处罚(无人机不能随意飞)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0日消息(记者王燕珍 通讯员 陈丽)随着无人机逐渐普及,很多摄影爱好者通过无人机拍摄高空画面,误闯禁飞区域的“黑飞”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海口就有一男子在铁路沿线禁飞区违规飞行无人机,被海口铁路警方予以行政处罚。

9月18日18时许,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东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台白色无人机正飞越铁路线路,立即组织警力顺着方向寻找,通过走访调查,在海口东高铁站附近的一货场内找到了操作者周某(男,45岁,福建省周宁县人),此时周某正在遥控无人机,民警赶紧上前制止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据了解,周某系闲来无事想“练练手”,就操作无人机飞行至某商场航拍,飞行时穿越铁路线路一个来回,飞行时间共20分钟。经查,周某并未取得无人机飞行资质,此次飞行也未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

民警对周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其无人机飞至铁路线路上空可能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周某当即表示认识到错误并接受处罚。最终,铁路警方依法对周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无人机在铁路飞的处罚(无人机不能随意飞)(1)

被处罚的当事人周某。图片由警方提供

铁路警方提醒:海南省已于2020年5月出台并施行《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在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放飞无人机需要取得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违反该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铁路规定范围内放飞无人机等低空飞行物。

无人机在铁路飞的处罚(无人机不能随意飞)(2)

《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须取得执照

根据《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管理办法》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管理办法对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的管控空域进行了明确。除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真高5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等空域划设为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等空域划设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管控空域内飞无人机需要进行飞行申报

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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