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房假离婚还给妻子300(上海夫妻为买房假离婚)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是如今情况有所变化——
不光大难临头各自飞,大“利”临头也容易各自飞~
这对夫妻就是例子,为了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可是当丈夫给妻子转完294万购房款后,妻子却拒绝复婚。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最终又是如何处理的呢?这里聊聊这个案例。
01.买学区房小刚和小敏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当时还是2013年,当时两人的感情还是很好的。
小敏住进小刚名下的房子里,开始了二人世界。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也有感情上的波动,只是当时的两人没有想到这些。
两年后,两人的爱情结晶出生了,他们有了女儿,开始了幸福的一家三口生活。
从二人世界到三口之家,他们的人生又前进了一步。
可是随着女儿的渐渐长大,两口子萌生了给女儿买一个学区房的想法、。
毕竟为人父母,都愿意给孩子最好的,更是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渐渐地,小敏和小刚开始给女儿看学区房,并最终挑到了一个中意的房子。
然而两人组成的家庭已经有房子了,如果这个情况下买房,势必要多掏利息,首付款也会相应提高。
简而言之,就是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可能有很多外地读者,不了解上海的购房政策。
看到这里不用跟我杠,只记住一个结论就好,那就是家庭名下有房,相应的首付款和利率都会更高。
为了能降低购房门槛,并且少支付相应的利息,夫妻俩想到了“假离婚”。
02.离婚协议之所以假离婚是因为小敏名下没有房子,如果两人办理离婚,小敏就变成单身状态。
而单身且名下没有房子的小敏符合首房首贷的资格,于是两人商定,
在离婚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房子就落在小敏个人名下。
而购房款是小刚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到小敏手中,购房后,两人再办理结婚。
不知道各位看到的朋友看清楚没有,这么操作其实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尤其是夫妻感情不稳定的情况下。
因为万一小敏不肯复婚,那么小刚可就人财两空了!
后来两人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
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权,婚后共同财产等方面做了细致的约定。
其中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小刚所有,小敏每月支付3000元作为抚养费,一直到18岁。
双方各自银行账户的钱归各自所有,不予分割,宝马轿车归女方所有。
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最关键的一条——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03.假戏真做
签署离婚协议后,小刚还是很实在的,立马开始着手准备补偿款的事——
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小敏转款达294万元。
而小敏用这笔钱当首付购买了学区房,这期间两口子还一块住。
后来房子买好了,小刚于是就催小敏跟他去复婚,可是这时候的小敏似乎不这么想。
小敏义正言辞地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小刚惊讶得不敢相信。
两人爆发了争吵,但无论怎么说,小敏都不同意复婚——已无感情,离婚是自愿的。
不但如此,随着两人的争吵和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小敏还从家里搬了出去。
对此,小刚很后悔,可是一切都太晚了,没认清妻子的本来面目,也或者对他们俩的感情太自信了吧。
既然无法挽回婚姻,小刚希望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小敏归还294元的购房款。
小敏此时却狡辩称,他们两个人是商量过购房,但是跟离婚没有关系,她也从来没有承诺要复婚。
而且《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294万元是补偿款,不需要归还。
面对见钱眼开,这么没有“契约精神”的小敏,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庭。
04.法院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慎的调查,这期间小刚提供了夫妻二人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资料和证据。
这些都是两人商量协议离婚,用于购房的证据资料,幸亏小刚留了一手,当时跟小敏商量的时候,将相关的重要对话录音,并且一直保留了相关的聊天记录。
而这些证据都表明了小敏并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对于这些证据,小敏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
因此,法院对于小刚的主张予以采信,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然而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发起了上诉,这是要进一步撕破脸的节奏,到嘴的不肯吐出来,吃相要多难看有多难看!
小敏仍然坚称300万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的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
这不就是典型的睁眼说瞎话吗?为了钱,啥都可以不要。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敏所述的这点意见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义到底是回到了小刚这里,只是对于小敏,将来还有什么脸面回到这个家,还怎么面对自己的女儿?
结语
看完这个案例,真是不胜唏嘘,在300万面前,感情,亲情都可以付之一炬,这样的女人得到了她应有的下场,也是罪有应得。
有时候不得不感叹,千万不要用美色考验男人,更不要用金钱诱惑女人,人性的弱点,概莫能外啊!
这个案例里,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很多时候做事情,要记住保留证据!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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