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宣在线)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最新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心关爱,将有力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为增强行政法规的协同性,突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立法主旨,明确向社会释放扶持发展的强烈信号,在制定过程中综合各方面意见,将法规名称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而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登记监管的主体内容已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吸收,因此在新条例施行后予以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61号)自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总局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13件部门规章予以修订。主要包括:
——废止《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按另行发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8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有关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7件规章进行修改,将罚款事项涉及的条文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告送达六十日调整为三十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新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及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3件规章进行修改。
——根据有关行政许可改革,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自11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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