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登高摔死(华中心62层直播极限挑战坠亡)
2017年11月,专门进行高楼攀爬直播的吴永宁在征服长沙华远·华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悲剧在网络上引起争论的同时,也让其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网红登高摔死?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网红登高摔死
2017年11月,专门进行高楼攀爬直播的吴永宁在征服长沙华远·华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悲剧在网络上引起争论的同时,也让其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吴永宁的母亲认为“花椒直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其子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将“花椒直播”的运营方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花椒直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万元。
网友对该判决结果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直播平台无责,其赔偿属于“人道主义”。
但更多网友认为直播平台是有监管义务的。
“极限第一人”吴永宁长沙坠亡视频记录最后20秒挣扎
2017年11月8日下午13点,“国内无任何保护,极限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出现在263米高的长沙华远·华中心大楼62层楼顶。
手机固定在大楼一侧,将记录下他的无保护高空极限动作,之后进行剪辑,上传到社交平台。
26岁的吴永宁在这些平台上拥有超过120万的粉丝:火山小视频99万,美拍24万,快手2.5万。
最终这部手机见证了他的意外坠亡。
视频中,吴永宁先是尝试了一次,然后重新回到顶楼平台,大约在视频的第12分钟,吴永宁做了第二次尝试,他贴着墙面做了两次引体向上。视频中可以看出吴永宁体力不支,他的双脚贴在玻璃墙面勉强支撑,想要往上爬。
挣扎了大约20秒,吴永宁坠落了,在坠落的那一刻,吴永宁发出了一声惨叫。
监控视频显示,11 月 8 日他曾用非正常手段进入大楼,当天从顶楼的附属物失手坠落至楼顶平台。但是没有当场死亡,曾试图自救未果,到被发现时已经过了一夜。这里离他的老家宁乡,不到一个小时车程。
△咏宁的微博更新停止在11月8日
将近一个月后,坠亡的消息才引发广泛关注。
12月6日下午,永宁曾经的队友在一个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消息:国内极限第一人,行走生死边缘,最火帅小伙“极限永宁”失手。同天下午,付金霞在一个平台开直播时也承认了吴永宁失手去世的事实。
12月7日,付金霞用吴永宁的美拍账号发布:“我只是想安静的睡上一觉,以后都不会再更新了,谢谢”。
12月8日,警方通报了吴永宁的死讯:死亡时间在11月8日下午,死亡原因系高坠身亡,排除他杀。
家人起诉多个短视频平台“花椒直播”一审被判赔 3 万
吴永宁家人在他死后整理他的手机时,才认识到吴永宁的 " 工作 ",也令家人感到吃惊和不解。
△吴永宁生前在微博上发的攀高自拍图片
大约在事发半年后,吴永宁的家人起诉了多个短视频平台。他们认为,这些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所以导致了吴永宁坠亡。
2019年,5 月 21 日,吴永宁家人与其中一家平台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
当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 " 花椒直播 " 平台(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直播平台,以下简称 " 密境和风公司 ")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3 万元。
吴永宁家人认为,密境和风公司为了提高其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且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 " 花椒直播 " 的签约期内,被告对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要求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6 万元。
被告密境和风公司辩称:
1.花椒直播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并不具有在现实空间侵犯吴永宁人身权的可能性,不是侵权行为。
2.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非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被告没有应当处理的法定义务,不作处理不具违法性。
3.被告与吴永宁之间就花椒直播软件新版本的推广合作不是加害行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战能力或者不擅长的挑战项目。
4.被告前述行为与吴永宁高坠身亡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未参与其挑战行为,且吴从事极限挑战的目的未必为了获得报酬。即使被告不为前述行为也不能避免吴继续从事极限挑战从而致其坠亡。
针对最后的说法,曾有媒体报道称吴永宁生前非常痴迷于这种 " 极限运动 ",5 月 22 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了吴永宁家人的代理律师李铁华,对于 " 极限咏宁 " 的遗作——拍摄攀爬长沙华远 · 华中心视频的目的,李铁华表示,拍摄此视频的目的,以及这个视频将要流向何处此时是个未解之谜。" 一般他的那些视频会在多个视频网站上投放。"
法院平台未进行安全提示,应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网络空间本身就具有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因此网络空间实际上也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其中不仅存在着对智力财产、人格的侵害危险,也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侵害的可能性。
本案被告密境和风公司应负有网络空间中对网络用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花椒直播 " 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指出,被告应在明知或应知吴上传的视频内容可能具有危险性,并可能会产生风险的情况下进行" 被动式 "审查,而非主动审查义务,否则会苛以平台过重的审查义务,造成过高的运营成本。
吴上传 " 花椒直播 " 平台的视频大部分为高空危险视频,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险动作过程中未穿戴防护设备,亦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被告曾经邀请吴参与代言活动,可见其对吴拍摄视频内容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对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也是可以预测的。
平台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吴坠亡也并非必然发生的事件。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
被告应该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但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告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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