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施工中各类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1.0.3 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4 机械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并应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5 在工作中,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2.0.6 机械使用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试运转。

2.0.7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并应检查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8 操作人员应根据机械有关保养维修规定,认真及时做好机械保养维修工作,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并应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2.0.9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上岗前应认真检查。

2.0.10 应为机械提供道路、水电、作业棚及停放场地等作业条件,并应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夜间作业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2.0.11 机械设备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机械安装、试机、拆卸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应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

2.0.12 新机械、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的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0.13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4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大型内燃机械,应有专人看管,并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机房及机械周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管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0.16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监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管道等狭小空间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7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18 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的性能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按时更换。

2.0.19 当发生机械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应保护事故现场,应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0.20 违反本规程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2.0.22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检修前,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3 动力与电气装置3.1 一般规定

3.1.1 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雨措施,周围应有1m宽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应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使用的动力机械应搭设防护棚。

3.1.2 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并应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3.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3.1.4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不得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作为工作零线或接地线使用。

3.1.5 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采用黄/ 绿双色线。

3.1.6 不得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7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应采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大型设备应设置独立的保护接零,对高度超过30m的垂直运输设备应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

3.1.8 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1.9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行合闸。

3.1.10 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锁,电箱门上应有编号和责任人标牌,电箱门内侧应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3.1.11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对触电者做紧急救护。不得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1.12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人员不得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机进行灭火。

3.2 内燃机

3.2.1 内燃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符合相应要求:

1 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应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2 冷却水或防冻液量应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带应松紧合适;

3 燃油箱油量应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不应有漏油现象;

4 各总成连接件应安装牢固,附件应完整。

3.2.2 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 不得用牵引法强制启动内燃机;当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应由下向上提动,不得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启动后应迅速拿出摇把。当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3.2.4 启动机每次启动时间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连续启动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3.2.5 启动后,应怠速运转3min~5min,并应检查机油压力和排烟,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应在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后,开始作业。

3.2.6 作业中内燃机水温不得超过90℃,越过时,不应立即停机,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并应先卸压,后拧开。不得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

3.2.7 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2.8 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低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应怠速运转5min~lOmin后停机。

3.2.9 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3.2.10 排气管向上的内燃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

3.3 发电机

3.3.1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的操作应按本规程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新装、大修或停用10d及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及吸收比,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n,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3.3 作业前应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并应确保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应良好,各仪表应齐全、有效。

3.3.4 启动前应将励磁变阻器的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应断开供电输出总开关,并应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机组应脱开离合器。内燃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转,并应待运转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3.3.5 启动后应检查并确认发电机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应接触良好,不得有跳动及产生火花现象。应在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再向外供电。用电负荷应逐步加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3.3.6 不得对旋转着的发电机进行维修、清理。运转中的发电机不得使用帆布等物体遮盖。

3.3.7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不得与外电并联运行。

3.3.8 发电机组并联运行应满足频率、电压、相位、相序相同的条件。

3.3.9 并联线路两组以上时,应在全部进入空载状态后逐一供电。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全部已进入正常稳定运转,接到“准备并联”的信号后,调整柴油机转速,并应在同步瞬间合闸。

3.3.10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时,应先将需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停车的方法进行停机。如需全部停机则应先将负荷逐步切断,然后停机。

3.3.11 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不得在运转时移动发电机。

3.3.12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l0%。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恒定不变。

3.3.13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发电机频率变动范围不得超过±O.5Hz。

3.3.14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宜超过迟相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允许短时间内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3.3.15 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仪表及运转部件,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3.3.16 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开关,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3.3.17 发电机经检修后应进行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不得留有工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3.4 电动机

3.4.1 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绕组间和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绕线转子电动机还应检查转子绕组及滑环对地绝缘电阻。

3.4.2 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错相和失压保护装置。

3.4.3 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

2 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

3.4.4 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3.4.5 绕线式转子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更换。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有跳动和产生火花现象,并应定期检查电刷簧的压力确保可靠。

3.4.6 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

3.4.7 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范围应控制在-5%~ 10%之内。

3.4.8 电动机运行中不应异响、漏电,轴承温度应正常,电刷与滑环应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滑动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应为80℃,滚动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应为95℃。

3.4.9 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3.4.10 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应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3.4.11 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3.5 空气压缩机

3.5.1 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3.5.2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5.3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并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3.5.4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3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l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梭验一次。

3.5.5 空气压缩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内燃机燃油、润滑油应添加充足;电动机电源应正常;

2 各连接部位应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管路不得有漏气现象;

3 各防护装置应齐全良好,贮气罐内不得有存水;

4 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5.6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应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并应确保符合要求;空气压缩机应在运转正常后,逐步加载。

3.5.7 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连接好,并应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再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

3.5.8 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气阀、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不得有异响或过热现象。

3.5.9 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次~2次。

3.5.10 正常运转后,应经常观察各种仪表读数,并应随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3.5.11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应在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继续作业:

1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转速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 安全防护、压力控制装置及电气绝缘装置失效。

3.5.12 运转中,因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再进行加水作业。

3.5.13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应在无载荷状态下重新启动。

3.5.14 空气压缩机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再分离主离台器,最后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5 空气压缩机停机后,在离岗前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

3.5.16 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面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保护工作。

3.6 10kV以下配电装置

3.6.1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3.6.2 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不得有渗漏,油位、油质应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应正确,传动机构应灵活可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步性进行检查。

3.6.3 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应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3.6.4 隔离开关应每季度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和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不应松动;刀型开关不应变形、损伤,应接触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 。

3.6.5 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阔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应确保完好无损。

3.6.6 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3.6.7 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3.6.8 电箱及配电线路的布置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的规定。

4 建筑起重机械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4.1.2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4.1.3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1.4 建筑起重机械装拆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建筑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1.5 建筑起重机械的装拆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4.1.6 建筑起重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按本规程第3.2节、3.4节、3.6节和附录C的规定执行。

4.1.7 选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其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等应与建筑工程相匹配。

4.1.8 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4.1.9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筑物等现场环境以及起吊重物进行全面了解。

4.1.10 建筑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物体上应有鲜明的色彩标志。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殛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司机、信号司索工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执行。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4.1.13 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4.1.14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1.15 在风速达到12.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并应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进行作业。

4.1.16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4.1.17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4.1.18 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4.1.19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60°,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4.1.20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4.1.21 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

4.1.22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然后进行检修。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4.1.23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4.1.2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1.25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

4.1.26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扎。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表4.1.26的规定,绳卡间距应是6倍~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次紧固,并宜拧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建筑机械使用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1)

4.1.27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钢丝绳报废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执行。

4.1.28 在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引导钢丝绳,不得给正在运转的钢丝绳涂抹润滑脂。

4.1.29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及超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4.1.30 建筑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永久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 销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4.1.3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当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

1 裂纹;

2 制动器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

3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4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4.1.32 建筑起重机械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

1 裂纹;

2 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40%;

3 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50%;

4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

4.2 履带式起重机

4.2.1 起重机械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

,起重机械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2.2 超重机械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 燃油、润精油、液压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 在回转空间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4.2.3 起重机械启动前应将主离台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应按本规程第3.2节规定启动内燃机。

4.2.4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应在运转正常后接合主离合器,空载运转时,应按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制动器,应在确认正常后作业。

4.2.5 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度。

4.2.6 起重机械变幅应缓慢平稳,在起重臂未停稳前不得变换挡位。

4.2.7 起重机械工作时,在行走、起升、回转及变幅四种动作中,应只允许不超过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当负荷超过该工况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时,应慢速升降重物,严禁超过两种动作的复台操作和下降起重臂。

4.2.8 在重物起升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控制起升高度,防止吊钩冒顶。当重物悬停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4.2.9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10 起重机械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

4.2.11 超重机械不宜长距离负载行驶。起重机械负载时应缓慢行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70%,起重臂应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

4.2.12 起重机械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止,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在坡道上严禁带载回转。

4.2.13 作业结束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应降至40° ~60° 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关停内燃机,并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4.2.14 起重机械转移工地,应采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 °;超重机械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止、变幅等机构制动,应采用木楔楔紧履带两端,并应绑扎牢固;吊钩不得悬空摆动。

4.2.15 起重机械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

4.2.16 起重机械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应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垫板保护,机械在上面行走时不得转弯。

4.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4.3.1 起重机械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符合起重时的受力要求;起重机械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3.2 起重机械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 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6 起重臂应可靠搁置在支架上。

4.3.3 起重机械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应按本规程第3.2节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应在怠速运转3min~5min后进行中高速运转,并应在检查各仪表指示值,确认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液压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作业。

4.3.4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插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3.5 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时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应先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之后,再调整支腿。

4.3.6 起重作业前,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起升高度,并应按起重性能曲线,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应估计吊索长度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起吊空间。

4.3.7 起重臂顺序伸缩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下降吊钩。当制动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4.3.8 汽车式起重机变幅角度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3.9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汽车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3.10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

4.3.11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4.3.12 当重物在空中需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

4.3.13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向下变幅,同时严禁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3.14 起重机械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应避免急剧回转或急停,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4.3.15 超重机械带载行走时,道路应平坦坚实,载荷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而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4.3.16 作业后,应先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使用钢丝绳挂牢;车架尾部两撑杆应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应采用螺母固定;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应插入销孔,并应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作室门。

4.3.17 起重机械行驶前,应检查确认各支腿收存牢固,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发动机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当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4.3.18 起重机械应保持中速行驶,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指挥。

4.3.19 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员站立或蹲坐,不得堆放物件。

4.4 塔式起重机

4.4.1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承载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要求;

2 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应为公称值的l/1000,且不得超过±3mm;

3 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 /1000;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上回转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lOOmm;

4 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与另一侧轨道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接头两端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 距轨道终端1m处应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块,安装位置应保证塔机在与缓冲止挡器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大于1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线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6 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4.4.2 塔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现行行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 JGJ/T 187的规定。

4.4.3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排水通畅,并应按专项方案与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4.4 塔式起重机应在其基础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

4.4.5 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高位塔式起重机应设置防雷装置。

4.4.6 装拆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基础、路基和轨道铺设应符合技术要求;

2 应对所装拆塔式起重机的各机构、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3 应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支撑(爬爪)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完好工况;

4 装拆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

5 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械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满足装拆作业的安全要求;

6 装拆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7 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应符合要求。

4.4.7 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4.4.8 装拆人员应熟悉装拆工艺,遵守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不得自行处理。

4.4.9 装拆顺序、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应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

4.4.10 塔式起重机高强度螺栓应由专业厂家制造,并应有合格证明。高强度螺栓严禁焊接。安装高强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预紧。

4.4.11 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到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应将已装拆的部件固定牢靠,并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停止作业。

4.4.12 塔式起重机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应配置齐全。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应安装牢固。

4.4.13 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崩正常方法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按照技术部门重新批准的拆卸方案执行。

4.4.14 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应分阶段检查验收。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4/1000。

4.4.15 塔式起重机升降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

2 升降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3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电缆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4 升降作业前,应对液压系统进行检查和试机,应在空载状态下将液压缸活塞杆伸缩3次~4次,检查无误后,再将液压缸话塞杆通过顶升梁借助顶升套架的支撑,顶起载荷lOOmm~150mm,停lOmin,观察液压缸载荷是否有下滑现象;

5 升降作业时,应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要求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将回转机构制动。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轴)拆卸困难时,应将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轴)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人,再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拆卸。不得用旋转起重臂的方法松动螺栓(销轴);

6 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及时插上安全销,才能继续升降作业;

7 升降作业完毕后,应按规定扭力紧固各连接螺栓,应将液压操纵杆扳到中间位置,并应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4.16 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着建筑物的锚固点的承载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技术要求。附着装置的布置方式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当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 附着杆件与附着支座(锚固点)应采取销轴铰接;

3 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时,应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利用附着杆件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 /1000;

4 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时,各道附着装置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超过10°;

5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并应箍紧塔身;

6 塔身顶升到规定附着间距时,应及时增设附着装置。塔身高出附着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塔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附着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8 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附着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附着装置;

9 附着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应有专人负责;

10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作固定式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4.4.17 塔式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爬升作业时,信号联络应通畅;

2 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塔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3 塔式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及时固定在结构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4 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塔身固定间距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5 应对设置内爬升框架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复核,并应根据计算结果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4.4.18 雨天后,对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检查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钢轨的平直度、轨道基础的沉降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应检查混凝土基础不均匀沉降。

4.4.19 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应定期对塔式起重机各工作机构、所有安全装置、制动器的性能及磨损情况、钢丝绳的磨损及绳端固定、液压系统、润滑系统、螺栓销轴连接处等进行检查。

4.4.20 配电箱应设置在距塔式起重机3m范围内或轨道中部,且明显可见;电箱中应设置带熔断式断路器及塔式起重机电源总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4.4.21 塔式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4.4.22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并可能互相干涉时,应制定群塔作业方案;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4.4.23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不得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将夹轨器崮定。

4.4.24 塔式起重机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应正常;

2 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3 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规定;

4 各部位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5 钢丝绳磨损应在规定范围内,滑轮穿绕应正确;

6 供电电缆不得破损。

4.4.25 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接通电源后,应检查并确认不得有漏电现象。

4.4.26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并确认运转正常,不得有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4.27 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塔式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4.4.28 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不得越挡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运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4.4.29 在提升吊钩、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4.30 动臂式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动作应单独进行;允许带载变幅的动臂式塔式起重机,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不得增加幅度。

4.4.31 重物就位时,应采用慢就位工作机构。

4.4.32 重物水平移动时,重物底部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

4.4.33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1.5圈。

4.4.34 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重复放松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位置。

4.4.35 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塔式起重机,不得长时问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4.4.36 遇大风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塔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4.4.37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作室时,应切断电源。

4.4.38 塔式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不得超员,专用电梯断绳保护装置应灵敏有效。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39 在非工作状态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回转部分应能自由旋转;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组顶部宜上升到距起重臂底面2m~3m处。

4.4.40 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障碍灯。

4.4.41 检修人员对高空部位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检修时,应系好安全带。

4.4.42 停用的塔式起重机的电动机、电气柜、变阻器箱及制动器等应遮盖严密。

4.4.43 动臂式和未附着塔式起重机及附着以上塔式起重机桁架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5 桅杆式起重机

4.5.1 桅杆式起重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的规定进行设计,确定其使用范围及工作环境。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4.5.3 专项方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

2 编制依据;

3 施工计划;

4 施工技术参数、工艺流程;

5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 劳动力计划;

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5.4 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应符合本规程第4.7节的有关规定。

4.5.5 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应按使用说明书和装拆方案进行。

4.5.6 桅杆式起重机的基础应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4.5.7 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 ° ,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地锚不得使用膨胀螺栓、定滑轮。

4.5.8 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设置绝缘材料搭设的护线架。

4.5.9 桅杆式起重机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使用前应组织验收。

4.5.10 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机构工作正常后,继续起吊。

4.5.11 在起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重物前,应安排专人检查地锚的牢固程度。起吊时,缆风绳应受力均匀,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4.5.12 作业时,桅杆式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4.5.13 桅杆式起重机移动时,应用满足承重要求的枕术排和滚杠垫在底座,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桅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4.5.14 缆风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起升、锚固、吊索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4.6 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4.6.1 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4.6.2 门式起重机的电缆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4.6.3 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的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止人员及吊具钢丝绳与滑线意外接触。

4.6.4 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不得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4.6.5 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机械结构外观应正常,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2 钢丝绳外表情况应良好,绳卡应牢固;

3 各安全限位装置应齐全完好。

4.6.6 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并应确认无漏电现象;上、下操作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4.6.7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

4.6.8 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4.6.9 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6.10 吊运路线不得从人员、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4.6.11 吊运重物应平稳,慢速,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5m以上距离。不得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4.6.12 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保持同步,发现偏移应及时停止作业,调整修理后继续使用。

4.6.13 作业中,人员不得从一台桥式起莺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

4.6.14 操作人员进入桥架前应切断电源。

4.6.15 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修复后使用。

4.6.16 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4.6.17 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应关闭并锁好操作室门窗。

4.6.18 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链条、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4.6.19 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6.20 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lOOmm时停止上升,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再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电动葫芦应设有防雨棚。

4.6.21 电动葫芦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防止冲顶。

4.6.22 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4.6.23 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继续使用。

4.6.24 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站立位置的后方应有2m的空地,并应能正确操作电钮。

4.6.25 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4.6.26 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4.6.27 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

4.6.28 作业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7 卷扬机

4.7.1 卷扬机地基与基础应平整、坚实,场地应排水畅通,地锚应设置可靠。卷扬机应搭设防护棚。

4.7.2 操作人员的位置应在安全区域,视线应良好。

4.7.3 卷扬机卷筒中心线与导向滑轮的轴线应垂直,且导向滑轮的轴线应在卷筒中心位置,钢丝绳的出绳偏角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建筑机械使用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2)

4.7.4 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的连接应牢固,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装置、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并确认全部合格后再使用。

4.7.5 卷扬机至少应装有一个常闭式制动器。

4.7.6 卷扬机的传动部分及外露的运动件应设防护罩。

4.7.7 卷扬机应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安装能迅速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并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4.7.8 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不得少于3圈。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可靠。不得用手拉钢丝绳的方法卷绕钢丝绳。

4.7.9 钢丝绳不得与机架、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4.7.10 建筑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4.7.11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不得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4.7.12 作业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3 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失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再使用。

4.7.14 作业中停电时,应将控制手柄或按钮置于零位,并应切断电源,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5 作业完毕,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8 并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

4.8.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井架、龙门架必须具有下列安全装置:

1 上料口防护棚;

2 层楼安全门、吊篮安全门、首层防护门;

3 断绳保护装置或防坠装置;

4 安全停靠装置;

5 起重量限制器;

6 上、下限位器;

7 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

8 信号装置;

9 缓冲器。

4.8.2 卷扬机应符合本规程第4.7节的有关规定。

4.8.3 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缆风绳不得使用钢筋、钢管。

4.8.4 提升机的制动器应灵敏可靠。

4.8.5 运行中吊篮的四角与井架不得互相擦碰,吊篮各构件连接应牢固、可靠。

4.8.6 井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不得和脚手架连接。

4.8.7 不得使用吊篮载人,吊篮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

4.8.8 作业后,应检查钢丝绳、滑轮、滑轮轴和导轨等,发现异常磨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8.9 下班前,应将吊篮降到最低位置,各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9 施工升降机

4.9.1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当使用说明书无要求时,应经专项设计计算,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0mm,场地应排水通畅。

4.9.2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纵向中心线至建筑物外墙面的距离宜选用使用说明书中提供的较小的安装尺寸。

4.9.3 安装导轨架时,应采用经纬仪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建筑机械使用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3)

4.9.4 导轨架自由高度、导轨架的附墙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墙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墙点高度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9.5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专用开关箱,馈电容量应满足升降机直接启动的要求,生产厂家配置的电气箱内应装设短路、过载、错相、断相及零位保护装置。

4.9.6 施工升降机周围应设置稳固的防护围栏。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门。全行程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4.9.7 施工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中时,各楼层门应封闭并应有电气连锁装置。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施工升降机,在全行程上应有足够的照明,并应装设明亮的楼层编号标志灯。

4.9.8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应在标定期限内使用,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防坠安全器。

4.9.9 施工升降机使用前,应进行坠落试验。施工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吊笼坠落试验制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的规定。防坠安全器试验后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复位。

4.9.10 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结构不得有变形,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2 齿条与齿轮、导向轮与导轨应接合正常;

3 钢丝绳应固定良好,不得有异常磨损;

4 运行范围内不得有障碍;

5 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4.9.1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供电系统、接地装置安全有效,控制开关应在零位。电源接通后,应检查并确认电压正常。应试验并确认各限位装置、吊笼、围护门等处的电气连锁装置良好可靠,电气仪表应灵敏有效。作业前应进行试运行,测定各机构制动器的效能。

4.9.12 施工升降机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应定期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力矩应达到使用说明书要求。

4.9.13 吊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不得超载运行。

4.9.14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应鸣笛示警。在施工升降机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4.9.15 施工升降机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吊笼就近停靠楼层,排除故障后再继续运行。在运行中发现电气失控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打开急停按钮。

4.9.16 在风速达到20m/s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雾天气以及导轨架、电缆等结冰时,施工升降机应停止运行,并将吊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后,应对施工升降机各有关安全装置等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运行。

4.9.17 施工升降机运行到最上层或最下层时,不得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9.18 当施工升降机在运行中由于断电或其他原因而中途停止时,可进行手动下降,将电动机尾端制动电磁铁手动释放拉手缓缓向外拉出,使吊笼缓慢地向下滑行。吊笼下滑时,不得超过额定运行速度,手动下降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操纵。

4.9.19 当需在吊笼的外面进行检修时,另外一个吊笼应停机配合,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应有专人监护。

4.9.20 作业后,应将吊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帛笼门和围护门。

5 土石方机械5.1 一般规定

5.1.1 土石方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第3.4节和附录C的规定。

5.1.2 机械进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上部净空和下部承载能力,确保机械安全通过。

5.1.3 机械通过桥梁时,应采用低速挡慢行,在桥面上不得转向或制动。

5.1.4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5 作业中,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5.1.6 机械运行中,不得接触转动部位。在修理工作装置时,应将工作装置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将悬空工作装置垫上垫木。

5.1.7 在电杆附近取土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大小应根据电杆结构、掩埋深度和土质情况由技术人员确定。

5.1.8 机械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5.1.9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

1 填挖医士体不稳定,土体有可能坍塌;

2 地面涌水冒浆,机械陷车,或因雨水机械在坡道打滑:

3 遇大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

4 施工标志及防护设施被损坏;

5 工作面安全净空不足。

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固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1.11 雨期施工时,机械应停放在地势较高的坚实位置。

5.1.12 机械作业不得破坏基坑支护系统。

5.1.13 行驶或作业中的机械,除驾驶室外的任何地方不得有乘员。

5.2 单斗挖掘机

5.2.1 单斗挖掘机的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松软地面应用枕木或垫板垫实,沼泽或淤泥场地应进行路基处理,或更换专用湿地履带。

5.2.2 轮胎式挖掘机使用前应支好支腿,并应保持水平位置,支腿应置于作业面的方向,转向驱动桥应置于作业面的后方。履带式挖掘机的驱动轮应置于作业面的后方。采用液压悬挂装置的挖掘机,应锁住两个悬挂液压缸。

5.2.3 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照明、信号及报警装置等应齐全有效;

2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应符合规定;

3 各铰接部分应连接可靠;

4 液压系统不得有泄漏现象;

5 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5.2.4 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应发出信号,确认安全后启动设备。

5.2.5 启动后,应先使液压系统从低速到高速空载循环10min~20min,不得有吸空等不正常噪声,并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再接合主离合器,再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操纵各工作机构并测试各制动器,确认正常后开始作业。

5.2.6 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行走机构应制动,履带或轮胎应揳紧。

5.2.7 平整场地时,不得用铲斗进行横扫或用铲斗对地面进行夯实。

5.2.8 挖掘岩石时,应先进行爆破。挖掘冻土时,应采用破冰锤或爆破法使冻土层破碎。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或用单边斗齿硬啃。

5.2.9 挖掘机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应超过机械本身性能规定。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履带式挖掘机的履带与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Om,轮胎式挖掘机的轮胎与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5.2.10 在坑边进行挖掘作业,当发现有塌方危险时,应立即处理险情,或将挖掘机撤至安全地带。坑边不得留有伞状边沿及松动的大块石。

5.2.11 挖掘机应停稳后再进行挖土作业。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应使用回转制动器进行回转制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5.2.12 作业时,各操纵过程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铲斗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或履带。

5.2.13 斗臂在抬高及回转时,不得碰到坑、沟侧壁或其他物体。

5.2.14 挖掘机向运土车辆装车时,应降低卸落高度,不得偏装或砸坏车厢。回转时,铲斗不得从运输车辆驾驶室顶上越过。

5.2.15 作业中,当液压缸将伸缩到极限位置时,应动作平稳,不得冲撞极限块。

5.2.16 作业中,当需制动时,应将变速阀置于低速挡位置。

5.2.17 作业中,当发现挖掘力突然变化,应停机检查,不得在未查明原因前调整分配阀的压力。

5.2.18 作业中,不得打开压力表开关,且不得将工况选择阀的操纵手柄放在高速挡位置。

5.2.19 挖掘机应停稳后再反铲作业,斗柄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提斗应平稳。

5.2.20 作业中,履带式挖掘机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并应制动回转机构。坡道坡度不得超过机械允许的最大坡度。下坡时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挡滑行。

5.2.21 轮胎式挖掘机行驶前,应收回支腿并固定可靠,监控仪表和报警信号灯应处于正常显示状态。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工作装置应处于行驶方向,铲斗宜离地面1m。长距离行驶时,应将回转制动板踩下,并应采用固定销锁定回转平台。

5.2.22 挖掘机在坡道上行走时熄火,成立即制动,并应揳住履带或轮胎,重新发动后,再继续行走。

5.2.23 作业后,挖掘机不得停放在高边坡附近或填方区,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位置,并应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关闭操作室和机棚。

5.2.24 履带式挖掘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装运。短距离自行转移时,应低速行走。

5.2.25 保养或检修挖掘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

5.2.26 利用铲斗将底盘顶起进行检修时,应使用垫木将抬起的履带或轮胎垫稳,用术楔将落地履带或轮胎揳牢,然后再将液压系统卸荷,否则不得进入底盘下工作。

5.3 挖掘装载机

5.3.1 挖掘装载机的挖掘及装载作业应符台本规程第5.2节及第5.10节的规定。

5.3.2 挖掘作业前应先将装载斗翻转,使斗口朝地,并使前轮稍离开地面,踏下并锁住制动踏板,然后伸出支腿,使后轮离地并保持水平位置。

5.3.3 挖掘装载机在边坡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挖掘装载机轮胎距边坡缘的距离应大于1.5m。

5.3.4 动臂后端的缓冲块应保持完好;损坏时,应修复后使用。

5.3.5 作业时,应平稳操纵手柄;支臂下降时不宜中途制动。挖掘时不得使用高速挡。

5.3.6 应平稳回转挖掘装载机,并不得用装载斗砸实沟槽的侧面。

5.3.7 挖掘装载机移位时,应将挖掘装置处于中间运输状态,收起支腿,提起提升臂。

5.3.8 装载作业前,应将挖掘装置的回转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并应采用拉板固定。

5.3.9 在装载过程中,应使用低速挡。

5.3.10 铲斗提升臂在举升时,不应使用阀的浮动位置。

5.3.11 前四阀用于支腿伸缩和装载的作业与后四阀用于回转和挖掘的作业不得同时进行。

5.3.12 行驶时,不应高速和急转弯。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5.3.13 行驶时,支腿应完全收回,挖掘装置应固定牢靠,装载装置宜放低,铲斗和斗柄液压活塞杆应保持完全伸张位置。

5.3.14 挖掘装载机停放时间超过1h,应支起支腿,使后轮离地;停放时问超过ld时,应使后轮离地,并应在后悬架下面用垫块支撑。

5.4 推土机

5.4.1 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在沼泽地带作业时,应更换专用湿地履带板。

5.4.2 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不得进行碾碎石块的作业。

5.4.3 牵引其他机构设备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应牢崮可靠。在坡道或长距离牵引时,应采用牵引杆连接。

5.4.4 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各部件不得松动,应连接良好;

2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符合规定;

3 各系统管路不得有裂纹或泄漏;

4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履带的松紧度或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

5.4.5 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不得用拖、顶方式启动。

5.4.6 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液压系统,并确认运转芷常,当水温达到55℃、机油温度达到45℃时,全载荷作业。

5.4.7 推土机机械四周不得有障碍物,并确认安全后开动,工作时不得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

5.4.8 采用主离合器传动的推土机接合应平稳,起步不得过猛,不得使离合器处于半接合状态下运转;液力传动的推土机,应先解除变速杆的锁紧状态,踏下减速器踏板,变速杆应在低挡位,然后缓慢释放减速踏板。

5.4.9 在块石路面行驶时,应将履带张紧。当需要原地旋转或急转弯时,应采用低速挡。当行走机构夹人块石时,应采用正、反向往复行驶使块石排除。

5.4.10 在浅水地带行驶或作业时,应查明水深,冷却风扇叶不得接触水面。下水前和出水后,应对行走装置加注润滑脂。

5.4.11 推土机上、下坡或超过障碍物时应采用低速挡。推土机上坡坡度不得超过25 ° ,下坡坡度不得大于35 ° ,横向坡度不得大予10 ° 。在25 ° 以上的陡坡上不得横向行驶,并不得急转弯。上坡时不得换挡,下坡不得空挡滑行。当需要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进行填挖,使机身保持平衡。

5.4.12 在上坡途中,当内燃机突然熄灭,应立即放下铲刀,并锁住制动踏板。在推土机停稳后,将主离合器脱开,把变速杆放到空挡位置,井应用木块将履带或轮胎揳死后,重新启动内燃机。

5.4.13 下坡时,当推土机下行速度大于内燃机传动速度时,转向操纵的方向应与平地行走时操纵的方向相反,并不得使用制动器。

5.4.14 填淘作业驶近边坡时,铲刀不得越出边缘。后退时,应先换挡,后提升铲刀进行倒车。

5.4.15 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应小于2m。当大于2m时,应放出安全边坡,同时禁止用推土刀侧面推土。

5.4.16 推土或松土作业时,不得超载,各项操作应缓慢平稳,不得损坏铲刀、推土架、橙土器等装置;无液力变矩器装置的推土机,在作业中有超载趋势时,应稍微提升刀片或变换低速挡。

5.4.17 不得顶推与地基基础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桩等建筑物。顶推树木等物体不得倒向推土机及高空架设物。

5.4.18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Om;左右距离应大于1.5m。在狭窄道路上行驶时,未得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

5.4.19 作业完毕后,宜将推土机开到平坦安全的地方,并应将铲刀、松土器落到地面。在坡道上停机时,应将变速杆挂低速挡,接合主离合器,锁住制动踏板,并将履带或轮胎揳住。

5.4.20 停机时,应先降低内燃机转速,变速杆放在空挡,锁紧液力传动的变速杆,分开主离合器,踏下制动踏板并锁紧,在水温降到75℃以下,油温降到90℃以下后熄火。

5.4.21 推土机长途转移工地时,应采用平板拖车装运。短途行走转移距离不宜超过lOkm,铲刀距地面宜为400mm,不得用高速挡行驶和进行急转弯,不得长距离倒退行驶。

5.4.22 在推土机下面检修时,内燃机应熄火,铲刀应落到地面或垫稳。

5.5 拖式铲运机

5.5.1 拖式铲运机牵引使用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4节的有关规定。

5.5.2 铲运机作业时,应先采用松土器翻松。铲运作业区内不得有树根、大石块和大量杂草等。

5.5.3 铲运机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路面宽度应比铲运机宽度大2m。

5.5.4 启动前,应检查钢丝绳、轮胎气压、铲土斗及卸土板回缩弹簧、拖把万向接头、撑架以及各部滑轮等,并确认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液压式铲运机铲斗和拖拉机连接叉座与牵引连接块应锁定,各液压管路应连接可靠。

5.5.5 开动前,应使铲斗离开地面,机械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5.5.6 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桨上坐立。

5.5.7 多台铲运机联合作业时,各机之间前后距离应大于10m(铲土时应大于5m),左右距离应大于2m,并应遵守下坡让上坡、空载让重载、支线让干线的原则。

5.5.8 在狭窄地段运行时,未经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两机交会或超车时应减速,两机左右间距应大于0.5m。

5.5.9 铲运机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不得中途换挡,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行驶的横向坡度不得超过6

建筑机械使用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

,坡宽应大于铲运机宽度2m。

5.5.10 在新填筑的土堤上作业时,离堤坡边缘应大于1m。当需在斜坡横向作业时,应先将斜坡挖填平整,使机身保持平衡。

5.5.11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检修作业。在陡坡上不得转弯、倒车或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启动。下陡坡时,应将铲斗触地行驶,辅助制动。

5.5.12 铲土时,铲土与机身应保持直线行驶。助铲时应有助铲装置,并应正确开启斗门,不得切土过深。两机动作应协调配合,平稳接触,等速助铲。

5.5.13 在下陡坡铲土时,铲斗装满后,在铲斗后轮未达到缓坡地段前,不得将铲斗提离地面,应防铲斗快速下滑冲击主机。

5.5.14 在不平地段行驶时,应放低铲斗,不得将铲斗提升到高位。

5.5.15 拖拉陷车时,应有专人指挥,前后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确认安全后起步。

5.5.16 作业后,应将铲运机停放在平坦地面,并应将铲斗落在地面上。液压操纵的铲运机应将液压缸缩回,将操纵杆放在中间位置,进行清洁、润滑后,锁好门窗。

5.5.17 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应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拖式铲运机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5.18 修理斗门或在铲斗下检修作业时,应将铲斗提起后用销子或锁紧链条固定,再采用垫木将斗身顶住,并应采用木楔撰住轮胎。

5.6 自行式铲运机

5.6.1 自行式铲运机的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单行道宽度不宜小于5.5m。

5.6.2 多台铲运机联合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20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2m。

5.6.3 作业前,应检查铲运机的转向和制动系统,并确认灵敏可靠。

5.6.4 铲土或在利用推土机助铲时,应随时微调转向盘,铲运机应始终保持直线前进。不得在转弯情况下铲土。

5.6.5 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应踩下制动踏板辅助以内燃机制动,必要时可放下铲斗,以降低下滑速度。

5.6.6 转弯时。应采用较大回转半径低速转向,操纵转向盘不得过猛;当重载行驶或在弯道上、下坡时,应缓慢转向。

5.6.7 不得在大于15 ° 的横坡上行驶,也不得在横坡上铲土,

5.6.8 沿沟边或填方边坡作业时,轮胎离路肩不得小于0.7m,并应放低铲斗,降速缓行。

5.6.9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检修作业。遇在坡道上熄火时,应立即制动,下降铲斗,把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然后启动内燃机。

5.6.10 穿越泥泞或松软地面时,铲运机应直线行驶,当一侧轮胎打滑时,可踏下差速器锁止踏板。当离开不良地面时,应停止使用差速器锁止踏板。不得在差速器锁止时转弯。

5.6.11 夜问作业时,前后照明应齐全完好,前大灯应能照至30m;非作业行驶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5.17条的规定。

5.7 静作用压路机

5.7.1 压路机碾压的工作面,应经过适当平整,对新填的松软土,应先用羊足碾或打夯机逐层碾压或夯实后,再用压路机碾压。

5.7.2 工作地段的纵坡不应超过压路机最大爬坡能力,横坡不应大于20 ° 。

5.7.3 应根据碾压要求选择机种。当光轮压路机需要增加机重时,可在滚轮内加砂或水。当气温降至O℃及以下时,不得用水增重。

5.7.4 轮胎压路机不宜在大块石基层上作业。

5.7.5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滚轮的刮泥板应平整良好,各紧固件不得松动;轮胎压路机应检查轮胎气压,确认正常后启动。

5.7.6 启动后,应检查制动性能及转向功能并确认灵敏可靠。开动前,压路机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或人员。

5.7.7 不得用压路机拖拉任何机械或物件。

5.7.8 碾压时应低速行驶。速度宜控制在3km/m~4km/h范围内,在一个碾压行程中不得变速。碾压过程中应保持正确的行驶方向,碾压第二行时应与第一行重叠半个滚轮压痕。

5.7.9 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在滚轮停止运动后进行。不得将换向离合器当作制动器使用。

5.7.10 在新建场地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向两侧碾压。碾压时,距场地边缘不应少于0.5m。

5.7.11 在坑边碾压施工时,应由里侧向外侧碾压,距坑边不应少于1m。

5.7.12 上下坡时,应事先选好挡位,不得在坡上换挡,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5.7.13 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不得纵队行驶。

5.7.14 在行驶中,不得进行修理或加油。需要在机械底部进行修理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刹车制动,并揳住滚轮。

5.7.15 对有差速器锁定装置的三轮压路机,当只有一只轮子打滑时,可使用差速器锁定装置,但不得转弯。

5.7.16 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场地,不得停放在软土路边缘及斜坡上,并不得妨碍交通,并应锁定制动。

5.7.17 严寒季节停机时,宜采用木板将滚轮垫离地面,应防止滚轮与地面冻结。

5.7.18 压路机转移距离较远时,应采用汽车或平板拖车装运。

5.8 振动压路机

5.8.1 作业时,压路机应先起步后起振,内燃机应先置于中速,然后再调至高速。

5.8.2 压路机换向时应先停机;压路机变速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

5.8.3 压路机不得在坚实的地面上进行振动。

5.8.4 压路机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碾压1遍~2遍后再振动碾压。

5.8.5 压路机碾压时,压路机振动频率应保持一致。

5.8.6 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应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

5.8.7 上下坡时或急转弯时不得使用快速挡。铰接式振动压路机在转弯半径较小绕圈碾压时不得使用快速挡。

5.8.8 压路机在高速行驶时不得接合振动。

5.8.9 停机时应先停振,然后将换向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变速器置于空挡,最后拉起手制动操纵杆。

5.8.10 振动压路机的使用除应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程第5.7节的有关规定。

5.9 平地机

5.9.1 起伏较大的地面宜先用推土机推平,再用平地机平整。

5.9.2 平地机作业区内不得有树根、大石块等障碍物。

5.9.3 作业前应按本规程第5.2.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5.9.4 平地机不得用于拖拉其他机械。

5.9.5 启动内燃机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并应符合要求。

5.9.6 开动平地机时,应鸣笛示意,并确认机械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及行人,用低速挡起步后,应测试并确认制动器灵敏有效。

5.9.7 作业时,应先将刮刀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再下降刮刀铲土。铲土时,应根据铲土阻力大小,随时调整刮刀的切土深度。

5.9.8 刮刀的回转、铲土角的调整及向机外侧斜,应在停机时进行;刮刀左右端的升降动作,可在机械行驶中调整。

5.9.9 刮刀角铲土和齿耙松地时应采用一挡速度行驶;刮土和平整作业时应用二、三挡速度行驶。

5.9.10 土质坚实的地面应先用齿耙翻松,翻松时应缓慢下齿。

5.9.11 使用平地机清除积雪时,应在轮胎上安装防滑链,并应探明工作面的深坑、沟槽位置。

5.9.12 平地机在转弯或调头时,应使用低速挡;在正常行驶时,应使用前轮转向;当场地特别狭小时,可使用前后轮同时转向。

5.9.13 平地机行驶时,应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位黄,并将刮刀斜放,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5.9.14 平地机作业中变矩器的油温不得超过120℃。

5.9.15 作业后,平地机应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场地,刮刀应落在地面上,手制动器应拉紧。

5.10 轮胎式装载机

5.10.1 装载机与汽车配合装运作业时,自卸汽车的车厢容积应与装载机铲斗容量相匹配。

5.10.2 装载机作业场地坡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5.10.3 轮胎式装载机作业场地和行驶道路应平坦坚实。在石块场地作业时,应在轮胎上加装保护链条。

5.10.4 作业前应按本规程第5.2.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5.10.5 装载机行驶前,应先鸣笛示意,铲斗宜提升离地0.5m。装载机行驶过程中应测试制动器的可靠性。装载机搭乘人员应符合规定。装载机铲斗不得载人。

5.10.6 装载机高速行驶时应采用前轮驱动;低速铲装时,应采用四轮驱动。铲斗装载后升起行驶时,不得急转弯或紧急制动。

5.10.7 装载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5.10.8 装载机的装载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装载机铲斗应从正面铲料,铲斗不得单边受力。装载机应低速缓慢举臂翻转铲斗卸料。

5.10.9 装载机操纵手柄换向应平稳。装载机满载时,铲臂应缓慢下降。

5.10.10 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时,应把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当推进阻力增大时,可稍微提升铲臂。

5.10.11 当铲臂运行到上下最大限度时,应立即将操纵杆回到空挡位置。

5.10.12 装载机运载物料时,铲臂下铰点宜保持离地面0.5m,并保持平稳行驶。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时,不得运输物料。

5.10.13 铲装或挖掘时,铲斗不应偏载。铲斗装满后,应先举臂,再行走、转向、卸料。铲斗行走过程中不得收斗或举臂。

5.10.14 当铲装阻力较大,出现轮胎打滑时,应立即停止铲装,排除过载后再铲装。

5.10.15 在向汽车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如汽车驾驶窒顶无防护,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5.10.16 向汽车装料,宜降低铲斗高度,减小卸落冲击。汽车装料不得偏载、超载。

5.10.17 装载机在坡、沟边卸料时,轮胎离边缘应保留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宜大于1.5m;铲斗不宦伸出坡、沟边缘。在大于3° 的坡面上,装载机不得朝下坡方向俯身卸料。

5.10.18 作业时,装载机变矩器油温不得超过110℃,超过时,应停机降温。

5.10.19 作业后,装载机应停放在安全场地,铲斗应平放在地面上,操纵杆应置于中位,制动应锁定。

5.10.20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0.21 装载机铲臂升起后,在进行润滑或检修等作业时,应先装好安全销,或先采取其他措施支住铲臂。

5.10.22 停车时,应使内燃机转速逐步降低,不得突然熄火,应防止液压油因惯性冲击而溢出油箱。

5.11 蛙式夯实机

5.11.1 蛙式夯实机宜适用于夯实灰土和素土。蛙式夯实机不得冒雨作业。

5.11.2 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漏电保护器应灵敏有效,接零或接地及电缆线接头应绝缘照好;

2 传动皮带应松紧合适,皮带轮与偏心块应安装牢固;

3 转动部分应安装防护装置,并应进行试运转,确认正常;

4 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四芯橡皮护套软电缆。电缆线长不应大于50m。

5.11.3 夯实机肩动后,应检查电动机旋转方向,错误时应倒换相线。

5.11.4 作业时,夯实机扶手上的按钮开关和电动机的接线应绝缘良好。当发现有漏电现象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5.11.5 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并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并应保持3m~4m的余量。

5.11.6 作业时,不得夯击电缆线。

5.11.7 作业时,应保持夯实机平衡,不得用力压扶手。转弯时应用力平稳,不得急转弯。

5.11.8 夯实填高松软土方时,应先在边缘以内100mm~150mm务实2遍~3遍后,再夯实边缘。

5.11.9 不得在斜坡上夯行,以防夯头后折。

5.11.10 夯实房心土时,夯板应避开钢筋混凝土基础及地下管道等地下物。

5.11.11 在建筑物内部作业时,夯板或偏心块不得撞击墙壁。

5.11.12 多机作业时,其平行闻距不得小于5m,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m。

5.11.13 夯实机作业时,夯实机四周2m范围内,不得有非夯实机操作人员。

5.11.14 务实机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时,应停机降温。

5.11.15 作业时,当夯实机有异常响声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5.11.16 作业后,应切断电源,卷好电缆线,清理夯实机。夯实机保管应防水防潮。

5.12 振动冲击夯

5.12.1 振动冲击夯适用于压实黏性土、砂及砾石等散状物料,不得在水泥路面和其他坚硬地面作业。

5.12.2 内燃机冲击夯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有足够的润滑油,油门控制器应转动灵活。

5.12.3 内燃机冲击夯启动后,应逐渐加大油门,夯机跳动稳定后开始作业。

5.12.4 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正确掌握夯机,不得倾斜,手把不宜握得过紧,能控制夯机前进速度即可。

5.12.5 正常作业时,不得使劲往下压手把,以免影响夯机跳起高度。夯实松软土或上坡时,可将手把稍向下压,并应能增加夯机前进速度,

5.12.6 根据作业要求,内燃冲击夯应通过调整油门的大小,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夯机振动频率。

5.12.7 内燃冲击夯不宜在高速下连续作业。

5.12.8 当短距离转移时,应先将冲击夯手把稍向上抬起,将运转轮装入冲击夯的挂钩内,再压下手把,使重心后倾,再推动手把转移冲击夯。

5.12.9 振动冲击夯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程第5.11节的规定。

5.13 强夯机械

5.13.1 担任强穷作业的主机,应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当选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时,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

5.13.2 强夯机械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使用。

5.13.3 夯机驾驶室挡风玻璃前应增设防护网。

5.13.4 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夯机着地部位的场地不平度不得超过100mm。

5.13.5 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起重臂仰角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13.6 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不得提锤。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lOOmm~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确认可靠后作业。

5.13.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5.13.8 夯锤起吊后,地面操作人员应迅速撤至安全距离以外,非强夯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夯点30m范围内。

5.13.9 夯锤升起如超过脱钩高度仍不能自动脱钩时,起重指挥成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将夯锤落下,应查明原因并正确处理后继续施工。

5.13.10 当夯锤留有的通气孔在作业中出现堵塞现象时,应及时清理,并不得在锤下作业。

5.13.11 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黏土产生的锤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5.13.12 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前,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0mm。

5.13.13 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在坚实稳固的地面上。在非作业时,不得将锤悬挂在空中。

6 运输机械6.1 一般规定

6.1.1 各类运输机械应有完整的机械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1.2 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车辆的各总成、零件、附件应按规定装配齐全,不得有脱焊、裂缝等缺陷。螺栓、铆钉连接紧固不得松动、缺损;

2 各润滑装置应齐全并应清沽有效;

3 离台器应结台平稳、工作可靠、操作灵活,踏板行程应符合规定;

4 制动系统各部件应连接可靠,管路畅通;

5 灯光、喇叭、指示仪表等应齐全完整;

6 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

7 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

8 燃油箱应加锁;

9 运输机械不得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现象。

6.1.3 运输机械启动后,应观察各仪表指示值,检查内燃机运转情况,检查转向机构及制动器等性能,并确认正常,当水温达到40℃以上、制动气压达到安全压力以上时,应低挡起步。起步时应检查周边环境,并确认安全。

6.1.4 装载的物品应捆绑稳固牢靠,整车重心高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轮式机具和圆形物件装运时应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6.1.5 运输机械不得人货混装,运输过程中,料斗内不得载人。

6.1.6 运输超限物件时,应事先勘察路线,了解空中、地面上、地下障碍以及道路、桥梁等通过能力,并应制定运输方案,应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接规定路线行驶。超限部分白天应插警示旗,夜间应挂警示灯。装卸人员及电工携带工具随行,保证运行安全。

6.1.7 运输机械水温未达到70℃时,不得高速行驶。行驶中变速应逐级增减挡位,不得强推硬拉。前进和后退交替时,应在运输机械停稳后换挡。

6.1.8 运输机械行驶中,应随时观察仪表的指示情况,当发现机油压力低于规定值,水温过高,有异响、异味等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应排除故障后继续运行。

6.1.9 运输机械运行时不得超速行驶,并应保持安全距离。进入施工现场应沿规定的路线行进。

6.1.10 车辆上、下坡应提前换入低速挡,不得中途换挡。下坡时,应以内燃机变速箱阻力控制车速,必要时,可间歇轻踏制动器。严禁空挡滑行。

6.1.11 在泥泞、冰雪道路上行驶时,应降低车速,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6.1.12 车辆涉水过河时,应先探明水深、流速和水底情况,水深不得超过排气管或曲轴皮带盘,并应低速直线行驶,不得在中途停车或换捎。涉水后,应缓行一段路程,轻踏制动器使浸水的制动片上的水分蒸发掉。

6.1.13 通过危险地区时,应先停车检查,确认可以通过后,应由有经验人员指挥前进。

6.1.14 运载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时,应使用专用车辆按相应的安全规定远输,并应有专业随车人员。

6.1.15 爆破器材的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法规《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的要求。起爆器材与炸药、不同种类的炸药严禁同车运输。车箱底部应铺软垫层,并应有专业押运人员,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在人口稠密处、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车厢应用帆布覆盖并设置明显标志。

6.1.16 装运氧气瓶的车厢不得有油污,氧气瓶严禁与油料或乙炔气瓶混装。氧气瓶上防振胶圈应齐全,运行过程中,氧气瓶不得滚动及相互撞击。

6.1.17 车辆停放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门。在下坡道停放时应挂倒挡,在上坡道停放时应挂一挡,并应使用三角术楔等撰紧轮胎。

6.1.18 平头型驾驶室需前倾时,应清理驾驶室内物件,关紧车门后前倾并锁定。平头型驾驶室复位后,应检查并确认驾驶室已锁定。

6.1.19 在车底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揳牢。

6.1.20 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专业人员驾驶,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事先报经公安、公路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6.2 自卸汽车

6.2.1 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应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各节液压缸表面应保持清洁。

6.2.2 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顶升前,应拔出车厢固定锁。作业后,应及时插人车厢固定锁。固定锁应无裂纹,插入或拔出应灵活、可靠。在行驶过程中车厢挡板不得自行打开。

6.2.3 自卸汽车配合挖掘机、装载机装料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10.15条规定,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

6.2.4 卸料时应听从现场专业人员指挥,车厢上方不得有障碍物,四周不得有人员来往,并应将车停稳。举升车厢时,应控制内燃机中速运转,当车厢升到顶点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减少车厢振动。不得边卸边行驶。

6.2.5 向坑洼地区卸料时,应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在斜坡上不得侧向倾卸。

6.2.6 卸完料,车厢应及时复位,自卸汽车应在复位后行驶。

6.2.7 自卸汽车不得装运爆破器材。

6.2.8 车厢举升状态下,应将车厢支撑牢靠后,进入车厢下面进行检修、润滑等作业。

6.2.9 装运混凝土或黏性物料后,应将车厢清洗干净。

6.2.10 自卸汽车装运散料时,应有防止散落的措施。

6.3 平板拖车

6.3.1 拖车的制动器、制动灯、转向灯等应配备齐全,并应与牵引车的灯光信号同时起作用。

6.3.2 行车前,应检查并确认拖挂装置、制动装置、电缆接头等连接良好。

6.3.3 拖车装卸机械时,应停在平坦坚实处,拖车应制动并用三角木揳紧车胎。装车时应调整好机械在车厢上的位置,各轴负荷分配应合理。

6.3.4 平板拖车的跳板应坚实,在装卸履带式起重机、挖掘机、压路机时,跳板与地面夹角不宜大于15。;在装卸履带式推土机、拖拉机时,跳板与地面夹角不宜大于25。。装卸时应由熟练的驾驶人员操作,并应统一指挥。上、下车动作应平稳,不得在跳板上调整方向。

6.3.5 装运履带式起重机时,履带式起重机起重臂应拆短,起重臂向后,吊钩不得自由晃动。

6.3.6 推土机的铲刀宽度超过平板拖车宽度时,应先拆除铲刀后再装运。

6.3.7 机械装车后,机械的制动器应锁定,保险装置应锁牢,履带或车轮应揳紧,机械应绑扎牢固。

6.3.8 使用随车卷扬机装卸物件时,应有专人指挥,拖车应制动锁定,并应将车轮揳紧,防止在装卸时车辆移动。

6.3.9 拖车长期停放或重车停放时间较长时,应将平板支起,轮胎不应承压。

6.4 机动翻斗车

6.4.1 机动翻斗车驾驶员应经考试合格,持有机动翻斗车专用驾驶证上岗。

6.4.2 机动翻斗车行驶前,应检查锁紧装置,并应将料斗锁牢。

6.4.3 机动翻斗车行驶时,不得用离合器处于半结合状态来控制车速。

6.4.4 在路面不良状况下行驶时,应低速缓行。机动翻斗车不得靠近路边或沟旁行驶,井应防侧滑。

6.4.5 在坑沟边缘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挡块。车辆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不得冲撞挡块。

6.4.6 上坡时,应提前换入低挡行驶;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转弯时,应先减速,急转弯时,应先换入低挡。机动翻斗车不宜紧急刹车,应防止向前倾覆。

6.4.7 机动翻斗车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

6.4.8 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有载荷时,不得在车底下进行作业。

6.4.9 多台机动翻斗车纵队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6.5 散装水泥车

6.5.1 在装料前应检查并清除散装水泥车的罐体及料管内积灰和结渣等杂物,管道不得有堵塞和漏气现象;阀门开闭应灵活,部件连接应牢固可靠,压力表工作应正常。

6.5.2 在打开装料口前,应先打开排气阀,排除罐内残余气压。

6.5.3 装料完毕,应将装料口边缘上堆积的水泥清扫干净,盖好进料口,并锁紧。

6.5.4 散装水泥车卸料时,应装好卸料管,关闭卸料管蝶阀和卸压管球阀,并应打开二次风管,接通压缩空气。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情况下启动。

6.5.5 在确认卸料阀处于关闭状态后,向罐内加压,当达到卸料压力时,应先稍开二次风嘴阀后再打开卸料阀,并用二次风嘴阀调整空气与水泥比例。

6.5.6 卸料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压力表的变化情况,当发现压力突然上升,输气软管堵塞时,应停止送气,并应放出管内有压气体,及时排除故障。

6.5.7 卸料作业时,空气压缩机应有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在进行加压卸料时,不得增加内燃机转速。

6.5.8 卸料结束后,应打开放气阀,放尽罐内余气,并应关闭各部阀门。

6.5.9 雨雪天气,散装水泥车进料口应关闭严密,并不得在露天装卸作业。

6.6 皮带运输机

6.6.1 固定式皮带运输机应安装在坚固的基础上,移动式皮带运输机在开动前应将轮子楔紧。

6.6.2 皮带运输机在肩动前,应调整好输送带的松紧度,带扣应牢固,各传动部件应灵活可靠,防护罩应齐全有效。电气系统应布置合理,绝缘及接零或接地应保护良好。

6.6.3 输送带启动时,应先空载运转,在运转正常后,再均匀装料。不得先装料后启动。

6.6.4 输送带上加料时,应对准中心,并宜降低加料高度,减少落料对输送带的冲击。

6.6.5 作业中,应随时观察输送带运输情况,当发现带有松动、走偏或跳动现象时,应停机进行调整。

6.6.6 作业时,人员不得从带上面跨越,或从带下面穿过。输送带打滑时,不得用手拄动。

6.6.7 输送带输送大块物料时,输送带两侧应加装挡板或栅栏。

6.6.8 多台皮带运输机串联作业时,应从卸料端按顺序启动;停机时,应从装料端开始按顺序停机。

6.6.9 作业时需要停机时,应先停止装料,将带上物料卸完后,再停机。

6.6.10 皮带运输机作业中突然停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清除运输带上的物料,检查并排除故障。

6.6.11 作业完毕后,应将电源断开,锁好电源开关箱,清除输送机上的砂土,应采用防雨护罩将电动机盖好。

7 桩工机械7.1 一般规定

7.1.1 桩工机械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

7.1.2 桩机上的起重部件应执行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7.1.3 施工现场应按桩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整平压实,地基承载力应满足桩机的使用要求。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

7.1.4 桩机作业区内不得有妨碍作业的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和埋设电缆。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7.1.5 桩机电源供电距离宜在200m以内,工作电源电压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5%。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设备施工技术要求。

7.1.6 作业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作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桩机的安装、试机、拆除应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7.1.7 安装桩锤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2m以内,并不得斜吊。桩机的立柱导轨应按规定润滑。桩机的垂直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1.8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桩机各部件连接牢靠,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吊具、钢丝绳、制动器等应完好,起重机起升、变幅机构工作正常,润滑油、液压油的油位符合规定,液压系统无泄漏,液压缸动作灵敏,作业范围内不得有非工作人员或障碍物。电动机应按本规程第3.4节的要求执行。

7.1.9 水上打桩时,应选择排水量比桩机重量大4倍以上的作业船或安装牢固的排架,桩机与船体或排架应可靠固定,并应采取有效的锚固措施。当打桩船或排架的偏斜度超过3°时,应停止作业。

7.1.10 桩机吊桩、吊锤、回转、行走等动作不应同时进行。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避免桩与桩锤或机架碰撞。桩机吊锤(桩)时,锤(桩)的最高点离立柱顶部的最小距离应确保安全。轨道式桩机吊桩时应夹紧夹轨器。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1.11 桩机不得侧面吊桩或远距离拖桩。桩机在正前方吊桩时,混凝土预制桩与桩机立柱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4m,钢桩不应大于7m,并应防止桩与立柱碰撞。

7.1.12 使用双向立柱时,应在立柱转向到位,并应采用锁销将立柱与基杆锁住后起吊。

7.1.13 施打斜桩时,应先将桩锤提升到预定位置,并将桩吊起,套人桩帽,桩尖插入桩位后再后仰立柱。履带三支点式桩架在后倾打斜桩时,后支撑杆应顶紧;轨道式桩架应在平台后增加支撑,并夹紧夹轨器。立柱后仰时,桩机不得回转及行走。

7.1.14 桩机回转时,制动应缓慢,轨道式和步履式桩架同向连续回转不应大于一周。

7.1.15 桩锤在施打过程中,监视人员应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

7.1.16 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人±3m以上时,不得用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7.1.17 拔送桩时,不得超过桩机起重能力;拔送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桩机拔送载荷不得超过电动机满载电流时的载荷;

2 内燃机桩机拔送桩时,发现内燃机明显降速,应立即停止作业。

7.1.18 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当发生异响、吊索具破损、紧固螺栓松动、漏气、漏油、停电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

7.1.19 桩机作业或行走时,除本机操作人员外,不应搭载其他人员。

7.1.20 桩机行走时,地面的平整度与坚实度应符合要求,并应有专人指挥。走管式桩机横移时,桩机距滚管终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m,。桩机带锤行走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履带式桩机行走时,驱动轮应置于尾部位置。

7.1.21 在有坡度的场地上,坡度应符合桩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应将桩机重心置于斜坡上方,沿纵坡方向作业和行走。桩机在斜坡上不得回转。在场地的软硬边际,桩机不应横跨软硬边际。

7.1.22 遇风速12.Om/s及以上的大风和雷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作业。当风速达到13.9m/s及以上时,应将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增设缆风绳,或将桩架放倒。桩机应有防雷措施,遇雷电时,人员应远离桩机。冬期作业应清除桩机上积雪,工作平台应有防滑措施。

7.1.23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7.1.24 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稳。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7.1.25 桩机在安装,转移和拆运时,不得强行弯曲液压管路。

7.1.26 作业后,应将桩机停放在坚实乎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轨道式桩架应夹紧夹轨器。

7.2 柴油打桩锤

7.2.1 作业前应检查导向板的固定与磨损情况,导向板不得有松动或缺件,导向面磨损不得大于7mm。

7.2.2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起落架各工作机构安全可靠,启动钩与上活塞接触线距离应在5mm~10mm之间。

7.2.3 作业前应检查柴油锤与桩帽的连接,提起柴油锤,柴油锤脱出砧座后,柴油锤下滑长度不应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超过时,应调整桩帽连接钢丝绳的长度。

7.2.4 作业前应检查缓冲胶垫,当砧座和橡胶垫的接触面小于原面积2/3时,或下汽缸法兰与砧座间隙小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时,均成更换橡胶垫。

7.2.5 水冷式柴油锤应加满水箱,并应保证柴油锤连续工作时有足够的冷却水。冷却水应使用清洁的软水。冬期作业时应加温水。

7.2.6 桩帽上缓冲垫木的厚度应符合要求,垫木不得偏斜。金属桩的垫木厚度应为100mm~150mm;混凝土桩的垫术厚度应为200mm~250mm。

7.2.7 柴油锤启动前,柴油锤、桩帽和桩应在同一轴线上,不得偏心打桩。

7.2.8 在软土打桩时,应先关闭油门冷打,当每击贯人度小于100mm时,再启动柴油锤。

7.2.9 柴油锤运转时,冲击部分的跳起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达到规定高度时,应减小油门,控制落距。

7.2.10 当上活塞下落而柴油锤未燃爆,上活塞发生短时间的起伏时,起落架不得落下,以防撞击碰块。

7.2.11 打桩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拉好曲臂上的控制绳,在意外情况下,可使用控制绳紧急停锤。

7.2.12 柴油锤启动后,应提升起落架,在锤击过程中起落架与上汽缸顶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

7.2.13 筒式柴油锤上活塞跳起时,应观察是否有润滑油从泄油孔中流出。下活塞的润滑油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加注。

7.2.14 柴油锤出现早燃时,应停止工作,并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7.2.15 作业后,应将柴油锤放到最低位置,封盖上汽缸和吸排气孔,关闭燃料阎,将操作杆置于停机位置,起落架升至高于桩锤1m处,并应锁住安全限位装置。

7.2.16 长期停用的柴油锤,应从桩机上卸下,放掉冷却水、燃油及润滑油,将燃烧室及上、下活塞打击面清洗干净,并应做好防腐措施,盖上保护套,入库保存。

7.3 振动桩锤

7.3.1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振动桩锤各部位螺栓、销轴的连接牢靠,减振装置的弹簧、轴和导向套完好。

7.3.2 作业前,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松紧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

7.3.3 作业前,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4mm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一块lOmm~15mm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不得试夹。

7.3.4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振动桩锤的导向装置牢固可靠。导向装置与立柱导轨的配合间隙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3.5 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吊钩应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7.3.6 振动桩锤启动时问不应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继续启动。启动时应监视电流和电压,当启动后的电流降到正常值时,开始作业。

7.3.7 夹桩时,夹紧装置和桩的头部之间不应有空隙。当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稳定后,才能启动振动桩锤。

7.3.8 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

7.3.9 沉桩时,应根据沉桩速度放松吊桩钢丝绳。沉桩速度、电机电流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沉桩速度过慢时,可在振动桩锤上按规定增加配重。当电流急剧上升时,应停机检查。

7.3.10 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1.Om~1.5m时,应停止拔桩,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后,再起振拔桩。当桩尖离地面只有1.Om~2.Om时,应停止振动拔桩,由起重机直接拔桩。桩拔出后,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松开夹紧装置。

7.3.11 拔桩应按沉桩的相反顺序起拔。夹紧装置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夹紧腹板的中央。当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钴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或应在钻孔处焊接加强板,防止桩断裂。

7.3.12 振动桩锤在正常振幅下仍不能拔桩时,应停止作业,改用功率较大的振动桩锤。拔桩时,拔桩力不应大于桩架的负荷能力。

7.3.13 振动桩锤作业时,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减振器横梁的振幅超过规定时,应停机查明原因。

7.3.14 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失灵或停电时,应立即停机,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紧装置中脱落。

7.3.15 停止作业时,在振动桩锤完全停止运转前不得松开夹紧装置。

7.3.16 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沉入土中3m以上。

7.3.17 振动桩锤长期停用时,应卸下振动桩锤。

7.4 静力压桩机

7.4.1 桩机纵向行走时,不得单向操作一个手柄,应两个手柄一起动作。短船回转或横向行走时,不应碰触长船边缘。

7.4.2 桩机升降过程中,四个顶升缸中的两个一组,交替动作,每次行程不得超过lOOmm。当单个顶升缸动作时,行程不得超过50mm。压桩机在顶升过程中,船形轨道不宜压在已入土的单一桩顶上。

7.4.3 压桩作业时,应有统一指挥,压桩人员和吊桩人员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

7.4.4 起重机吊桩进入夹持机构,进行接桩或插桩作业后,操作人员在压桩前应确认吊钩已安全脱离桩体。

7.4.5 操作人员应按桩机技术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运行。操作时动作不应过猛,应避免冲击。

7.4.6 桩机发生浮机时,严禁起重机作业。如起重机已起吊物体,应立即将起吊物卸下,暂停压桩,在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4.7 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起重机的起重臂及桩机配重下方严禁站人。

7.4.8 压桩时,操作人员的身体不得进入压桩台与机身的间隙之中。

7.4.9 压桩过程中,桩产生倾斜时,不得采用桩机行走的方法强行纠正,应先将桩拔起,清除地下障碍物后,重新插桩。

7.4.10 在压桩过程中,当夹持的桩出现打滑现象时,鹿通过提高液压缸压力增加夹持力,不得损坏桩,并应及时找出打滑原因,排除故障。

7.4.11 桩机接桩时,上一节桩应提升350mm~400mm,并不得松开夹持板。

7.4.12 当桩的贯入阻力超过设计值时,增加配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4.13 当桩压到设计要求时,不得用桩机行走的方式,将超过规定高度的桩顶部分强行推断。

7.4.14 作业完毕,桩机应停放在平整地面上,短船应运行至中间位置,其余液压缸应缩迸回程,起重机吊钩应升至晟高位置,各部制动器应制动,外露活塞杆应清理干净。

7.4.15 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放在“零位”,并依次切断各部电源,锁闭门商,冬期应放尽各部积水。

7.4.16 转移工地时,应按规定程序拆卸桩机,所有油管接头处应加保护盖帽。

7.5 转盘钻孔机

7.5.1 钻架的吊重中心、钻机的卡孔和护进管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钻杆中心偏差不应大于20mm。

7.5.2 钻头和钻杆连接螺纹应良好,滑扣的不得使用。钻头焊接应牢固可靠,不得有裂纹。钻杆连接处应安装便于拆卸的垫圈。

7.5.3 作业前,应先将各部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人力盘动时不得有卡阻现象,然后空载运转,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

7.5.4 开钻时,应先送浆后开钻;停机时,应先停钻后停浆。泥浆泵应有专人看管,对泥浆质量和浆面高度应随时测量和调整,随时清除沉淀池中杂物,出现漏浆现象时应及时补充。

7.5.5 开钻时,钻压应轻,转速应慢。在钻进过程中,应根据地质情况和钻进深度,选择合适的钻压和钻速,均匀给进。

7.5.6 换挡时,应先停钻,挂上挡后再开钻。

7.5.7 加接钻杆时,应使用特制的连接螺栓紧固,并应做好连接处的清洁工作。

7.5.8 钻机下和井孔周围2m以内及高压胶管下,不得站人。钻杆不应在旋转时提升。

7.5.9 发生提钻受阻时,应先设法使钻具活动后再慢慢提升,不得强行提升。当钻进受阻时,应采用缓冲击法解除,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继续钻进。

7.5.10 钻架、钻台平车、封口平车等的承载部位不得超载。

7.5.11 使用空气反循环时,喷浆口应遮拦,管端应固定。

7.5.12 钻进结束时,应把钻头略为提起,降低转速,空转5min~20min后再停钻。停钻时,应先停钻后停风。

7.5.13 作业后,应对钻机进行清洗和润滑,并应将主要部位进行遮盖。

7.6 螺旋钻孔机

7.6.1 安装前,应检查并确认钻杆及各部件不得有变形;安装后,钻杆与动力头中心线的偏斜度不应超过全长的1%。

7.6.2 安装钻杆时,应从动力头开始,逐节往下安装。不得将所需长度的钻杆在地面上接好后一次起吊安装。

7.6.3 钻机安装后,电源的频率与钻机控制箱的内频率应相同,不同时,应采用频率转换开关予以转换。

7.6.4 钻机应放置在平稳、坚实的场地上。汽车式钻机应将轮胎支起,架好支腿,并应采用自动微调或线锤调整挺杆,使之保持垂直。

7.6.5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钻机各部件连接应牢固,传动带的松紧度应适当,减速箱内油位应符合规定,钻深限位报警装置应有效。

7.6.6 启动前,应将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启动后,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检查仪表、制动等各项,温度、声响应正常。

7.6.7 钻孔时,应将钻杆缓慢放下,使钻头对准孔位,当电流表指针偏向无负荷状态时即可下钻。在钻孔过程中,当电流表超过额定电流时,应放慢下钻速度。

7.6.8 钻机发出下钻限位报警信号时,应停钻,并将钻杆稍稍提升,在解除报警信号后,方可继续下钻。

7.6.9 卡钻时,应立即停止下钻。查明原因前,不得强行启动。

7.6.10 作业中,当需改变钻秆回转方向时,应在钻杆完全停转后再进行。

7.6.11 作业中,当发现阻力过大、钻进困难、钻头发出异响或机架出现摇晃、移动、偏斜时,应立即停钻,在排除故障后,继续施钻。

7.6.12 钻机运转时,应有专人看护,防止电缆线被缠入钻杆。

7.6.13 钻孔时,不得用手清除螺旋片中的泥土。

7.6.14 钻孔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钻头的磨损情况,当钻头磨损量超过使用说明书的允许值时,应予更换。

7.6.15 作业中停电时,应将各控制器放置零位,切断电源,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钻杆从孔内拔出。

7.6.16 作业后,应将钻杆及钻头全部提升至孔外,先清除钻杆和螺旋叶片上的泥土,再将钻头放下接触地面,锁定各部制动,将操纵杆放到空挡位置,切断电源。

7.7 全套管钻机

7.7.1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套管和浇注管内侧不得有损坏和明显变形,不得有混凝土粘结。

7.7.2 钻机内燃机启动后,应先怠速运转,再逐步加速至额定转速。钻机对位后,应进行试调,达到水平后,再进行作业。

7.7.3 第一节套管入土后,应随时调整套管的垂直度。当套管入土深度大于5m时,不得强行纠偏。

7.7.4 在套管内挖土碰到硬土层时,不得用锤式抓斗冲击硬土层,应采用十字凿锤将硬土层有效的破碎后,再继续挖掘。

7.7.5 用锤式抓斗挖掘管内土层时,应在套管上加装保护套管接头的喇叭口。

7.7.6 套管在对接时,接头螺栓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扭矩对称拧紧。接头螺栓拆下时,应立即洗净后侵入油中。

7.7.7 起吊套管时,不得用卡环直接吊在螺纹孔内,损坏套管螺纹,应使用专用工具吊装。

7.7.8 挖掘过程中,应保持套管的摆动。当发现套管不能摆动时,应拔出液压缸,将套管上提,再用起重机助拔,直至拔起部分套管能摆动为止。

7.7.9 浇注混凝上时,钻机操作应和灌注作业密切配合,应根据孔深、桩长适当配管,套管与浇洼管保持同心,在浇注管埋人混凝±2m~4m之间时,应同步拔管和拆管。

7.7.10 上拔套管时,应左右摆动,套管分离时,下节套管头应用卡环保险,防止套管下滑。

7.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机体、锤式抓斗及套管等外表的混凝土和泥砂,将机架放回行走位置,将机组转移至安全场所。

7.8 旋挖钻机

7.8.1 作业地面应坚实平整,作业过程中地面不得下陷,工作坡度不得大于2度。

7.8.2 钻机驾驶员进出驾驶窒时,应利用阶梯和扶手上下。在作业过程中,不得将操纵杆当扶手使用。

7.8.3 钻机行驶时,应将上车转台和底盘车架销住,履带式钻机还应锁定履带伸缩油缸的保护装置。

7.8.4 钻孔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固定上车转台和底盘车架的销轴已拔出。履带式钻机应将履带的轨距伸至最大。

7.8.5 在钻机转移工作点、装卸钻具钻杆、收臂放塔和检修调试时,应有专人指挥,并确认附近不得有非作业人员和障碍。

7.8.6 卷扬机提升钻秆、钻头和其他钻具时,重物应位于桅杆正前方。卷扬机钢丝绳与桅杆夹角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8.7 开始钻孔时,钻杆应保持垂直,位置应正确,并应慢速钻进,在钻头进入土层后,再加快钻进。当钻斗穿过软硬土层交界处时,应慢速钻进。提钻时,钻头不得转动。

7.8.8 作业中,发生浮机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正确处理后,继续作业。

7.8.9 钻机移位时,应将钻桅及钻具提升到规定高度,并应检查钻杆,防止钻杆脱落。

7.8.10 作业中,钻机作业范围内不得有非工作人员进入。

7.8.11 钻机短时停机,钻桅可不放下,动力头及钻具应下放,并宜尽量接近地面。长时间停机,钻桅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放置。

7.8.12 钻机保养时,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将钻机支撑牢靠。

7.9 深层搅拌机

7.9.1 搅拌机就住后,应检查搅拌机的水平度和导向架的垂直度,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9.2 作业前,应先空载试机,设备不得有异响,并应检查仪表、油泵等,确认正常后,正式开机运转。

7.9.3 吸浆、输浆管路或粉喷高压软管的各接头应连接紧固。泵送水泥浆前,管路应保持湿润。

7.9.4 作业中,应控制深层搅拌机的人土切削速度和提升搅拌的速度,并应检查电流表,电流不得超过规定。

7.9.5 发生卡钻、停钻或管路堵塞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并应将搅拌头提离地面,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重新开机施工。

7.9.6 作业中,搅拌机动力头的润滑应符合规定,动力头不得断油。

7.9.7 当喷浆式搅拌机停机超过3h,应及时拆卸输浆管路,排除灰浆,清洗管道。

7.9.8 作业后,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7.10 成槽机

7.10.1 作业前,应检查各传动机构、安全装置、钢丝绳等,并应确认安全可靠后,空载试车,试车运行中,应检查油缸、油管、油马达等液压元件,不得有渗漏油现象,油压应正常,油管盘、电缆盘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卡滞现象,并应与起升速度保持同步。

7.10.2 成槽机回转应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7.10.3 成槽机作业中,不得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7.10.4 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不得松乱。

7.10.5 成槽机起重性能参数应符合主机超重性能参数,不得超载。

7.10.6 安装时,成槽抓斗应放置在把杆铅锤线下方的地面上,把杆角度应为75° ~78° 。起升把杆时,成槽抓斗应随着逐渐慢速提升,电缆与油管应同步卷起,以防油管与电缆损坏。接油管时应保持油管的清洁。

7.10.7 工作场地应平坦坚实,在松软地面作业时,应在履带下铺设厚度在30mm以上的钢板,钢板纵向间距不应大于30mm。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 ,并应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不得有严重磨损及脱槽现象,传动部件、限位保险装置、油温等应正常。

7.10.8 成槽机行走履带应平行槽边,并应尽可能使主机远离槽边,以防槽段塌方。

7.10.9 成槽机工作时,把杆下不得有人员,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钢丝绳及滑轮。

7.10.10 成槽机工作时,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并应及时纠偏。

7.10.11 成槽机工作完毕,应远离槽边,抓斗应着地,设备应及时清洁。

7.10.12 拆卸成槽机时,廊将把杆置于75°~78°位置,放落成槽抓斗,逐渐变幅把杆,同步下放起升钢丝绳、电缆与油管,并应防止电缆、油管拉断。

7.10.13 运输时,电缆及油管应卷绕整齐,并应垫高汕管盘和电缆盘。

7.11 冲孔桩机

7.11.1 冲孔桩机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

7.11.2 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连接应牢固,离合器、制动器、棘轮停止器、导向轮等传动应灵活可靠;

2 卷筒不得有裂纹,钢丝绳缠绕应正确,绳头应压紧,钢丝绳断丝、磨损不得超过规定;

3 安全信号和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

4 桩机应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电气部分应绝缘良好;

5 开关应灵敏可靠。

7.11.3 卷扬机启动、停止或到达终点时,速度应平缓。卷扬机使用应按本规范第4.7节的规定执行。

7.11.4 冲孔作业时,不得碰撞护筒、孔壁和钩挂护筒底缘;重锤提升时,应缓慢平稳。

7.11.5 卷扬机钢丝绳应按规定进行保养及更换。

7.11.6 卷扬机换向应在重锤停稳后进行,减少对钢丝绳的破坏。

7.11.7 钢丝绳上应设有标记,提升落锤高度应符合规定,防止提锤过高,击断锤齿。

7.11.8 停止作业时,冲锤应提出孔外,不得埋锤,并应及时切断电源;重锤落地前,司机不得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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