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僚官员什么意思?(幕职官所任差遣与用人权力的之间有哪些关系)
宋代幕职官差遣的除授,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堂除,南宋时期,重要地方的签判基本归于堂除;二是吏部注拟,选人赴吏部待阙,吏部铨试之后,与注拟相应差遣;三是定差,多为转运使或其他监司主持,但最终也要申报至吏部,再发给告身;四是地方监司等路级、跨长官的辟举”,由长官奏荐符合条件的待阙或现任官员担任相应差遣,申部审核通过后即予注拟。辟举有别于前三种方式,是地方监司长官延纳人才,用以处理地方事务的重要手段。
统兵官如行在五军将领和御营司将领亦可以辟置大小使臣,导致属官中出现了“罪籍未叙复、守选未参部者”围。这种紊乱引起朝论不满,于是初步厘正之后,只令陕西五路、两河、两淮、京东经略安抚使举辟属官。与此同时,南宋派出了一些重要官员担任地方军政长官。绍兴二年(1132),以吕颐浩为江淮荆湖两浙都督。他做了一番条画,对于属官的选任、人数及所配备的更人人数等都有所涉及。
由于员多阙少而产生的“添差不厘务”官阙,增大了财政支出的压力”,朝廷不得不出手解决这一问题,将外路节镇签判、兼盐知县、市舶、排岸司、兼官等,“并令吏部按格法差注”。规定了堂除、监司辟举及吏部差注的范围,除了部分监司保留对属官、下辖监当官的辟置外,吏部差注的范围明显扩大,一些原先堂除的监司属官也开始由吏部差注。但是,监司属官由吏部差注并没有维持很久,且往往由于臣僚陈乞而恢复到之前随宜辟置的状态。
总体来说,宋代辟举行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朝廷重臣及所开使府、地方路级或某些府州常设机构、技术性较强的业务部门皆有辟举权。州县官及沿边州、军之主兵官皆在可以辟举的范围内,与此同时,辟举权所属的范围也有所扩大,监司、帅司皆可以辟署。尤其是“联衔具奏”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
辟举削弱了资格之法的限制,可以破格取用人才,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是能够利于地方长官管理地方的,但是一旦越过取用人才的界限,反而沦为了权力关系的附庸。绍兴四年(1124),川陕等路宣抚处置使王似即,意味着川陕等路川陕宣抚处置使,亦有辟举权,且朝廷使其辟举权与监司、帅臣的辟举权相交叉,互相监督,而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朝廷手中。
孝宗时期,赵汝禀以从事郎任都大提点司检踏官,都大提点司在韶州曲江县设铜场,而赵汝禀曲江铜课任上表现不俗,税额累增,按照监当场务因营利而酬赏改官的规则,从事郎应可以改京官,他得到了泉使都大提点吴应龙的奏举状。但是此时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及提刑司之间有官属上的纠纷,朝廷令广南东经略使方大琮访闻,是因为两司之间在官属问题上互相弹劾,存在分歧,于是将这一批属官,通理前任,除授别的的差遣。
因而赵汝禀也只得到了与前任惠州推官相近的潮州推官。两司之间的争端爆发之后,主要波及的是这些官属,“循州推官徐郯,坐假前守荐牍,为帅所发”,此时任僭州教授的方武子亦被牵连,帅司“疑君有力,媒蘖于他司,并免官”。假造循州前任推官荐状之事被安抚使司发现以后,同为循州州官的方武子已被怀疑与此事有关,且罪名是“媒蘖他司”。可以认为这些官属所担任的职责,正是两司之间职能边界尚无法确定的地方,也可以认为,路级、跨路级机构皆可以辟举这些官员,最终两司之间的争端也以属官之去官或取消酬赏为结局。
二、朝廷对辟举的限制
绍兴六年(1136)开始,限制宣抚司属官的再任,以此限制宣抚司的辟举用人。前文中绍兴二年是臣僚指出来的问题,此时仍然存在,辟举的官员素质良莠不齐。高宗后期,绍兴二十六年(1156)诏“已注知县、县令,不许奏辟”逐步限制监司辟举的范围。
初改官人关升通判,需实历两任知县,乾道二年(1166)吏部初次集议时,吏部侍郎陈之茂等议定的关升通判要求,选人改官后实历一任知县,一任如果是堂除、吏部注拟或举辟注授的其他差遣,也当作实历一任知县,可以注授通判,这就导致很多官员并没有在实质上有亲民实历,相当于超转。改善的办法是,必须实历知县作为一任资历外,把堂除、辟举除授的官员理作两任,只给官员增加一任资历,而不直接除授通判等差遣。但是这种实历知县的限制,只作用于磨勘改官者,不作用于官升资序者。
因此出现了承务郎及以上合改入知县者,这部分人的差遣跳过其“合入”的知县”,而担任通判或地方路级、跨路级机构的干办公事官,年劳日久便直接除授知军州事,没有实历一任知县。所以,将进一步限制官升知县资序者的差遣除授,必须申报朝廷备案,且需实任一任知县。这种规定,旨在将选人阶层的阶官升改和资序的关升达成对应,限制超资注授,这样能够加强朝廷对于地方官员的管理,利用关升条件强化对那些常年被监司、帅臣辟举的官员的管理。
淳熙七年(1180),诏“未中铨、未历任、初改秩人毋得差辟,著为令”,又将前述关升条件套用为监司、帅府辟举条件,强调实历的重要性,也即强调经吏部或者堂除知县的重要性,从而限制了监司、帅府对地方官员辟举的范围。一方面增加了吏部可注拟的员阙,另一方面,监司、帅府辟举的官员则要想办法获得知县差遣,转向赴集待阙。
监司干官之辟举限制,对幕职官中的签判影响较大。京府、潜邸签判之除授,要求通判资序或第二任知县人:重要州府签判的除授,要求通判资序或第二任知县人:川广等缘边府、州、军的签判,要求略低于上两处,只要求第二任知县或以酬奖改入京官、该注拟知县者(须入)。朝廷加强地方官员辟举的资格之法之,后,使得监司对现任官员的差出和抽差进一步加剧,这是中央和地方权力之间难以达到平衡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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