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考点大全(每日司考重点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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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考点大全
每日重点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4星考点)
基本概念
1.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2.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4.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5.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6.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行为或事件→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及效果: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
(1)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两种。
表示行为
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意思表示为准。
②准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意思通知(催告、要约的拒绝),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情感表示等。
非表示行为
③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先占、添附、建造、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
(2)事件
①自然事件:无人的参与,且人力不可抗之。如地震。
②社会事件:有人的参与,但人力不可抗之。
2.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背后的侵权属于):不产生合同关系,可能产生侵权。
好意施惠与合同的显著区别:无偿、无法律约束力。
合同原则上是有偿的,有两个例外。绝对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与保证合同。相对无偿合同:无约定推定为无偿,民间借贷、保管与委托合同。
(2)订立婚约(背后的给付属于)≠支付彩礼(附解除合同的赠与合同):①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但离婚后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
(3)情谊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道德领域调整的关系,无法强制执行。
(4)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
(5)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如夫妻约定不要小孩。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可约定,亦可法定。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
4.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客体不同
①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②债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③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等)
④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姓名)
⑤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抚养、扶养、赡养、同居等)
(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分类,对担保物权意义重大。
5.民事责任的种类:以责任人内部关系为标准划分
(1)按份责任:对外按份、对内无关。
(2)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3)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一人承担终局责任。
(4)补充责任:顺位利益、过错前提、过错相应。
(二)民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
1.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法律行为制度:处分行为(转移权利本身)、负担行为(设立债权)
3.财产权制度:财产权流转的最主要方式是买卖。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及其关系两大体系实现。过程:物权关系→经由债权关系(两行为:合同行为、交付行为)→形成新的物权关系。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商法的共同原则,但商事单行法规定优先。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不得涉及公权力处分。
3.公平原则:两个典型显失公平、情势变更。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只适用于人身权、婚姻家庭领域。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人身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1.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但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最主要的财产权是物权和债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1)财产权:物权 知识产权
(2)人身权:人格权
(3)知识产权均属绝对权(著作权特殊考虑)
(4)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1)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物权请求权也属于相对权;
(3)身份权:如生育权、扶养权、抚育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1.支配权
(1)主体: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共有,虽是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有2个以上抵押权,但抵押权之间存在先后顺序。
(3)客体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人身权(对人身利益的支配)、物权(对物的支配)、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对无形财产的支配)等属于支配权,其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
只需要义务人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4)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请求权
(1)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
(2)请求权的特点:
①作用是请求;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
②没有排他性具有兼容性;
③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多项请求权效力相同;实现具有合作性。
④不需要公示。但无因管理之债必须是针对特定人,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请求权的分类
共有支配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4)请求权竞合
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内容同一的两个以上的请求权时为请求权的竞合,此时择一行使。
3.抗辩权
(1)抗辩权的效力
是对已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特征:
①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分为暂时阻碍的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阻碍的永久抗辩权。
(2)区分狭义的抗辩(又称否定):
抗辩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抗辩的逻辑是:你无权请求。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3)抗辩权的分类: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两种
一时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
③不安抗辩权
④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⑤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债务人抗辩
①诉讼时效抗辩权
②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4.形成权
(1)形成权的享有必须符合特别的正当性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需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无对应义务,但相对人须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义务。因此形成权有两个来源:①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如约定解除权;②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2)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
【注意】以下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①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但适用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3)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①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可撤回。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②只允许起诉、仲裁的方式提起,即形成诉权。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
【注意】形成诉权中判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重合: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③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应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明示(书面或口头通知)、默示(推定或单纯沉默)。
④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4)形成权异议
①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②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5)形成权的分类
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两大类,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物权法中的形成权
①典物回赎权:依据民法理论
②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③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债法中的形成权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同上合同法47、48条
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④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⑤法定抵销权
⑥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⑦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⑨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⑩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继承法中的形成权
①遗嘱撤销权
②继承权抛弃
③受遗赠权拋弃
④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婚姻法中的形成权
①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
②离婚请求权
③收养关系解除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历年真题
06-03-01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08-03-01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08-03-5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8-03-01(延期)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09-03-01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13-03-51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14-03-01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16-03-0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16-03-10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真题答案解析
1.06-03-01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只有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才转变为法律关系。
C项:甲“极力劝酒”的行为造成损害,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形成侵权行为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C项正确。
A项:A选项中甲与乙只是约定对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未明确将来要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甲乙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项错误。
B项:甲属于单独的意思表示,形不成婚姻法律行为,双方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B项错误。
D项:乙只是邀请甲去游泳,对甲游泳过程中抽筋溺水身亡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甲乙双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08-03-01
C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和人身利益,其中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以C项正确。
AD项: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成行为和事件,行为又可以分成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其中法律行为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和事件属于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AD项错误。
B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08-03-51
A项: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所以A项正确。
B项:丁对丙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而物权为支配权,具有支配性,所以B项正确。
C项:保证人享有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所以C项正确。
D项: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法律上规定的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08-03-01(延期)
B项:形成权的行使是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因此,B项说法正确。
A项: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抵销权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抵销权是形成权不属于抗辩权。因此,A项说法错误。
C项: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且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人身,而不是物。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的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依其产生方式可分为原始请求权(原权请求权)和派生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是指作为原生权利的请求权,合同债权是典型。而救济型请求权是指当基础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因此,请求权可以作为基础权利产生,也可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5.09-03-01
本题中,甲被乙家的狗咬伤,受侵犯的是甲的人身权利,但是,由于基于甲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给甲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甲可以据此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属于债的法律关系。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故C选项正确。
A项:根据上文所述,债权属于典型的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本题是基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财产关系,故A选项错误。
B项:民事权利依照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故B选项错误。
D项: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效果是暂时或者永久阻止请求权得以行使。否认是直接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成立。抗辩权是肯定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以对方请求权为前提产生的抗辩。本题中,乙以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是直接否认了甲的请求权,其拒绝赔偿并非行使抗辩权而是否认,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6.13-03-51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
A项,《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甲购得了停车位,依法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而选项中说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利益是不对的。并不能因为符合小区业主的利益,而否定甲对车位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当选。
B项,《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远远超过甲之停车位的价值),且电梯已经修成,一般而言符合更多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责任,构成权利滥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侵犯甲的权利的救济途径有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例如,所有人对于邻人依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其土地上所为的行为,像通行、埋设管、线等,虽然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但所有人有容忍的义务,不得请求排除之。本题中,建设电梯取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合法行为。故甲虽然是所有权人,但是甲不能请求排除妨碍,甲可以以其他方式,如请求损害赔偿来救济所有权受到的侵害。故B项表述错误,B项当选。
D项,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及时填补了因侵犯甲物权给甲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甲对乙就不再享有其他补偿请求了。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公司无权主张。民法不允许“得陇望蜀”。
C项,甲作为所有权人,其停车位被占用,理应受到保护。而建电梯也是合法行为,符合整体利益,甲作为所有权人应有容忍的义务,置换车位可以兼顾其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乙的行为毕竟侵犯甲的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责任,但甲认可对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故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D。
7.14-03-01
D项:《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在我国针对于无主财产,原则上归国家所有。”所以,D项正确。
A项:薛某是肇事者,基于侵权产生侵权的给付义务,所以,薛某是义务人。本案中的受害者已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对其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因此并非没有对应权利人,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问题。所以,A项错误。
BC项:根据2008年《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82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2008)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做法并无不当,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又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因此,交警大队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不属于不当得利,并无需退还。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8.16-03-01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9.16-03-10
甲邀请朋友乙来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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