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长沙车辆违章是怎么办理(长沙交管便民措施再上新)
红网时刻长沙8月25日讯(见习记者 余雅琴 通讯员 肖强)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扩大改革措施覆盖面,9月1日起,公安部将在长沙、北京等28个城市推行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便利措施,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现在长沙车辆违章是怎么办理?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现在长沙车辆违章是怎么办理
红网时刻长沙8月25日讯(见习记者 余雅琴 通讯员 肖强)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扩大改革措施覆盖面,9月1日起,公安部将在长沙、北京等28个城市推行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便利措施。
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发放电子驾驶证,电子驾驶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办理交管业务、接受执法检查时出示使用,并拓展客货运输、汽车租赁、保险购置等社会应用场景,为驾驶人提供在线“亮证”“亮码”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资料,提升证件使用便捷度,更好便利群众办事出行。
与纸质驾驶证相比,电子驾驶证样式有变化,并增加动态信息项。页面信息包:证号、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听力辅助条件、有效期限、档案编号、累积记分、状态、住址、发证机关、记录(包括各准驾车型起始日期、校车准驾车型和起始日期)、二维码、证芯编号一维码、生成时间、照片等信息;二维码内嵌信息项包含:证号、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准驾车型、听力辅助条件、有效期限、初次领证日期、发证机关、累积记分、状态、记录(包括各准驾车型起始日期、校车准驾车型和起始日期)、高倍压缩照片、数字签名、生成时间。
电子驾驶证的状态分为正常、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3种状态。当绿色背景显示时,表示驾驶证可以正常使用;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记满12分、暂扣、扣留、扣押等等不能正常使用状态时,用红色背景显示,二维码颜色为红色表示驾驶证不能正常使用。
当驾驶证处理“锁定”、“停止使用”等状态的,“交管12123”APP不显示电子驾驶证,提示“您的驾驶证状态异常,请联系驾驶证发证地公安交管部门”。
已提前办理延期换证、延期体检、延期审验业务的,在有效期限内出示时,状态显示为“正常”,超出有效期限的,状态显示“延期换证”“延期体检”“延期审验”。
电子驾驶证的记录栏内容包括:准驾车型及起始日期、校车准驾车型及起始日期、军警换证信息和纸质驾驶证副证提示信息,并对超过70岁的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降低准驾、禁驾车型等信息显示提示。
电子驾驶证申领条件:驾驶证状态为正常、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时,允许申领电子驾驶证。
驾驶证状态为记满12分、暂扣、扣押、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时,不能申领电子驾驶证,已申领电子驾驶证仍然有效。
驾驶证状态为撤销、吊销、注销时,不能申领电子驾驶证,已申领的不再显示。
驾驶证为锁定、停止使用时,申领时显示“您的驾驶证状态异常,无法申领驾驶证电子版,请联系驾驶证发证地公安交管部门”,已申领的显示“您的驾驶证状态异常,驾驶证电子版无效,请联系驾驶证发证地公安交管部门。”
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证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发生变化时,驾驶人需重新申领电子驾驶证。
新增驾驶人生僻字姓名识别:在部级建立统一生僻字姓名库,实现生僻字姓名显示。驾驶人可以通过“修改姓名”功能录入。
可以线上、线下(业务窗口)申领:对于无法使用手机申领的驾驶人,或网办中心3次审核未通过的,可以前往车管所业务窗口进行申领。
电子驾驶证照片:可以由交警部门通过公安人口数据库调取,也可以手机拍摄或更换照片自行上传。照片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证件》(GA482-2012)中的有关要求:
1、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
2、背景颜色为白色。
3、不着制式服装。
4、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5、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照片拍摄注意事项:
1、拍照环境光线均匀、背景白色,申请人坐姿端正,双肩水平,表情自然,正视镜头。
2、免冠,头发不遮盖面部、耳朵,发型不凌乱、蓬松,不化浓妆,不着过浅衣服、制式服装,不戴口罩、墨镜、帽子、围巾、饰品。
3、不得衣衫不整、着过于暴露服饰,不作夸张姿势,不打手势,不眨眼睛。
4、不得上传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标识、数字、字母、文字等有关内容。
5、不得上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有关内容。
6、应上传近6个月内的证件照片,不得对人像特征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驾驶人在提交照片时须承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后果及责任由本人承担,公安交管部门有权终止驾驶证(电子版)服务,并保留追诉权力。
电子驾驶证的照片的质量与合规性审核有批量审核和单条审核两种方式,但由于单条审核是以人工的方式进行,存在大量不规范数据时将严重影响审核效率,请驾驶人在拍摄和上传照片时严格按规范操作。
电子驾驶证应用交通违法处理:
一般程序处理时,驾驶人应当出示纸质驾驶证,对于处理后满12分的,需要扣留纸质驾驶证;
到窗口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时,增加注明“驾驶证出示方式,对于驾驶证出示方式为电子驾驶证的,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时驾驶证记分不得超过12分。
2021年9月1日起,对于路面执法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的,注明“是否扣留纸质驾驶证”,但未扣留纸质驾驶证的,一般程序处理完后不再需要做扣留物品返还;作出“暂扣”行政处罚的,需要暂扣纸质驾驶证,暂扣起始日期统一按违法时间计算。
对于驾驶证满12分又未当场扣留纸质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得申请满分学习,可以在学习地重新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纸质驾驶证后申请。开具新凭证后,原强制措施凭证(未扣留纸质驾驶证)记录作废。
二手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
实行车辆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方便群众在车辆转入地直接办理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无需两地往返。
适用范围: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二手车转籍业务(具体指“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等4类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实行二手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后,车主在转出地或转入地均可进行车辆交易,申请办理车辆电子档转移。
申请渠道:
1、机动车在转入地交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机动车在转入地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
3、机动车在转出地交易或者因其他原因所有权发生转移,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电子档案清单:
1、最近一次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收存的机动车来历证明。
2、注册登记时收存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3、此前办理过转移登记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查验中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4、此前办理过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业务的,还应当包括相关业务中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5、对查验监管系统采集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一次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受理时间:
转出地自收到电子档转出申请时,应当3个工作日完成电子档案资料的制作并复核。
办理流程:
1、转出地交易:
先在转出地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子档转移转出业务,提供车辆进行查验,不收存行驶证,需收回号牌、签注登记证书、核发临时号牌,车管部门制作电子档案资料上传,不再提供纸质档案资料给申请人。
再在转入地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子档转移转入业务,提供车辆进行查验,由车管部门审查登记证书、行驶证,下载审核电子档案资料后,待车主选号后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档案资料。
2、转入地交易(在转入地直接申请):
在转入地交易的,车主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二手车转籍申请。现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申请电子档二手车转籍申请,上传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发票,转入地车管部门对互联网转籍申请进行预受理,同时,转出地制作电子档案资料。预受理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同时退办业务;预受理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到转入地车管部门办理电子档转移转入业务。
在转入地车管部门直接申请办理电子档转移转入业务,提供车辆进行查验,由车管部门审查登记证书、行驶证,向转出地发起转移迁出电子化业务申请,转出地车管部门制作电子档案资料上传,转入地下载并审核,待车主选号后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档案资料。
特别提醒:转入地申请只适用交易后进行车辆转移的业务,非交易形式进行车辆转移的(如继承、赠予、调拨、法院判决、地址变更等),只能在转出地申请办理电子档转移转出业务。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复制
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查阅复制证据材料。
办理流程: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通过公安交管互联网服务平台(hn122.gov.cn)或“交管12123”APP(点击【业务中心】à【事故证据材料查阅】)发起查阅复制证据的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并制作相关材料,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传互联网平台,申请人凭事故编号及查阅码进行网上查询。
证据材料内容:
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驾驶证、机动车保单、模拟实验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包括:车辆检验、尸体检验、痕迹鉴定、微量物证、血液中酒精测定、车辆与事故关系鉴定、碰撞形态鉴定、精神病鉴定、伤情鉴定、伤残鉴定、其他鉴定。
特别提醒: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提供查阅复制。
2、因查阅人不正确管理、使用所查阅信息,造成信息泄露、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由查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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