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合同到期怎么过户(网拍汽车不能办理过户)

鲁法案例【2022】380随着社会发展,汽车几乎成为家庭消费必需品,二手车的交易也十分火爆拍卖二手车的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增加,相应的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如果网拍的汽车无法办理过户,竞买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网约车合同到期怎么过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网约车合同到期怎么过户(网拍汽车不能办理过户)

网约车合同到期怎么过户

鲁法案例【2022】380

随着社会发展,汽车几乎成为家庭消费必需品,二手车的交易也十分火爆。拍卖二手车的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增加,相应的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如果网拍的汽车无法办理过户,竞买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某招财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竞拍公告,拍卖汽车90辆,告知竞买人对违章记录、维保记录、车辆状态自行查询,卖方不负担任何车况责任,中标后不得因任何因素要求退车。武某参加竞买,购得本田思域牌二手车一辆,提车以后发现该车处于违法未处理逾期强制注销状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不能上路行驶,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某招财公司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已经通过公告向所有的竞标人告知不能退车,原告无权要求退车。

经查,某招财公司建立网络拍卖平台,将第三方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标的信息在自己的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得到竞买人出价以后,减少1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到第三方平台出价,成交后再与竞买人确认自己平台的交易成交,以赚取差价盈利。其对车辆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在拍卖公告中提示竞买人不能退车来规避责任。

经调解,确认合同无效

经法院调解,确认武某与某招财公司达成的拍卖合同无效,由武某将车辆送回,某招财公司退回货款。

法官说法

某招财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卖方不对车辆担负任何责任,买方不得因任何因素要求退车”内容能否视为双方合同内容?该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接受要约,双方合同达成,要约的内容成为双方的约定。

但本案中某招财公司的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标的、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在拍卖中竞买人以出价为要约,拍卖人以确认成交为承诺。因拍卖公告中并不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故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

一般来说,拍卖公告中对于拍卖标的的介绍,竞买人不能改变。竞买人愿意购买拍卖标的,在竞拍时出价为要约,拍卖人接受后双方成交,拍卖公告中关于拍卖标的的介绍固定为双方约定。但因存在以下情形,该车辆拍卖合同无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依据上述规定,武某购买的这辆汽车符合报废条件,属于禁止买卖范围,某招财公司违反了禁止交易报废车辆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致拍卖行为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某招财公司在第三方拍卖平台中参加竞拍,自己与他人成交,购买的标的属于自己所有,不得再自己组织进行拍卖。某招财公司的拍卖行为违反了该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因某招财公司与原告达成的拍卖合同无效,武某无需解除合同,即可要求某招财公司退车退款。经释明后,武某不再坚持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认识到自己急切购买车辆,在提车前未审查车辆手续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拍卖网上拍卖的二手车形形色色,参与竞拍时一定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查车辆能否正常使用,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毅君

法官助理:李旭雯书记员:陈旭

撰稿人:李毅君

转自:济宁市高新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