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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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出来啦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年 月 日召开成员大会第 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其中,货币出资额 元,非货币出资额 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新三农(ID:nybwgsn)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条 依法向 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 公司。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从事与本社 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自主确定入社成员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对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提出书面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退出本社;
(八)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其他成员转让出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依法继承;
(九)成员(代表)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设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可对每类事项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条件及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单个成员可能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的票数。】本社成员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合法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及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个月【注:不得低于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个月【注:不得低于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九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完成该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如本社经营有亏损和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或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的,可以在 个月内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办理入社手续,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不同意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成员资格的,原成员资格因死亡而终止,其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本社利益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被除名的成员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增加或者减少;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四)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本社成员代表为 人。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至第 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本社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发言、表决。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设立或加入联合社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高表决权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四)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代表本社参加其所加入的联合社的成员大会;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不设理事会的理事长职权参照本条款及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注: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维护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接受入社申请,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长【注: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注: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职权参照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监事长一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聘任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向本社成员公开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
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十条 本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实行分别核算。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成员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财政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 【注:如还有其他方式,请注明】等方式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
成员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资入社的,应当经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同意。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或者林权的,对合作社出资须取得原承包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五条 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期限为 年,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注:注明具体出资方式,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出资期限为 年。
第四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经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本社成员不得【注:或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其依法可以转让的出资设定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八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第五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年度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本社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本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五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注:列明被委托机构的具体名称,该机构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继。
第五十六条 本社分立,须经成员大会决议,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因成员变更低于法定人数或比例,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或比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附录(如成员出资列表),附录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微观三农(ID:nybwgsn)
编辑: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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