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继父囚禁后续(2013年福建某演艺公司老板)
《十宗罪》是当代网络小说家蜘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一部悬疑小说,书中介绍了十个恐怖的凶杀案,其案情离奇诡异。在这部小说中,有一个名为《地窖囚奴》的章节。很多人认为这是作者虚构的剧情,但殊不知这样的事情,曾经就发生在人们的身边。
2013年7月,福州市某农业园区的工作人员吴大爷正在收拾东西,时值傍晚他也该回家休息。可从附近山上却有一个慌慌张张的少女朝他跑来,少女衣服破烂,光着双脚,脚上还锁着一节断掉的铁链。
少女看到吴大爷非常兴奋,上前就借手机。吴大爷忙碌了一天,手机早就没电了,不过他更担心女孩,于是询问发生了什么事。女孩并没有多说,只是向吴大爷询问了下山的路,随后慌忙跑下山去。
直到几天后吴大爷才知道,原来当初那个戴着铁链的少女,被一家演艺公司的老板非法囚禁。而经历这一经历的还不只那位少女,还有另外一名女性也遭受了痛苦折磨。
7月29日,15岁的小丽正跟着公司老板郭某去参加商演。小丽是福建人,暑假期间来到福州找表姐玩,为了赚点生活费,她准备找个兼职打工。出于其出色的外表,很快就有人找到她,表示有一家演艺公司看上了她,不仅能带她学舞,还能参加商演,工资待遇很好。
没有经历过社会黑暗的小丽被糖衣炮弹打晕了头,不加思考就来到了联系她的演艺公司。在前几天,小丽跟随老板郭某一起去学习舞蹈,还能参观一些模特走秀和商演活动,这让她非常兴奋。
直到29号,老板称有一个商演缺人,让小丽上台,并且答应完事后给她500元的奖励。小丽兴冲冲地就上了老板的车,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车子渐渐驶离了市区,越开越远,一直开到了一处荒郊野岭。
来到荒山上的郭某也不再掩饰,他一把将小丽拽下车,并且关押到了一处地窖中。原来这里是郭某早就建造好的一处院子,原本用来养狗,地下室也准备养一些爬行动物。但被色欲冲昏了头的郭某,却将地窖变成了囚禁少女的监牢。
在地窖中,小丽见到了另外一个关押于此的女性曹芬(化名)。曹芬是一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郭某经常光顾她,并且早就盯上了曹芬。为了发泄兽欲,郭某以打高尔夫为由,约出来曹芬,却将其带到了荒郊野岭囚禁在地窖中。
为了不让两人逃走,郭某还拿拴狗的链子把两人锁死,并且对曹芬实施了侵犯。好在小丽急中生智,以生理期为由,拒绝了郭某。而郭某在完事之后也体力不支,阴差阳错之下小丽才保全了自己。
虽然暂时安全了,但小丽一直思考着如何才能逃出生天,她发现自己虽然被铁链锁死,但铁链并不粗。而郭某也没有搜查她随身携带的物品,于是她拿出自己口袋里的指甲钳,将铁链磨断,然后趁郭某休息之时逃到山下。
好在小丽套路地窖后遇到了吴大爷,虽然没有直接报警,但是却给小丽指明了下山的路,这才让小丽找到警察局,带着警察把尚在地窖中的曹芬也解救。获救后的小丽和曹芬早已奄奄一息,最可惜的还是郭某看到小丽逃走后,便迅速搜集了财物逃离了福州,因此警方并没有立刻将其抓获。
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郭某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警方早就布下了天罗地网等待他的落网。果不其然,没过多久警方就在晋江将郭某抓获。被捕后的郭某也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他虽然有家室但却喜欢看少儿不宜的录像,在耳濡目染之后,产生邪恶的念头。
郭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郭某非法侵害了曹芬,构成强奸罪,不过他对小丽并没有得手。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也有专门的保护法,如果郭某成功侵害了小丽,那么他属于侵犯未成年,在对其定罪量刑时,罪加一等。如果在郭某侵害小丽的基础上,小丽还未满14岁,那么郭某的罪名又加一等,属于侵犯幼女,对其判刑提升到了十年起步。
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和强奸罪提出公诉,郭某也将受到法院的审判。在刑法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郭某在实施侵犯时,还殴打了挣扎的曹芬,因此他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样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对于郭某,法院做出了依法判决,以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虽然郭某最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对于小丽和曹芬而言,她们受到了伤害和心里的阴影却难以消除。同时这一案例也给所有女性一个警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是打工赚钱还是交友都要脚踏实地,提前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不然很可能成为别人陷阱中的猎物,最后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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