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产品符合性(探讨投标产品品牌相同应如何处理)

投标产品符合性(探讨投标产品品牌相同应如何处理)(1)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出现“品牌相同”的情况,是比较容易处理的。其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简单归纳一下就是:如所投品牌相同(即使型号不一致),多个投标人都会被认定为一个有效投标人。在这里,笔者就不再赘叙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出现“核心设备有多个,且部分品牌相同”的情况,其处理方式就不尽相同了。据笔者了解,招标代理和专家会有三种观点:一是只要有部分品牌相同,投标人都认定为一家有效投标人;二是只要不是全部品牌都相同,投标人都认定为有效投标人;三是依据相同品牌产品的价值或技术重要性,在整个核心产品或者整体采购需求中的所占比例,来现场斟酌,一事一议。在讨论三种观点哪种合理之前,我想先举两个有意思的招标案例。

案例1:某信息化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最低评标价法)进行采购,采购的货物品种有50项,设置核心产品为:A交换机、B防火墙、C服务器、D摄像头。参与投标的四个投标人及其所投核心设备品牌分为:甲公司(品牌:A1、B1、C1、D1)、乙公司(品牌:A2、B2、C2、D2)、丙公司(品牌:A3、B3、C3、D3)、丁公司(品牌:A1、B2、C3、D4)。假定,甲乙丙丁均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报价分别为235万、230万、210万、205万。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由于丁和其他三个投标人的投标品牌均有“部分相同”,且丁的投标价格均低于甲、乙、丙,所以本项目只有丁参与评标。

评审结论

本项目参与评标的只有一家,不足三家,做废标处理。

一个采购项目,本应该竞争的人数越多,越有利于达到质优价廉的采购目标。然而,本项目如果没有丁公司参与投标,项目可以正常评审下去,完成采购任务的。可是,由于丁公司参与,反而直接导致整个项目做废标处理。如果丁是恶性参与,纯属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呢?众所周知,在某些行业中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的产品品牌并不多。丁公司很容易推测竞争对手的部分投标品牌,从而通过这种采购技术漏洞,搅黄整个采购项目。

案例2:某信息化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评分法)进行采购,采购的货物品种有50项,设置核心产品为:A交换机、B防火墙、C服务器、D摄像头。四个投标人及其所投核心产品品牌分为:甲公司(品牌:A1、B1、C1、D1)、乙公司(品牌:A2、B1、C2、D2)、丙公司(品牌:A3、B3、C2、D3)、丁公司(品牌:A4、B4、C4、D4)。甲乙丙丁均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综合得分分别为80分、85分、90分、95分。

评审方式一:

投标产品符合性(探讨投标产品品牌相同应如何处理)(2)

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本项目只有丙、丁两家投标人,不足三家,本项目做废标处理。

评审方式二:

投标产品符合性(探讨投标产品品牌相同应如何处理)(3)

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本项目投标人有三家,丁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推荐为排序第一。

从上面案例情况可以看出,如果部分品牌相同即视为或者可能视为一家投标人,则会因为评审顺序不同,产生完全不同的评标结果。然而,客观标准的评审工作是不应该出现两种评标结果的。

综上所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笔者认为在采购文件中单设一条:“如核心设备有两个及以上时,本文所指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是指投标人所投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均全部相同”。

如果把所投产品品牌相同的情况,延伸到非核心产品中,又应该如何处理呢?例如,竞争性谈判采购中,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部分相同。关于非核心品牌相同的评审办法,目前没有非常明晰的单独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其实,不论是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还是非核心产品品牌相同,都很有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价格竞争就不够充分,因为所有产品的基础价格均由其制造商或总代理控制。第二、采购文件的指向性太强,只有某品牌的产品才能最大程度的符合采购要求。

笔者建议在采购文件中单设一条具有以下含义的条款:如不同投标人提供的相同品牌的货物总价达到某一数值或百分比时,则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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