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虐待动物犯法吗(龙虾都不能随便杀)

本文不代表本人的观点,代表作者陶黎纳的观点。转载仅为提供参考。有删节。


陶黎纳:我强烈反对“虐待动物刑拘”的政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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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多次义务献血的陶黎纳医生

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政协委员刘乙冰、许剑民、王小明、马兴发联合建议,上海将反虐待动物纳入《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刘乙冰、许剑民等政协委员建议:应当对存在虐杀动物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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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陶医生强烈反对这个虐待动物入法的提案,并且已经在【上海12345】和【国家信访】平台,实名提交反对意见。

陶医生不支持虐待动物,但强烈反对将虐待动物入法,理由如下:

1 虐待动物是个舶来品,无法准确定义

“虐待”定义模糊。屠宰造成动物失血、挣扎,是否属于“虐待”?公安部门捕杀无主流浪犬,是否会被定性为“虐待”?

《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虐待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待其他人。虐待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可见,虐待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动物。虐待动物,是某些人无中生有的概念。

“动物”范围模糊。鸡鸭鹅猪牛羊等大多数驯化物种,鸟类蛙类昆虫,是否在“动物”范围内?实验、科研动物,以及严重伤人的动物,是否在此列?

如此缺乏准确定义的概念,很容易成为某些群体滥用法律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借口。

动物保护的概念来自国外,但国外的动保目前已经走偏,甚至出现了龙虾的死法,都必须按规定执行,以避免虐待动物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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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动保已经走偏

2 动物保护侵蚀中国价值观

很多善良的中国人以为,国外的动物保护,体现了其文明程度。殊不知,全球第一部全面完整的保护动物法规,竟然是希特勒制订的。

1933年,希特勒初掌政权时,就在刑法里增加了一条“动物虐待罪”。规定屠宰温血动物前,必须先麻醉。如果未麻醉即屠宰,不论其系出于故意或过失,都会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1936年,纳粹德国正式通过了《帝国动物保护法》。

纳粹德国的这部法律对动物的保护可以说无微不至,开创了全球动物保护的先河。受保护的动物包括脊椎动物,温血动物,鱼类,冷血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和头足类动物,不包括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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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本人是著名的爱狗人士

如此善待动物的纳粹德国,却杀害了600万犹太人。会不会就是因为纳粹觉得人和动物是等同的,既然能够杀动物,当然也可以杀人,只要不虐杀就行。也许纳粹觉得,毒气室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杀戮吧。《帝国动物保护法》倡导对动物“人道屠宰”,其倡导杀鸡法,也是把一群鸡赶到一个房间用毒气杀死,然后再进行屠宰。

纳粹德国的这部法律,在二战之后被保留下来,成了现在的“德国动物保护法”。后来动物保护组织以这部法律为开端,把动物保护法推广到了全世界100多个国家。

西方国家过分地保护动物,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占领道德高地,把动物权置于人权平等的地位,实质上是贬低了人权。

动保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工具,用于区分不同族群,制造族群分裂,挑起社会矛盾,这种意识形态正在以一种爱心/正确的面貌传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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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世界迷信极端动物环保

香港已经回归祖国20多年,但是2019年的香港混乱让我们看到,如果意识形态被潜移默化地影响,结果是多么可怕。2021年8月,香港理工大学一名博士用盐杀死了三只蜗牛,既然因为虐待动物罪被捕。

该事件让内地网友匪夷所思!但是香港确实有反虐待动物法。

香港《防止残酷动物残酷对待的法例》指出,一旦“对动物进行残酷殴打、踢、恶作剧、折磨、愤怒、威吓动物、任意或不合理的某种行为任何动物都会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动物虐待罪”,最高处罚20万港元 监禁3年。

该法规保护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鱼类或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蜗牛即无脊椎动物),不管是野生还是饲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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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蜗牛事件

香港蜗牛事件表明,香港的意识形态已经被入侵得千疮百孔,今天保护蜗牛,明天就能保护蟑螂蚊子!制订这种法律的意识形态,不在乎人权,也不是真的保护动物,而是通过保护动物从而获得左右他人的权力!国内以爱狗人士为首的动保势力,俨然已经成为了和谐社会严重隐患!

中国已经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终是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以人为本

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来说,动物不履行义务,自然不能享受权利。动物也不是道德主体,没有道德观念,也没有控制自己的能力,所以不享受权利。西方的《动物保护法》或者《反虐待动物法》,强行赋予了动物权利,其理论基础是唯心主义哲学,与中国的唯物主义哲学格格不入。

反虐待动物立法,本质上是站在所谓的道德高地,以西方价值观为圭臬,贬低中国的传统价值观,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和平演变,必须高度警惕。

3 养动物者是强势人群,不养者是弱势人群

这种现象在养狗问题上特别突出。狗给社会带来各种矛盾,但是养狗者基于共同的利益/价值观,很善于抱团对付一盘散沙的不养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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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卢女士事件

去年,武汉卢女士被狗骚扰、被养狗者反复侮辱,不堪重负跳楼自杀,将中国的人/狗矛盾推至最高点。

根据2021年年底在北京召开的动物致伤防治高峰论坛,每年被猫狗咬伤者竟有4000万,其中很多是儿童。由于儿童喜欢亲近狗,对狗的危险认识不足,加上身材矮小,很容易被狗咬成重伤甚至死亡。即便康复,心理阴影和伤疤也将伴随其一生。

各小区的公共道路与绿地,更是狗屎狗尿为患,居民苦不堪言。所谓遛狗,实际上是放狗到公共场所拉屎拉尿,屎尚可捡但很难捡干净,尿根本无法避免。

陶医生居住的小区也无法幸免,我多次在微博上反映,自己小区和周边高档小区的公共区域,被狗屎狗尿侵害得没脾气。

任何人都不能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即便是儿童内急在公共场所这样做,也会被视为父母缺乏教养,为何我们必须接受狗这样做呢?

狗随地大小便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环境,损害了大多数不养狗者的利益,为何我们能够制定禁止随地大小便的规定,但不能禁止遛狗呢?这也正体现了养动物者的强势。

中国是以人为本的国家,理应把老百姓的正当权益放在第一位。饲养动物者,确实有其饲养动物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小部分养狗者侵犯大多数不养狗者的权益,在中国已经是一个泛滥的事实,这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现在,动物侵犯人权的问题远未解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人虐待动物却要行拘入刑,这真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么?

4 需要处罚的是传播,而不是虐待动物本身

我国治安法和刑法里都有寻衅滋事罪。

对于疑似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私下,并不违法,无需惩罚。如果有人把这种涉嫌血腥、让人不适的行为上传到网络,无论是揭发也好,还是吸引眼球也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寻衅滋事对传播这种行为进行惩罚,而无需将这种行为本身纳入违法范围。

去年在网上被炒作的剧组虐猫事件,现已水落石出,公安部门认定事实不存在。有三人受到处罚,其中一人就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中国没有虐待动物的传统,这样做并不被主流价值观赞同,所以这种行为只会局限在小范围。如果这种行为通过网络传播而获得正面鼓励,则违背了主流价值观,冒犯了公众。所以,应该打击的是传播行为,而不是疑似虐待行为。

最后,想重温一下,中华先贤对人与动物关系的一些合理思索:

春秋时期,孔子退朝,听闻马厩焚毁,说:“伤人乎?”不问马。

晏子曾讽刺齐景公的爱狗行为:“鳏寡不恤,死狗有祭。”

仁爱与文明的终极标准,永远是对同类的同情,而非其他。

综上所述,陶医生认为,将虐待动物纳入法律惩罚,是一个非常糟糕的提案。


附录:

狗是人的财产

作者:朱海就

节选:

狗作为人的财产而存在

人对自己饲养或购买的动物拥有财产权,对财产做他想要的各种使用,比如把狗当作宠物、警犬、看门狗、导盲犬甚至食物,都是人使用其财产的方式。

凤凰财经:马上就到了一年一度的广西玉林狗肉节,不少明星、大V认为狗通人性,是人类的朋友,杀狗太残忍,呼吁抵制狗肉节,如大S跪求取消狗肉节。你怎么看?

朱海就:当风俗和(部分人的)情感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服从于风俗,风俗属于规则范畴,它如同法则,赋予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如狗肉节的风俗赋予吃狗肉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但(部分人的)情感不属于规则范畴,不具有确定人的行为是否正当的功能。当然,这些明星接受不了,呼吁、谴责或发出一个不吃狗肉的倡议都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她们的权利。

吃狗肉不仅符合当地的风俗,也不违反自然法,人对自己饲养或购买的动物拥有财产权,对财产做他想要的各种使用,比如把狗当作宠物、警犬、看门狗、导盲犬甚至食物,都是人使用其财产的方式。但这种财产权也要受当地规则的调整,如在一些西方国家禁止吃杀狗肉,那么就应该遵守这样的规定,这就是所谓的“入乡随俗”。

有人会说,吃狗肉是伤害狗的权利或动物的权利,这里必须指出,动物本身没有独立的权利,我们所有的社会规则都是关于“人的行为”的正当与否的,而不是关于“动物的行为”正当与否的,比如猫吃了老鼠,我们不能说猫违法。规则所规定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的行为。因此,动物不拥有权利,也即动物不拥有财产,动物始终是作为人的财产而存在。

当然,在道德情操层面,人们应该做让他人感到愉悦的事,应该考虑他人的感受,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假如意识到别人对他吃狗肉感到厌恶,那么就应该节制自己的行为。

保护财产权,是保护动物的前提

对于正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中国来说,民众急需提高的是产权意识,而不是保护动物的意识。由于动物属于人的财产,如产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动物也就不可能得到保护。

凤凰财经:前几日一些动物保护主义者还闯进玉林某家餐馆强行要求商家交出活狗,甚至踢坏了商户的大门。你怎么看这些人的行为?

朱海就:只要狗的来源合法,狗就是商家的合法财产,商家有权处置他的合法财产。借口保护动物,私闯民宅,以及强行要求商家交出活狗,不仅蛮横无理,而且也是明显的破坏私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吃狗肉和破坏私有财产权,哪个更应该受到谴责呢?保护动物的意识重要还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识重要?答案是很明显的。对于正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中国来说,民众急需提高的是产权意识,而不是保护动物的意识。那些闯进玉林某家餐馆强行要求商家交出活狗的人,恐怕一定不愿意别人闯进他们的家中,要他交出某样东西吧。由于动物属于人的财产,如产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动物也就不可能得到保护。也就是说,保护财产权,是保护动物的前提条件。

凤凰财经:还有一部分人反对狗肉节的理由是很多狗是狗贩子用毒针偷来的或者来自流浪狗,偷盗销黑色产业链。我们知道的确有这种人的存在,怎么看这一观点?

朱海就:这种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私有财产权,更重要的是危害人的健康。对偷盗销黑色产业链,我们不光想着去铲除,而要思考产生这个黑色产业链的土壤是什么?既然有人对狗肉有需求,总有人会设法去满足,向他们提供狗或狗肉,从中牟利。狗肉的供应渠道,要么是“白”的,要么就是“黑”的,当白道被禁止时,黑道就会出现,也就是说,那些想牟利的人会铤而走险,转入地下,动脑发明“用毒针”这些非常规的方式捕狗。其结果是两败俱伤,狗主人因失去狗而受损,消费者也因为有可能吃到有毒的狗肉而受损。与其这样,不如让狗肉的交易合法化、公开化,让地上产业链代替黑色产业链,让阳光交易代替地下交易。这样让养狗者赚钱,消费者也可以吃到放心的狗肉,何乐不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保护

在买卖产生的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人们更有激励去饲养价值高的动物,而这些动物往往就是稀少的、值得保护的动物,这样,由于人的饲养,这些珍稀动物的数量就会增多,从而得到了保护。所以,买卖将促进动物保护,商人是动物保护者的盟友。

凤凰财经:动物保护主义者经常喊的一个口号"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听起来挺有道理的,你怎么看这一口号?

朱海就:不同意,买卖才是保护动物的有效方式。买卖一方面是对动物财产权的确认,另一方面使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使那些需要保护的珍稀的动物的身价能得以体现,这样,那些拥有这些珍稀动物的人会更好的保护它,因为保护动物就是保护自己的财产,谁不爱惜自己的财产,尤其是珍贵的财产。

在买卖产生的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人们更有激励去饲养价值高的动物,而这些动物往往就是稀少的、值得保护的动物,这样,由于人的饲养,这些珍稀动物的数量就会增多,从而得到了保护。在非洲一些国家,放开野生动物的交易后,野生动物的数量反而增加了。

所以,买卖将促进动物保护,商人是动物保护者的盟友。但要使保护动物的买卖得以发生,先得承认动物的私有财产性质,这包括了对交易合法化的认可。

再反对深圳禁食狗肉

作者:老酒日日醉

节选:

一、作为伴侣动物特性不具普遍性,只能个例事先认定。

我能理解并尊重养狗者对自己的狗因有特别的情感寄托,其具有类同人类之间的精神关系,但不能默认对所有人都成立,不能武断的认定多数人都认同狗是伴侣动物,并进而强迫所有人都必须接受。可以把狗视为具有一定精神价值的私有财产而去物品化,但这种情况只存在于特定的人与特定的狗之间,而非普适性。在这个前提下,只有通过某种法律程序才能认定某只狗对某人具有这种价值,来确定此狗为伴侣动物,才较为合理,如依法登记养狗,确定领养责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他人则应该尊重其精神需要,而视他的狗为特殊财产,如对待导盲犬、警犬、搜救犬一样。

如果所有的狗都是伴侣动物,那么我这样的中医粉,因为自身健康的需要,必须食用狗肉来维系健康的人,该怎么办?而目前也确实有大量的野生动物的部件在作为中药使用。我支持禁食野生动物,是因为野生动物的概念不具对任何物种或生物个体的歧视性,少就要保护,多也可以猎杀,是出于维系地球生物多种性的目的,有益于全体人类。而禁食只是为了不让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的存在,是间接保护手段,再则野生动物属于公共财产或不属于财产,个体不能随意获取并交易。而狗是养殖动物,是财产,人类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而训养狗,包括食用目的。

所有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应该把有限的立法精力用在养狗的规范上,这才是保障养狗者的合法权利,对狗的保障只能源于人之间的妥协与立约。支持把狗视为伴侣动物前,首先应该要立法明确主人对自己狗具有首要的责任与义务,有没有家庭地位?虐待、遗弃要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

既然为非一般财产,就不能想丢就丢了。同时更要承担起第三者责任,社会上的流浪狗的问题,就是养狗者不负责任的后果,即然是伴侣动物了,支持者就要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应该缴纳养狗税,用来收养与救助流浪狗的问题。自己不去照顾,又不让别人吃,是典型的“菩萨断命拜,香钿勿肯出”。

二、肉源的检疫问题不是问题。

目前市场上的多数狗肉确实无法溯源,但所谓检疫风险是基于想当然的推定而不是明确的事实。检疫是一项社会管理成本,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才值得启动。对于肉禽的检疫目的,一是防范人畜间传染,二是防范养殖业疫情。也就是如果狗肉尚不存在此类明确的风险,要求检疫并无意义。就如同我们人类传染病的防范也是防范已知,在出现明确病例后才启动。而不是防范未知,防范无端的可能性,这个成本是不可负担的。并不反对规范狗肉市场,引导合法肉狗规模殖养的发展,才能从市场层面解决偷狗的问题,而这里说的偷狗有二个意思,一是盗窃他人合法财产,二是猎杀无主之狗,前者明确违法,后者有待商榷。

人类从吃野生动物到吃养殖动物是个发展的过程(狗非野生动物,属于散养动物),食用养殖动物并不是因为人类的道德提升,而是市场优势,养殖动物或更便宜,或更适合人的口味。在食用狗肉明确合法化下,有一个公平的市场地位后,上述问题自然可以解决,现在因为存在对狗肉的极端歧视与暴力干涉,导致狗肉都不敢公开叫卖,连玉林狗肉店都被迫改叫香肉店,这是社会文明的倒退,典型的凭拳头说话。

总之,中国有食用狗肉的饮食传统,在区域间也存在差异较大,在部分区域是当地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应该正视这种文化差异,不宜全国性的一刀切禁止。这类社会分歧大的事情,亦不应匆忙立法明确,由社会传统自便即可。并且在中国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前,争狗权有何意义,纯是装模作样。狗肉客从不强迫别人吃狗肉,并且也理解爱狗者对自己狗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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